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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防范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监管工作的通知》,鼓励建筑企业运用法律手段解决拖欠工程款问题。通知规定,若建设单位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施工企业可放慢施工进度或停止施工,并要求建设单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的建设项目,所取得的预售款项应当全额进入专用账户,先行用于工程建设款的支付。建设单位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设工程竣工备案手续时,应当提交由施工总承包企业出具的无拖欠工程款的证明或双方确认的工程款结算及支付方式等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