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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互联网+”是两化交融的升级版,将互联网作为信息化开展的中心特色,提取进去,并和工业、商业、金融等行业的全面融合。针对“互联网+”背景下电信诈骗犯罪预防的难点进行深入分析,得出此类犯罪在适用法律、调查取证、侦查协作、抓捕犯罪分子、追查赃款等方面存在问题和难点,从而从完善立法、落实身份实名制、加强协作互助、实时监控并分析电信诈骗犯罪行为以及加大电信诈骗犯罪典型案例和形式的宣传等几个方面提出打击治理电信诈骗犯罪的对策建议,以期遏制电信诈骗犯罪的发展蔓延。
关键词:互联网+ 电信诈骗 演变 防范
一、引言
电信诈骗因其犯罪活动,诈骗手段翻新速度快、团伙作案、以及预防打击难度大等特点,已成社会的一大公害,且其态势越演越烈。使得传统电信诈骗也“互联网+”化,对人民大众的财富利益造成了更大威胁。因此需要完善法律法规、落实身份实名制、加强协作互助、实时分析和监控电信诈骗行为,构建系统的电信诈骗防范体系,营造不敢也不易电信诈骗的宏观社会氛围。
二、 “互联网+”背景下电信诈骗之特点
1.作案手段不断翻新。电信诈骗实质上与普通诈骗犯罪无很大出入。电信诈骗从最先仅仅是用非常少的钱购置一个“土炮”编辑一条手机信息,成长到互联网上的恣意显示号码的电台和显示号码的软件等等,成为了一种极具智商的违法行为。从欺骗的捏词来说,从最先入手的中奖式欺骗、交易信息成长到勒索敲诈、手机欠费停机、汽车税务的退还等,犯罪分子老是能想出千变万化的林林总总的欺骗方法。犯罪分子始终紧跟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欺骗伎俩不停在花样创新,创新的速度很快,有的时候乃至一、两个月就孕育出新的欺骗手段,使人防不胜防。
2.诈骗技术不断升级,迷惑性更强。电信诈骗与传统诈骗手段最大的不同之处就在于其非接触性和远程操控性,不用和受害人接触,即非面对面的方式,通过信息或互联网甚至是打字的方式悄悄地进行诈骗,其隐蔽性比传统的诈骗方式要强不少,从电信诈骗犯罪实施开始到结束,整个过程都是处于信息网络空间中,被害人一般在受骗时很难辨别,等被害人反应过来,诈骗罪已宣告终结,其财产已遭受损失。一方面,公安机关也受到打击,为查处案件,展开专项行动,组织国家专项行动,各类媒体、报纸期刊、广播、互联网一直在宣传,提醒群众不要被犯罪分子欺骗;另一方面犯罪分子却不停地“更新换代”,变换诈骗花样,使得诈骗手段更具迷惑性,而广大人民群众则对此往往防不胜防。
3.团伙作案,组织性强。犯罪分子每每选择远程操纵的、非接触式的欺骗,犯罪团伙在其内部的架构十分健全周密,他们模仿公司企业化的运作模式,分工十分明确详细,有专门的成员掌管购置手机,有专门成员掌管开通银行帐户,有成员掌管向群众拨打电话,有的成员就掌管银行的转账。分工很细,下一环程序不清楚上一环程序的具体情形。近年所解决的电信诈骗典型案例来看电信诈骗犯罪组织化特征十分明显。
三、 “互联网+”背景下电信诈骗防范之难点
1.适用法律难。在法律适用体系中,立法应放在第一位,执法其次,司法因其具有被动性,放在最后。如果有关电信诈骗的立法不足,则公检法等国家机关的权利的行使都会受到不利影响。中国的刑事立法的规定,无法满足电信诈骗犯罪的需要,也就是说,现行的刑事法律和中国电信诈骗相关法规相对滞后与司法实践的需要相比。存在的主要问题是,缺乏明确的刑事法律规定;所涉相关刑事罪名较多,给选择适用、定罪量刑造成一定的难度;从罪责刑相适应的角度来看,电信诈骗犯罪的危害性比较大,侵害的法益较复杂,但是刑法所设立量刑的打击力度不足,威慑性不够。此外,也还有学者指出电信诈骗犯罪单位犯罪类型化、犯罪主体低龄化、电信诈骗共同犯罪责任的划分以及主观方面的认定上都缺乏具有操作性的规范依据。
2.调查取证难。现阶段,电信诈骗更是呈现出组织化、集团化的特点,成员分散地遍布在全世界各地,从已告侦破的电信诈骗案件来看,该类犯罪的主要犯罪嫌疑人主要分布在境外,如台湾地区、新加坡等;从办案过程中的司法实践来看,牵涉到很多沟通协作的问题,往往涉及到国际法律与区际法律的合理适用,这就让问题变得更为复杂。不说我们国内电信诈骗犯的协作问题,单是跨境协作,提高了办案的成本,在当前跨境办案协作机制不够完善的情况下,公安机关的侦查工作也变得难上加难,甚至于无法继续开展侦查工作。
3.抓捕犯罪分子难。电信诈骗犯罪的正犯人员往往在境外,各地目前抓捕的都是些许小马仔,犯罪分子更多的是选择在外地作案,异地跨行,在国外取出赃款,区域流动性较大,在团伙作案中,成员之间其实并不认识,对于一次联系,分工明确,在遥控指挥中,负责电话诈骗,负责转移资金,一名负责人到银行柜员,公安机关很难抓到。若是犯罪团伙跑去国外实施犯罪活动,由于列国的法律制度存在差异,给收集證据、实施抓捕、顺利处置团伙犯罪增加了障碍以及困难。
四、 “互联网+”背景下电信诈骗犯罪治理防范之对策
1.完善法律法规是治理电信诈骗的根本举措。当前,电信诈骗犯罪都是以诈骗罪的罪名定罪量刑。由于电信诈骗犯罪有其特殊的表现形式,没有普遍意义上的犯罪现场和犯罪证据;同时,受害人的分布具有广泛性,许多存在的隐形受害人难以被找到。因此,我国立法和政府部门要适应“互联网 + ”飞速发展的新形势,全面覆盖、务实有效地制定法律法规。一,要明确界定电信诈骗犯罪的内涵和外延。二,要通过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电信运营商、银行及网络平台等相关主体所应承担的监管责任以及刑事责任。三,要增强信息安全立法,对采集和操纵个人讯息的作为进行制约,规定未经法律法规的明确授权或用户的昭示准许,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私行采集用户的个人信息。四,严格改号软件、网络电话、短信群发器、伪基站等配置的贩卖和使用管理。五,出台刑法修正案和司法解释,明确界定电信诈骗罪的处罚和量刑标准,严厉打击非法泄露个人信息和销售、非法使用设备或者人员。 2.落实身份实名制。全面落实银行卡账户实名制,电信实名制以及电商平台账户实名制,电信设备和金融行业准入制,深化责任追究机制。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要与公安机关就居民个人身份认证体系进行联网,严格实行《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深化落实身份实名制,对未按照要求落实身份实名制的机关和个人要严厉追究其责任;严厉惩办虚假开户和贩卖银行卡的不法行为,从根本上阻止电信诈骗洗钱工具的生长;要明确电信运营商的主体责任,强制经营者实行实名制,并发现因电信诈骗违法经营要严肃处理。同时,国家要建立相应的个人信用档案,把个人征信等信息做到部门联网,为建立诚信社会提供信息和技术保障。中国应该制定专门的个人信息安全保护法,加强行政监管和行业自律的信息安全保护,确保个人信息安全。
3.实时分析和监控电信诈骗犯罪行为。通信信息诈骗行为是犯罪分子在网络中实施的,如同在现实世界一样,其诈骗行为一定会在网络中留下各种印迹,通过分析其网络印迹,能够觉察犯罪分子作案的特征和规律。因此,基于电信和金融大数据,可以分析和识别各种通信信息诈骗行为,进而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减少甚至挽回对受害人所造成的损失。
实际上,基于大数据实时分析和监控通信信息诈骗是可行的。据了解,该体系可以动态辨认诈骗电话,能对垃圾性的电话号码、手机通话进行有效拦截,可在较短的时间内检测出诈骗信息,准确率高达95%以上。同样地,基于金融大数据,银行也可以分析犯罪分子在银行网络中的轉账特点,建立相应的预防欺诈系统,把住最后一道关卡,切实保护储户的利益。
参考文献:
[1]劳伦佐·彼高狄,吴沈括.信息刑法语境下的法益与犯罪构成要件的建构[J].刑法论丛,2010(03):311-352.
[2](德)赫尔曼·哈肯.协同学—大自然构成的奥秘[M].凌复华译.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2005.
[3]吴朝平."互联网+"背景下电信诈骗的发展变化及其防控[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2015(6):17-21.
作者简介:马永立(1976—)男。民族:汉。湖南汉寿人。中级。教师。研究方向:经济法与刑法。毕风(1973—)男。民族:汉。吉林长春人。中级。教师。研究方向:刑法。
※基金项目:2016年度湖南涉外经济学院校级科学研究项目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2016B17.
关键词:互联网+ 电信诈骗 演变 防范
一、引言
电信诈骗因其犯罪活动,诈骗手段翻新速度快、团伙作案、以及预防打击难度大等特点,已成社会的一大公害,且其态势越演越烈。使得传统电信诈骗也“互联网+”化,对人民大众的财富利益造成了更大威胁。因此需要完善法律法规、落实身份实名制、加强协作互助、实时分析和监控电信诈骗行为,构建系统的电信诈骗防范体系,营造不敢也不易电信诈骗的宏观社会氛围。
二、 “互联网+”背景下电信诈骗之特点
1.作案手段不断翻新。电信诈骗实质上与普通诈骗犯罪无很大出入。电信诈骗从最先仅仅是用非常少的钱购置一个“土炮”编辑一条手机信息,成长到互联网上的恣意显示号码的电台和显示号码的软件等等,成为了一种极具智商的违法行为。从欺骗的捏词来说,从最先入手的中奖式欺骗、交易信息成长到勒索敲诈、手机欠费停机、汽车税务的退还等,犯罪分子老是能想出千变万化的林林总总的欺骗方法。犯罪分子始终紧跟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欺骗伎俩不停在花样创新,创新的速度很快,有的时候乃至一、两个月就孕育出新的欺骗手段,使人防不胜防。
2.诈骗技术不断升级,迷惑性更强。电信诈骗与传统诈骗手段最大的不同之处就在于其非接触性和远程操控性,不用和受害人接触,即非面对面的方式,通过信息或互联网甚至是打字的方式悄悄地进行诈骗,其隐蔽性比传统的诈骗方式要强不少,从电信诈骗犯罪实施开始到结束,整个过程都是处于信息网络空间中,被害人一般在受骗时很难辨别,等被害人反应过来,诈骗罪已宣告终结,其财产已遭受损失。一方面,公安机关也受到打击,为查处案件,展开专项行动,组织国家专项行动,各类媒体、报纸期刊、广播、互联网一直在宣传,提醒群众不要被犯罪分子欺骗;另一方面犯罪分子却不停地“更新换代”,变换诈骗花样,使得诈骗手段更具迷惑性,而广大人民群众则对此往往防不胜防。
3.团伙作案,组织性强。犯罪分子每每选择远程操纵的、非接触式的欺骗,犯罪团伙在其内部的架构十分健全周密,他们模仿公司企业化的运作模式,分工十分明确详细,有专门的成员掌管购置手机,有专门成员掌管开通银行帐户,有成员掌管向群众拨打电话,有的成员就掌管银行的转账。分工很细,下一环程序不清楚上一环程序的具体情形。近年所解决的电信诈骗典型案例来看电信诈骗犯罪组织化特征十分明显。
三、 “互联网+”背景下电信诈骗防范之难点
1.适用法律难。在法律适用体系中,立法应放在第一位,执法其次,司法因其具有被动性,放在最后。如果有关电信诈骗的立法不足,则公检法等国家机关的权利的行使都会受到不利影响。中国的刑事立法的规定,无法满足电信诈骗犯罪的需要,也就是说,现行的刑事法律和中国电信诈骗相关法规相对滞后与司法实践的需要相比。存在的主要问题是,缺乏明确的刑事法律规定;所涉相关刑事罪名较多,给选择适用、定罪量刑造成一定的难度;从罪责刑相适应的角度来看,电信诈骗犯罪的危害性比较大,侵害的法益较复杂,但是刑法所设立量刑的打击力度不足,威慑性不够。此外,也还有学者指出电信诈骗犯罪单位犯罪类型化、犯罪主体低龄化、电信诈骗共同犯罪责任的划分以及主观方面的认定上都缺乏具有操作性的规范依据。
2.调查取证难。现阶段,电信诈骗更是呈现出组织化、集团化的特点,成员分散地遍布在全世界各地,从已告侦破的电信诈骗案件来看,该类犯罪的主要犯罪嫌疑人主要分布在境外,如台湾地区、新加坡等;从办案过程中的司法实践来看,牵涉到很多沟通协作的问题,往往涉及到国际法律与区际法律的合理适用,这就让问题变得更为复杂。不说我们国内电信诈骗犯的协作问题,单是跨境协作,提高了办案的成本,在当前跨境办案协作机制不够完善的情况下,公安机关的侦查工作也变得难上加难,甚至于无法继续开展侦查工作。
3.抓捕犯罪分子难。电信诈骗犯罪的正犯人员往往在境外,各地目前抓捕的都是些许小马仔,犯罪分子更多的是选择在外地作案,异地跨行,在国外取出赃款,区域流动性较大,在团伙作案中,成员之间其实并不认识,对于一次联系,分工明确,在遥控指挥中,负责电话诈骗,负责转移资金,一名负责人到银行柜员,公安机关很难抓到。若是犯罪团伙跑去国外实施犯罪活动,由于列国的法律制度存在差异,给收集證据、实施抓捕、顺利处置团伙犯罪增加了障碍以及困难。
四、 “互联网+”背景下电信诈骗犯罪治理防范之对策
1.完善法律法规是治理电信诈骗的根本举措。当前,电信诈骗犯罪都是以诈骗罪的罪名定罪量刑。由于电信诈骗犯罪有其特殊的表现形式,没有普遍意义上的犯罪现场和犯罪证据;同时,受害人的分布具有广泛性,许多存在的隐形受害人难以被找到。因此,我国立法和政府部门要适应“互联网 + ”飞速发展的新形势,全面覆盖、务实有效地制定法律法规。一,要明确界定电信诈骗犯罪的内涵和外延。二,要通过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电信运营商、银行及网络平台等相关主体所应承担的监管责任以及刑事责任。三,要增强信息安全立法,对采集和操纵个人讯息的作为进行制约,规定未经法律法规的明确授权或用户的昭示准许,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私行采集用户的个人信息。四,严格改号软件、网络电话、短信群发器、伪基站等配置的贩卖和使用管理。五,出台刑法修正案和司法解释,明确界定电信诈骗罪的处罚和量刑标准,严厉打击非法泄露个人信息和销售、非法使用设备或者人员。 2.落实身份实名制。全面落实银行卡账户实名制,电信实名制以及电商平台账户实名制,电信设备和金融行业准入制,深化责任追究机制。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要与公安机关就居民个人身份认证体系进行联网,严格实行《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深化落实身份实名制,对未按照要求落实身份实名制的机关和个人要严厉追究其责任;严厉惩办虚假开户和贩卖银行卡的不法行为,从根本上阻止电信诈骗洗钱工具的生长;要明确电信运营商的主体责任,强制经营者实行实名制,并发现因电信诈骗违法经营要严肃处理。同时,国家要建立相应的个人信用档案,把个人征信等信息做到部门联网,为建立诚信社会提供信息和技术保障。中国应该制定专门的个人信息安全保护法,加强行政监管和行业自律的信息安全保护,确保个人信息安全。
3.实时分析和监控电信诈骗犯罪行为。通信信息诈骗行为是犯罪分子在网络中实施的,如同在现实世界一样,其诈骗行为一定会在网络中留下各种印迹,通过分析其网络印迹,能够觉察犯罪分子作案的特征和规律。因此,基于电信和金融大数据,可以分析和识别各种通信信息诈骗行为,进而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减少甚至挽回对受害人所造成的损失。
实际上,基于大数据实时分析和监控通信信息诈骗是可行的。据了解,该体系可以动态辨认诈骗电话,能对垃圾性的电话号码、手机通话进行有效拦截,可在较短的时间内检测出诈骗信息,准确率高达95%以上。同样地,基于金融大数据,银行也可以分析犯罪分子在银行网络中的轉账特点,建立相应的预防欺诈系统,把住最后一道关卡,切实保护储户的利益。
参考文献:
[1]劳伦佐·彼高狄,吴沈括.信息刑法语境下的法益与犯罪构成要件的建构[J].刑法论丛,2010(03):311-352.
[2](德)赫尔曼·哈肯.协同学—大自然构成的奥秘[M].凌复华译.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2005.
[3]吴朝平."互联网+"背景下电信诈骗的发展变化及其防控[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2015(6):17-21.
作者简介:马永立(1976—)男。民族:汉。湖南汉寿人。中级。教师。研究方向:经济法与刑法。毕风(1973—)男。民族:汉。吉林长春人。中级。教师。研究方向:刑法。
※基金项目:2016年度湖南涉外经济学院校级科学研究项目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2016B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