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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世界范围内,明确规定在解决民商事法律适用上的冲突或确定准据法时,在自己国内法律和参加或缔结的国际条约中没有规定时,可适用国际惯例的只有中国、蒙古、朝鲜、越南等少数国家,且从时间上来看,我国1986年《民法通则》如此规定当属创新之举.但是理论界对“国际惯例”和“国际习惯”的名称之争为国际私法中国际惯例的适用问题笼罩了神秘的面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