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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入罪,其初衷主要是为了解决劳资纠纷,而社会上普遍存在的农民工讨薪事件并没有随着“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设立而消失。依法惩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对于缓解劳资关系,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挥了重要的作用。然而,不能期望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入刑就能彻底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需要综合运用行政干预、追究民事责任等多种手段使得问题的解决能够达到一个理想的状态,而“宁波模式”的构建就是这种综合治理的一个非常成功的范例。
关键词:劳资纠纷;农民工讨薪;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宁波模式
一、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的现状与成因
(一)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的现状
农民工,又称农村群体,是我国特有的城乡二元体制的产物。随着城镇化建设的加大,城镇经济的不断发展,大量的农民从农村移到城市中,成为城市中的一员。
在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拖欠的报道可以说是屡见不鲜,这反映了一个重大的社会问题。据新华社报导,我国建筑行业目前有3800万从业人员,其中农民工有3000多万,拖欠工资会直接影响到这些农民工的切身利益。根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数据显示,截止2013年年底,全国农民工总量达到2.69亿人。2013年全国各级仲裁机构还立案受理涉及农民工争议案件29.7万件,涉及农民工39.8万人,追回工资报酬20.1亿元。
由以上数据可以得知农民工占了建筑行业人员的绝大多数,当前我国农民工工资拖欠现象仍大量存在,解决好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不仅仅是为了维护农民工的切身利益,而且还关系到国家的稳定和社会的和谐发展。因此,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必须得到重视和解决。
(二)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的成因
1.建筑行业施工单位的资金短缺
我国的建筑行业随着城市建设大规模推进而迅速壮大。施工单位在项目的建设过程中要先垫付大量的资金,但同时,其还要拿出一定的资金解决企业自身发展所出现的各种问题,这种行为的直接后果就是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会出现克扣工资等行为,最终企业只能选择牺牲掉作为弱势群体一方的农民工的利益。
2.建筑行业施工企业的层层转包
在实践中,工程转包具有很大的危害性。在工程转包过程中,单位往往压价转包给一些没有资质的个体老板,形成“层层转包”的现象,最后实际用于工程建设的费用大为减少。这样农民工工资则必须等到包工头与建筑单位结算工程款后才能发放,工程建设劳务分包过多,造成支付环节及利润分配次数较多,从而导致农民工工资的拖欠。
3.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率低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据劳动部调研信息数据显示:目前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率仅占12.5%。有的企业拒绝和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一旦工资被拖欠,农民工手中没有任何证据,即使提起诉讼,也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4.农民工自身法律维权意识淡薄
城市农民工多为青壮年,他们多数学历不高,法律意识整体比较淡薄,在农民工的权利受到侵害时,他们首先选择的就是忍气吞声,自认倒霉,而不懂得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入刑的意义及其构成要件
(一)“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入刑的意义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入刑是法律通过对相关债务人追究刑事责任的方式来对劳动者的权利提供一种强有力的保护,其意义主要体现为:
1.增加了解决劳资纠纷问题的法律手段
在此之前,我国在解决劳资纠纷问题上一直以来都是运用民法和行政法的方式处理的。然而,在经济体制转型的今天,仅凭非刑罚手段来解决这个问题还远远不够。随着2011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的生效,任何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将直接与犯罪行为相挂钩,这弥补了劳动保障部门对恶意欠薪的行为缺乏强制措施的缺陷,充分发挥了刑法的价值导向功能。
2.增加了劳动者追讨欠薪的法律救济途径
长期以来,劳动者在遭遇欠薪问题时,只能以民事和行政等非强制手段来寻求法律救济。然而,伴随着“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入刑,劳动者开始借助于刑事法律手段,在国家的帮助下积极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这对于劳动者来说是继民事和行政途径之后更加强有力的法律手段,使其在追讨劳动报酬时又多了一项可靠地救济途径。
3.缓解了社会矛盾
由于恶意欠薪现象的频繁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问题日益严重,群体性的纠纷一直得不到较好的解决,这严重影响了我国和谐的社会公共秩序的构建。随着“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入刑,使得对恶意欠薪行为的处理加以刑事立法上的完善。这对于保护劳动者合法的人身和财产权益,缓解社会矛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都具有及其重要的社会意义。
(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构成要件
犯罪构成理论是刑法基本理论领域中最为重要的部分。任何一种犯罪的成立都需要具备四个方面的要件,即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以及犯罪主觀方面。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同样具备着四个方面的构成要件。
1.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属于复杂客体,具体包括两个方面,其中主要客体是劳动者对其劳动报酬的所有权,次要客体是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秩序。“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属于侵犯财产罪,其侵犯的主要客体是财产权,所以应把劳动报酬的所有权视为此罪的主要客体。同时,由于拖欠劳动报酬行为在现实中屡禁不止,且由此导致的一系列的讨薪行为引发了大量的群体性事件,这严重影响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稳定,不利于社会安定与团结。
2.犯罪客观方面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行为。对于“数额较大”的认定,2013年1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做了明确的规定:a.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b.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 3.犯罪主体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自然人和法人均可以构成本罪的犯罪主体。
4.犯罪主观方面
本罪行为人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负有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的义务而不履行,从而会造成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结果而希望或者放任该种结果的发生。而行为人的目的和动机并不影响本罪的认定。
三、“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入刑对解决宁波市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的效果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入刑以来在司法实践中也出现了一些以此罪名追究相关债务人的案例。例如,自2011年3月起,宁波象山县某制衣厂老板黄某就因资金不足、周转困难而开始拖欠该厂职工工资,至同年7月拖欠该厂104名职工工资共计22万余元。2011年8月和10月,象山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先后两次作出仲裁裁决,裁决黄某支付拖欠的职工劳动报酬共计22万余元。仲裁裁决书生效后,黄某仍未在仲裁裁决书规定的期限内支付。后由象山县丹西街道办事处垫付10万余元,黄某的亲属代为支付11万余元,用于支付拖欠职工的劳动报酬。黄某于2012年1月被警方抓获归案。象山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黄某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刑法修正案(八)》新增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被告人黄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通过该判决,对遏制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这一不良社会行为,将起到积极的社会警示与惩戒作用。继此次宁波市首例“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在象山宣判,在全社会特别是劳动密集型企业产生了积极的影响。根据相关资料统计,截止到2013年1月,各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共向公安机关移送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852件,涉案金额5.62亿元,涉案犯罪嫌疑人938人,公安机关立案579件,目前人民法院已审结的案件有134件,120名犯罪嫌疑人被追究刑事责任。 然而,这一数字与社会上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实际案发数相比还有很大的差距,明显不成比例,难以达到遏制恶意欠薪的立法预期效果。
四、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的“宁波模式”
(一)“宁波模式”的内容
在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上,宁波市有其独特的治理模式。所谓宁波模式就是综合运用行政、民事以及刑事手段的特有模式,它秉承的是一种以行政预防为主、民事制裁为辅、刑事惩罚为补充的综合治理模式。通过对法院的调研,宁波市近几年各基层法院接收到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案件可谓凤毛菱角。这也应证了宁波市的这种模式,它更注重的是一种事前的预防,而不是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的刑罚惩治。其实,刑法之所以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入罪,其初衷并不是要对这种行为直接动用刑罚这种强制措施,刑法是权益保障的最后一道防线,只有在民法和行政法等其他措施都不能解决这种行为的情况下,才动用刑法这一终极“杀手锏”。所以,在处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问题上,应当尽量设置指引性规范,而不要谋求采取直接简单的刑事责任和刑事制裁。
(二)“宁波模式”的效果
2011年,宁波市全面推行“三制二金一卡”工资支付制度,建立健全租赁企业工资支付月报备制度。所谓“三制”指的是建立建筑总承包企业负责解决分包企业欠薪“责任制度”,建立对欠薪逃匿行为的“行政司法联动打击机制”以及完善欠薪案件处置“属地政府负责制”;“二金”指的是建设领域和容易发生拖欠的行业普遍建立“工资保证金”,在近年来发生工资拖欠较多的市县探索建立“应急周转金”;“一卡”指的是会同建设、银行等部门研究推行建筑领域农民工实名制一卡通系统。 截止2011年年底,全市累计工资支付担保金14.16亿元、应急欠薪周转金1.16亿元,企业欠薪预警能力和应急保障能力明显提高。
2012年10月份,宁波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正式投用,企业的信用等级,与企业的资质审核、工程招投标等直接挂钩,有无恶意克扣、拖欠农民工工资,就被列在企业信用评价的标准之内。2013年1月11日,宁波市住建委公布了《创建“无欠薪建筑业”行动实施方案》,对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拒不偿付,或因处置不力导致农民工集体上访却未妥善处理等情节严重的,要进行信用扣分,外地企业要被清退出宁波市场。
2012年12月7日至2013年1月25日,宁波市人力社保局、住建委、交通委、城管局、公安局、总工会和铁路建设指挥部等10个部门组成7个联合执法检查组对企业是否遵守国家、省工资支付有关规定和最低工资规定,签订劳动合同,企业经营者拖欠工资后逃匿等情况进行联合检查。重点检查了使用农民工较多的建筑业、交通施工企业等用人单位工资支付情况。这次,一共检查用人单位17985户,依法纠正拖欠工资违法行为715家,为9703名劳动者追回工资5052万元。
为深入推进宁波市防范处置企业拖欠工资工作,加快建立规范有序、公平合理、互利共赢、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逐步实现全面无欠薪的工作目标,2012年12月19日,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宁波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创建“无欠薪宁波”行动方案》。 创建“无欠薪宁波”,加强对企业工资支付行为的监督和引导,有利于维护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推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现代化建设。
近几年来,宁波市在解决当地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时的确启动了很多预防举措,取得的效果也是很乐观的。通过分析,我们不难发现,宁波市的这种预防措施,具有不同于一般的单纯民事或行政措施,它更注重的是政府的行政干预,通过设立各种自上而下的預警机制,防范于未然,重点加强对已发生工资拖欠企业和生产经营不稳定的隐性拖欠工资企业的监控,按照尽早发现、及时疏导和属地解决的原则,切实采取措施预防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的发生。同时,对于民事和行政手段仍然无法解决的恶意欠薪行为,将动用刑法的强制措施给以最严厉的惩罚。
五、结语
通过实践证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入刑,对于解决恶意欠薪的问题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数量有限的判决案例和社会上大量存在的拖欠工资的行为相比,毕竟作用有限。在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的犯罪化问题上,我们要避免原本无法可依的疲软现象,但也不能把刑法的干预视为解决恶意欠薪问题的“灵丹妙药”,而是需要在刑法管制与其他制度之间寻求一个最佳平衡点。 “宁波模式”的构建就是一个成功的典范,在解决拖欠工资的问题时,要坚持以政府的行政预防为主,以民事制裁为辅,以刑事惩罚为补充的治理原则。大力推广“宁波模式”,对于进一步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这一社会问题,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都具有及其重要的现实意义。
参考文献:
[1]王海霞.二元社会保障体系下的农民工权益保障[J].学术界,2005,(2):76.
[2]何涛.浅析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原因及对策[J].中共乌鲁木齐市委党校学报,2006,(6):34.
[3]高铭暄,马克昌.刑法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55.
[4]周贤日.欠薪保障法律制度研究[M].人民出版社,2011:26.
[5]杨晓婉.论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之刑法分析[J].法制与社会,2012,(04):65-66.
[6]王胜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司法解释介评[J].四川理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28(4):90-91.
[7]姜敏.恶意欠薪入罪对解决劳资纠纷的实用性探讨[J].黑河学刊,2013,5(190):87-89.
关键词:劳资纠纷;农民工讨薪;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宁波模式
一、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的现状与成因
(一)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的现状
农民工,又称农村群体,是我国特有的城乡二元体制的产物。随着城镇化建设的加大,城镇经济的不断发展,大量的农民从农村移到城市中,成为城市中的一员。
在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拖欠的报道可以说是屡见不鲜,这反映了一个重大的社会问题。据新华社报导,我国建筑行业目前有3800万从业人员,其中农民工有3000多万,拖欠工资会直接影响到这些农民工的切身利益。根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数据显示,截止2013年年底,全国农民工总量达到2.69亿人。2013年全国各级仲裁机构还立案受理涉及农民工争议案件29.7万件,涉及农民工39.8万人,追回工资报酬20.1亿元。
由以上数据可以得知农民工占了建筑行业人员的绝大多数,当前我国农民工工资拖欠现象仍大量存在,解决好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不仅仅是为了维护农民工的切身利益,而且还关系到国家的稳定和社会的和谐发展。因此,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必须得到重视和解决。
(二)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的成因
1.建筑行业施工单位的资金短缺
我国的建筑行业随着城市建设大规模推进而迅速壮大。施工单位在项目的建设过程中要先垫付大量的资金,但同时,其还要拿出一定的资金解决企业自身发展所出现的各种问题,这种行为的直接后果就是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会出现克扣工资等行为,最终企业只能选择牺牲掉作为弱势群体一方的农民工的利益。
2.建筑行业施工企业的层层转包
在实践中,工程转包具有很大的危害性。在工程转包过程中,单位往往压价转包给一些没有资质的个体老板,形成“层层转包”的现象,最后实际用于工程建设的费用大为减少。这样农民工工资则必须等到包工头与建筑单位结算工程款后才能发放,工程建设劳务分包过多,造成支付环节及利润分配次数较多,从而导致农民工工资的拖欠。
3.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率低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据劳动部调研信息数据显示:目前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率仅占12.5%。有的企业拒绝和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一旦工资被拖欠,农民工手中没有任何证据,即使提起诉讼,也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4.农民工自身法律维权意识淡薄
城市农民工多为青壮年,他们多数学历不高,法律意识整体比较淡薄,在农民工的权利受到侵害时,他们首先选择的就是忍气吞声,自认倒霉,而不懂得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入刑的意义及其构成要件
(一)“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入刑的意义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入刑是法律通过对相关债务人追究刑事责任的方式来对劳动者的权利提供一种强有力的保护,其意义主要体现为:
1.增加了解决劳资纠纷问题的法律手段
在此之前,我国在解决劳资纠纷问题上一直以来都是运用民法和行政法的方式处理的。然而,在经济体制转型的今天,仅凭非刑罚手段来解决这个问题还远远不够。随着2011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的生效,任何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将直接与犯罪行为相挂钩,这弥补了劳动保障部门对恶意欠薪的行为缺乏强制措施的缺陷,充分发挥了刑法的价值导向功能。
2.增加了劳动者追讨欠薪的法律救济途径
长期以来,劳动者在遭遇欠薪问题时,只能以民事和行政等非强制手段来寻求法律救济。然而,伴随着“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入刑,劳动者开始借助于刑事法律手段,在国家的帮助下积极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这对于劳动者来说是继民事和行政途径之后更加强有力的法律手段,使其在追讨劳动报酬时又多了一项可靠地救济途径。
3.缓解了社会矛盾
由于恶意欠薪现象的频繁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问题日益严重,群体性的纠纷一直得不到较好的解决,这严重影响了我国和谐的社会公共秩序的构建。随着“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入刑,使得对恶意欠薪行为的处理加以刑事立法上的完善。这对于保护劳动者合法的人身和财产权益,缓解社会矛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都具有及其重要的社会意义。
(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构成要件
犯罪构成理论是刑法基本理论领域中最为重要的部分。任何一种犯罪的成立都需要具备四个方面的要件,即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以及犯罪主觀方面。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同样具备着四个方面的构成要件。
1.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属于复杂客体,具体包括两个方面,其中主要客体是劳动者对其劳动报酬的所有权,次要客体是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秩序。“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属于侵犯财产罪,其侵犯的主要客体是财产权,所以应把劳动报酬的所有权视为此罪的主要客体。同时,由于拖欠劳动报酬行为在现实中屡禁不止,且由此导致的一系列的讨薪行为引发了大量的群体性事件,这严重影响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稳定,不利于社会安定与团结。
2.犯罪客观方面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行为。对于“数额较大”的认定,2013年1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做了明确的规定:a.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b.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 3.犯罪主体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自然人和法人均可以构成本罪的犯罪主体。
4.犯罪主观方面
本罪行为人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负有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的义务而不履行,从而会造成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结果而希望或者放任该种结果的发生。而行为人的目的和动机并不影响本罪的认定。
三、“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入刑对解决宁波市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的效果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入刑以来在司法实践中也出现了一些以此罪名追究相关债务人的案例。例如,自2011年3月起,宁波象山县某制衣厂老板黄某就因资金不足、周转困难而开始拖欠该厂职工工资,至同年7月拖欠该厂104名职工工资共计22万余元。2011年8月和10月,象山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先后两次作出仲裁裁决,裁决黄某支付拖欠的职工劳动报酬共计22万余元。仲裁裁决书生效后,黄某仍未在仲裁裁决书规定的期限内支付。后由象山县丹西街道办事处垫付10万余元,黄某的亲属代为支付11万余元,用于支付拖欠职工的劳动报酬。黄某于2012年1月被警方抓获归案。象山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黄某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刑法修正案(八)》新增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被告人黄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通过该判决,对遏制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这一不良社会行为,将起到积极的社会警示与惩戒作用。继此次宁波市首例“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在象山宣判,在全社会特别是劳动密集型企业产生了积极的影响。根据相关资料统计,截止到2013年1月,各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共向公安机关移送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852件,涉案金额5.62亿元,涉案犯罪嫌疑人938人,公安机关立案579件,目前人民法院已审结的案件有134件,120名犯罪嫌疑人被追究刑事责任。 然而,这一数字与社会上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实际案发数相比还有很大的差距,明显不成比例,难以达到遏制恶意欠薪的立法预期效果。
四、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的“宁波模式”
(一)“宁波模式”的内容
在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上,宁波市有其独特的治理模式。所谓宁波模式就是综合运用行政、民事以及刑事手段的特有模式,它秉承的是一种以行政预防为主、民事制裁为辅、刑事惩罚为补充的综合治理模式。通过对法院的调研,宁波市近几年各基层法院接收到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案件可谓凤毛菱角。这也应证了宁波市的这种模式,它更注重的是一种事前的预防,而不是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的刑罚惩治。其实,刑法之所以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入罪,其初衷并不是要对这种行为直接动用刑罚这种强制措施,刑法是权益保障的最后一道防线,只有在民法和行政法等其他措施都不能解决这种行为的情况下,才动用刑法这一终极“杀手锏”。所以,在处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问题上,应当尽量设置指引性规范,而不要谋求采取直接简单的刑事责任和刑事制裁。
(二)“宁波模式”的效果
2011年,宁波市全面推行“三制二金一卡”工资支付制度,建立健全租赁企业工资支付月报备制度。所谓“三制”指的是建立建筑总承包企业负责解决分包企业欠薪“责任制度”,建立对欠薪逃匿行为的“行政司法联动打击机制”以及完善欠薪案件处置“属地政府负责制”;“二金”指的是建设领域和容易发生拖欠的行业普遍建立“工资保证金”,在近年来发生工资拖欠较多的市县探索建立“应急周转金”;“一卡”指的是会同建设、银行等部门研究推行建筑领域农民工实名制一卡通系统。 截止2011年年底,全市累计工资支付担保金14.16亿元、应急欠薪周转金1.16亿元,企业欠薪预警能力和应急保障能力明显提高。
2012年10月份,宁波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正式投用,企业的信用等级,与企业的资质审核、工程招投标等直接挂钩,有无恶意克扣、拖欠农民工工资,就被列在企业信用评价的标准之内。2013年1月11日,宁波市住建委公布了《创建“无欠薪建筑业”行动实施方案》,对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拒不偿付,或因处置不力导致农民工集体上访却未妥善处理等情节严重的,要进行信用扣分,外地企业要被清退出宁波市场。
2012年12月7日至2013年1月25日,宁波市人力社保局、住建委、交通委、城管局、公安局、总工会和铁路建设指挥部等10个部门组成7个联合执法检查组对企业是否遵守国家、省工资支付有关规定和最低工资规定,签订劳动合同,企业经营者拖欠工资后逃匿等情况进行联合检查。重点检查了使用农民工较多的建筑业、交通施工企业等用人单位工资支付情况。这次,一共检查用人单位17985户,依法纠正拖欠工资违法行为715家,为9703名劳动者追回工资5052万元。
为深入推进宁波市防范处置企业拖欠工资工作,加快建立规范有序、公平合理、互利共赢、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逐步实现全面无欠薪的工作目标,2012年12月19日,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宁波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创建“无欠薪宁波”行动方案》。 创建“无欠薪宁波”,加强对企业工资支付行为的监督和引导,有利于维护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推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现代化建设。
近几年来,宁波市在解决当地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时的确启动了很多预防举措,取得的效果也是很乐观的。通过分析,我们不难发现,宁波市的这种预防措施,具有不同于一般的单纯民事或行政措施,它更注重的是政府的行政干预,通过设立各种自上而下的預警机制,防范于未然,重点加强对已发生工资拖欠企业和生产经营不稳定的隐性拖欠工资企业的监控,按照尽早发现、及时疏导和属地解决的原则,切实采取措施预防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的发生。同时,对于民事和行政手段仍然无法解决的恶意欠薪行为,将动用刑法的强制措施给以最严厉的惩罚。
五、结语
通过实践证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入刑,对于解决恶意欠薪的问题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数量有限的判决案例和社会上大量存在的拖欠工资的行为相比,毕竟作用有限。在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的犯罪化问题上,我们要避免原本无法可依的疲软现象,但也不能把刑法的干预视为解决恶意欠薪问题的“灵丹妙药”,而是需要在刑法管制与其他制度之间寻求一个最佳平衡点。 “宁波模式”的构建就是一个成功的典范,在解决拖欠工资的问题时,要坚持以政府的行政预防为主,以民事制裁为辅,以刑事惩罚为补充的治理原则。大力推广“宁波模式”,对于进一步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这一社会问题,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都具有及其重要的现实意义。
参考文献:
[1]王海霞.二元社会保障体系下的农民工权益保障[J].学术界,2005,(2):76.
[2]何涛.浅析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原因及对策[J].中共乌鲁木齐市委党校学报,2006,(6):34.
[3]高铭暄,马克昌.刑法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55.
[4]周贤日.欠薪保障法律制度研究[M].人民出版社,2011:26.
[5]杨晓婉.论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之刑法分析[J].法制与社会,2012,(04):65-66.
[6]王胜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司法解释介评[J].四川理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28(4):90-91.
[7]姜敏.恶意欠薪入罪对解决劳资纠纷的实用性探讨[J].黑河学刊,2013,5(190):87-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