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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一轮资本制度的改革是促进公司自治的进一步体现。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不应以牺牲修法效果为代价,"资本显著不足"作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适用的情形之一,在新的认缴资本制下的认定和适用须重新进行思考。资本应认定为注册资本(认缴资本),而非实缴资本,是否显著不足应在个案中由专家组出具专家意见。"资本显著不足"不能被单独适用以否认公司法人人格,而应重点考察股东是否有故意借"资本显著不足"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