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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药品安全现状日益严峻,尤其是今年长春长生问题疫苗案,更是将药品安全这一本就备受社会民众关注的焦点问题推到了风口浪尖。公安机关以涉嫌生产、销售劣药罪,对长春长生董事长高某芳等18名犯罪嫌疑人提请批捕的消息引发热议,对其行为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还是生产、销售劣药罪,抑或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其他罪名的讨论不绝于耳。本文以此案为引,对危害药品安全犯罪涉及的相关罪名进行分析,并针对法律规定的模糊之处以及相关罪名的适用提出意见建议,以期对检察实践有所裨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