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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文化法兴起的角度考察,2015年修订的《立法法》授予设区市历史文化保护的地方立法权,是我国文化立法制度的一次重大创新。设区市立法机关行使这一文化立法权,应当注意充分利用和保护历史文化的地方性,通过文化的地方性来构建立法的“地方性”,避免重蹈地方立法的“同质性”的覆巢,并在立法程序上得到体现和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