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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的日益发展与市场交易的日趋频繁,侵犯商业秘密罪亦在主体、对象、行为手段等方面出现新问题和新特点。现行法对商业秘密的保护范围不断扩大,而保护力度也由民事、行政手段提升至刑事手段,三者构成梯次保护体系,故应将之进行系统理解。1997年《刑法》增设侵犯商业秘密罪,但在当前,在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认定中尚有一些问题并未得到廓清,商业秘密的定性、重大损失的认定等事项尚需进一步细化和规范化。故应依循刑法条文教义及立法精神,对相关问题进行系统性梳理,给出体系化解决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