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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立法尚无关于预约合同的系统性规定,虽然经《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2条对“预约合同”做出初步界定,但是该解释对预约合同的规定过于原则性,不够具体,同时有关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认定在学界与实务界也无一致认识。本文初步分析预约合同成立的效力,讨论违反预约合同的责任性质,并得出预约合同的违约救济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