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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养路费的费改税工作(简称“费改税”)如箭在弦。本文将对费改税后的社会影响作深度预测,供各级领导决策时参考。
费改税的优点
1.车辆使用者的公平性增加。费改税后的最大炒作点就是多用路者多缴税。
2.节能技术将得到极大的促进和发展。费改税后,油价将比现在的价格高出许多。在高油价的影响下,市民节约支出最有效的办法就是节约用油,费改税后节油技术将会给广大车主带来极大的实惠。因此,性能优异的节油产品将会有广阔的市场,节油技术研究将成为一个迅猛发展的学科。届时,汽车的燃油消耗率必将会大幅降低。
3.燃油替代产品及相关技术将会迅速发展并形成产业。其他替代能源将得到进一步的发展:
(1)利用燃气作为汽车动力源。
(2)利用燃油的替代产品,如酒精作为汽车的动力。
(3)以高能蓄电池为支撑的电力汽车也可能出现。与内燃机汽车相比,电动汽车也有其独特的优点,主要包括:无污染,噪声低;能源效率高,多样化;结构简单,使用维修方便。
我们完全有理由相信,动力电池技术必将会受到极大的刺激。在世界范围内可能会引发一场蓄电池技术的大革命。同时,超导技术的进一步发展,也为汽车动力用的高能蓄电池技术的发展提供了可能。
在科技部确定的国家攻关计划中,发展电动汽车被列入了重大项目并投入了实施。据悉,2008年奥运期间,我国要在北京组建国产电动车队。目前,电动汽车已经在我国的部分城市进行了相应的实践。
费改税的缺陷
费改税后,也会出现大量的社会问题,这些问题需要引起高度重视,如果研究不够,处理不当,可能回引起比较严重的后果。
1.非燃料用油的准确区分及制定合理的补助政策。
非燃料用油是客观事实,这些用户原来与公路养路费完全无关,包括船用动力油、农机用动力油等。然而,一旦实行费改税后,他们都将不可避免地与燃油税关联起来。因此,这些用油的准确区分以及制定合理的补助政策,成为费改税后需要重点解决的课题,需要不断地进行调研并提出应对措施。解决这个问题的目标简单地说就是“燃油税的应征不漏和应免不征”,既不能不合理地对它们征收燃油税,又不能使他们成为逃征的途径。
2.原有稽征人员的安置工作需要引起社会的高度关注。
公路稽征部门作为一个事业单位,职工工作比较稳定,工资待遇相对较好,因此,这个行业目前已经聚集了大量的优秀人才和有背景的人才。他们基本上有两大特点:一是有真本事,一个是有社会背景。这些人社会关系复杂,个人活动能量较大。在费改税后如果安置不妥,比较容易引发激进式的矛盾,会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
3.百姓对燃油税过高的社会期望与较低社会现实之间的差距同样会引发成为社会不安定因素。
近几年,由于媒体一边倒地鼓吹燃油税的好处,给广大老百姓造成一个错觉:实行费改税工作有百利而无一害,因此广大市民对于燃油税普遍抱有一种急切盼望的态度。
然而,当费改税工作实行后,有相当一部分人会发现,其负担大幅增加了。此时,他们就会抱着反对的态度,消极对待费改税工作。对于有些行业如出租车、公交车,增加的负担会非常明显。此时,如果不能及时地给予相应的补助,很可能成为社会动荡的重要隐患,届时完全可能引起上访、罢运等严重事件的发生。
4.贫富差距可能会加剧。
由于车辆使用的绝对次数肯定是在比较发达的城市多一些,而相对贫穷的地区少一些。贫穷地方的人们购买的车辆,其车辆使用也往往会在比较富裕的地方,比如说:下级单位的车辆到上级单位办事的情况多。例如,绍兴到杭州去的人比杭州到绍兴的人多,而杭州到上海、北京去的人比上海、北京到杭州的人多。
在原有的养路费征收制度下,养路费采用属地征收原则,因此,养路费相对来说就留在了中小城市,起到了一定的均衡作用。然而,费改税后,在车辆使用规律的作用下,大城市、中心城市的燃油税会迅速增加,而贫穷地区的燃油税则会大量减少,这个规律对于中西部地区相对贫穷的省区,其影响将是更加明显。
在这样的规律作用下,燃油税的统筹工作必须是全国一盘棋才行,而不能简单地以加油站所在地来进行瓜分,也不宜再实行过去那种省内统筹的模式。
然而,作为燃油税征收的激励措施,加油站的多少肯定与燃油税的分成有或多或少的联系。因此,费改税后地区之间的贫富现象进一步加剧几成必然。
5.地方政府可能会出现短期行为。
由于燃油税的征收往往以燃油的消耗为根据,如果燃油税在分配上与征收地有关,那么,当地政府可能会鼓励燃油消耗,以达到多征收税的目的。
在这样的指导思想之下,地方政府可能会不再扶植、鼓励节能技术的发展,而这种态度又是与科学发展观背道而驰的。因此,对于这种倾向,在费改税前,必须引起政府有关部门的足够重视。环保型社会、节能型政府的创建工作必须对燃油税的使用有相应的制约作用,避免燃油税征收越多就好处越多的现象出现。
6.费改税工作会在某种程度上影响人们的出行次数。
当费改税工作进行之后,出行成本会大量增加。当人们不走动时,自然就可以节约燃油消耗,从而节约支出。这种观念会比费改税前强得多。在这样的促使下,会让人减少不必要的走动。
7.全国人大常委会将需要不断地制定相关法规。
在养路费时代,无论社会上出现什么样的车辆,社会上出现的问题都可以由公路稽征机构来研究确定政策,进行高效率的运作。这是由费比税更加机动更加灵活的特点所决定的。
然而,当费改税政策实施后,形势就会发生根本性的变化:届时征收的是税而不是费,而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只能由法律或者行政法规才能作出规定,国务院一般性的通知以及部门规章都无权对上述问题作出规定。
因此,面对燃油税开征后出现的诸多情况,国家必须设立相应的机构进行专门的政策研究。例如,对于电动汽车是否征收与燃油税类似的税收?如果开征又该如何征收?对于酒精燃料或者天然气为动力的机动车辆如何征收相应的税收?
这些研究成果还需要及时地制定成相应的法律或者行政法规。届时,全国人大常委会或者国务院需要不断出台相应的法律或行政法规以便及时调整费改税后出现的新情况。
费改税的优点
1.车辆使用者的公平性增加。费改税后的最大炒作点就是多用路者多缴税。
2.节能技术将得到极大的促进和发展。费改税后,油价将比现在的价格高出许多。在高油价的影响下,市民节约支出最有效的办法就是节约用油,费改税后节油技术将会给广大车主带来极大的实惠。因此,性能优异的节油产品将会有广阔的市场,节油技术研究将成为一个迅猛发展的学科。届时,汽车的燃油消耗率必将会大幅降低。
3.燃油替代产品及相关技术将会迅速发展并形成产业。其他替代能源将得到进一步的发展:
(1)利用燃气作为汽车动力源。
(2)利用燃油的替代产品,如酒精作为汽车的动力。
(3)以高能蓄电池为支撑的电力汽车也可能出现。与内燃机汽车相比,电动汽车也有其独特的优点,主要包括:无污染,噪声低;能源效率高,多样化;结构简单,使用维修方便。
我们完全有理由相信,动力电池技术必将会受到极大的刺激。在世界范围内可能会引发一场蓄电池技术的大革命。同时,超导技术的进一步发展,也为汽车动力用的高能蓄电池技术的发展提供了可能。
在科技部确定的国家攻关计划中,发展电动汽车被列入了重大项目并投入了实施。据悉,2008年奥运期间,我国要在北京组建国产电动车队。目前,电动汽车已经在我国的部分城市进行了相应的实践。
费改税的缺陷
费改税后,也会出现大量的社会问题,这些问题需要引起高度重视,如果研究不够,处理不当,可能回引起比较严重的后果。
1.非燃料用油的准确区分及制定合理的补助政策。
非燃料用油是客观事实,这些用户原来与公路养路费完全无关,包括船用动力油、农机用动力油等。然而,一旦实行费改税后,他们都将不可避免地与燃油税关联起来。因此,这些用油的准确区分以及制定合理的补助政策,成为费改税后需要重点解决的课题,需要不断地进行调研并提出应对措施。解决这个问题的目标简单地说就是“燃油税的应征不漏和应免不征”,既不能不合理地对它们征收燃油税,又不能使他们成为逃征的途径。
2.原有稽征人员的安置工作需要引起社会的高度关注。
公路稽征部门作为一个事业单位,职工工作比较稳定,工资待遇相对较好,因此,这个行业目前已经聚集了大量的优秀人才和有背景的人才。他们基本上有两大特点:一是有真本事,一个是有社会背景。这些人社会关系复杂,个人活动能量较大。在费改税后如果安置不妥,比较容易引发激进式的矛盾,会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
3.百姓对燃油税过高的社会期望与较低社会现实之间的差距同样会引发成为社会不安定因素。
近几年,由于媒体一边倒地鼓吹燃油税的好处,给广大老百姓造成一个错觉:实行费改税工作有百利而无一害,因此广大市民对于燃油税普遍抱有一种急切盼望的态度。
然而,当费改税工作实行后,有相当一部分人会发现,其负担大幅增加了。此时,他们就会抱着反对的态度,消极对待费改税工作。对于有些行业如出租车、公交车,增加的负担会非常明显。此时,如果不能及时地给予相应的补助,很可能成为社会动荡的重要隐患,届时完全可能引起上访、罢运等严重事件的发生。
4.贫富差距可能会加剧。
由于车辆使用的绝对次数肯定是在比较发达的城市多一些,而相对贫穷的地区少一些。贫穷地方的人们购买的车辆,其车辆使用也往往会在比较富裕的地方,比如说:下级单位的车辆到上级单位办事的情况多。例如,绍兴到杭州去的人比杭州到绍兴的人多,而杭州到上海、北京去的人比上海、北京到杭州的人多。
在原有的养路费征收制度下,养路费采用属地征收原则,因此,养路费相对来说就留在了中小城市,起到了一定的均衡作用。然而,费改税后,在车辆使用规律的作用下,大城市、中心城市的燃油税会迅速增加,而贫穷地区的燃油税则会大量减少,这个规律对于中西部地区相对贫穷的省区,其影响将是更加明显。
在这样的规律作用下,燃油税的统筹工作必须是全国一盘棋才行,而不能简单地以加油站所在地来进行瓜分,也不宜再实行过去那种省内统筹的模式。
然而,作为燃油税征收的激励措施,加油站的多少肯定与燃油税的分成有或多或少的联系。因此,费改税后地区之间的贫富现象进一步加剧几成必然。
5.地方政府可能会出现短期行为。
由于燃油税的征收往往以燃油的消耗为根据,如果燃油税在分配上与征收地有关,那么,当地政府可能会鼓励燃油消耗,以达到多征收税的目的。
在这样的指导思想之下,地方政府可能会不再扶植、鼓励节能技术的发展,而这种态度又是与科学发展观背道而驰的。因此,对于这种倾向,在费改税前,必须引起政府有关部门的足够重视。环保型社会、节能型政府的创建工作必须对燃油税的使用有相应的制约作用,避免燃油税征收越多就好处越多的现象出现。
6.费改税工作会在某种程度上影响人们的出行次数。
当费改税工作进行之后,出行成本会大量增加。当人们不走动时,自然就可以节约燃油消耗,从而节约支出。这种观念会比费改税前强得多。在这样的促使下,会让人减少不必要的走动。
7.全国人大常委会将需要不断地制定相关法规。
在养路费时代,无论社会上出现什么样的车辆,社会上出现的问题都可以由公路稽征机构来研究确定政策,进行高效率的运作。这是由费比税更加机动更加灵活的特点所决定的。
然而,当费改税政策实施后,形势就会发生根本性的变化:届时征收的是税而不是费,而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只能由法律或者行政法规才能作出规定,国务院一般性的通知以及部门规章都无权对上述问题作出规定。
因此,面对燃油税开征后出现的诸多情况,国家必须设立相应的机构进行专门的政策研究。例如,对于电动汽车是否征收与燃油税类似的税收?如果开征又该如何征收?对于酒精燃料或者天然气为动力的机动车辆如何征收相应的税收?
这些研究成果还需要及时地制定成相应的法律或者行政法规。届时,全国人大常委会或者国务院需要不断出台相应的法律或行政法规以便及时调整费改税后出现的新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