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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当下乏力的制度规范及囿于传统管制导向的学理思维,已经难以满足对特许经营权利提供切实有效的保障。以保护特许经营权利为中心,藉由生成逻辑获知其权能性质,并以此为基点明晰其法治边界,可为关涉主体的权利(权力)义务(责任)配置提供一个新的分析框架。据此分析框架,特许经营权利源自于作为公共利益外化结果的特许经营协议,但其权利空间不仅限于特许经营协议,还包括未作明示的属于经营权的当然权利。面对实践中特许经营所涉法律关系的尴尬境遇,国家应当由幕后走向前台,发挥其应有的调控职能,且政府介入亦有国家担保责任和财产权社会义务之理论基础。但是,政府介入行为除遵循已有法律规范外,应承继《行政许可法》相关条款的法治经验,并在施以行政法一般原则统制时,注意"不对称管制"等特殊规则的应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