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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损害责任制度在我国尚未得到立法的专门性规定,亟待建立和完善。在生态文明的要求下,我国环境损害责任制度应从污染者(个人)责任制走向综合责任制,尤其是通过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社会化以及环境损害国家补偿责任的分担来不断改进与完善我国环境损害责任制度,建立以民事赔偿责任为主,社会化责任和国家补偿责任为辅的综合责任分担体系。司法实践中我国存在环境损害责任制度雏形,并在环境实体法和程序法方面都形成了一系列的原则。结合国外立法以提出完善我国环境损害综合性责任分担制度的相关法律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