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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宿迁市正在打造“江苏生态大公园”,大力发展绿色GDP,环境治理能力得到显著提高,环境治理取得了显著成效,但是仍然存在地方环境立法缺乏、政府职能未能有效发挥等问题。基于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的推进绿色发展理念,宿迁地方环境法治建设应该在环境立法中融入生态文明理念、完善地方生态环境保护立法内容、健全和完善生态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等方面进行完善,以更好地促进环境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