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科学的刑事证明理论”的哲学、逻辑学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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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个谬误、两句废话、三种学说》一文(以下简称“王文”)中,王敏远教授认为“客观真实”标准是不能成立的,因为“事实是硬邦邦的”是“一个谬误”,“认识符合事实”与“事实胜于雄辩”是两句废话。对于王文的上述核心观点以及他所提出的“科学的刑事证明理论”,笔者持反对的态度。其理由如下:
其他文献
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在宪法观上与近代自由主义宪法存在着较大的差异,社会主义理论强调政治权力在改造社会和公平分配财富方面的领导作用,决定了宪法是政治权力改造社会的工具,而不是通过限制政府权力来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根本法。我们可以将这种由政治权力决定宪法作用之发挥的宪法称之为政治引导型宪法,
从文本看,五四宪法关于民主的规定主要体现了以下三种观念:
现代宪法与社会——政治进步。中国晚清以来的一切立宪都属于现代宪法的范畴。所谓现代宪法是相对于古代宪法而言的,是对习俗、传统和现代文明的自觉的批判性反思,是对于政治生活的理性建构。这样一种建构政治秩序的方式不同于封建制度,被认为优越于古代宪法,是一种历史的进步。
宪法与“天衣”。在五四宪法诞生之际,亲自参与并主导了制定工作的毛泽东曾说过:“宪法不是天衣无缝的,总是有缺点的”。这种把宪法做为某种“衣服”的比喻本来并不新鲜。中国近代立宪史上的统治者都不约而同地把宪法当作自己政权的合法外衣,而在五四宪法制定之际,中国人则期待这部宪法成为“天衣”。
从制宪的过程和文本的视角进行解读,五四宪法不乏可圈可点之处,然而这部宪法施行不到三年即遭受了毁弃的命运,制宪时的光荣与梦想化为新中国宪政史中的惊叹号,令人唏嘘感慨。
五四宪法的制定在我国宪政史上揭开了新的篇章,然而,自20世纪50年代末期开始,五四宪法的实施便遭到了严重的破坏,在“文革”期间更是被束之高阁,几乎形同虚设。为什么一部备受人们推崇的根本大法却遭此厄运呢?
宪法规定的问题主要是两类:权利和制度。在宪法学上,按照立宪的主旨和重心,可以把宪政分为权利中心主义和制度中心主义两种模式。权利中心主义把人权保障视为立宪的根本出发点;主张根据保障公民权利的需要设计和建构国家的各项基本制度;国家机构的设立和组织,以及国家权力的分工、行使和监督制约等等都必须适应人权保障的需要;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设取得了很大成绩,在选举、组织、立法、监督等方面进行了一系列探索和改革。但也依然存在着许多问题,因此,需要进一步加以改革和完善。
一个完善的民主代议制必须满足以下十个方面的制度要求。任何一项制度的欠缺都将造成民主的根本缺陷。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的统一审议法案制度,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程序中发挥了积极的、历史性的作用,解决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在未设立常设工作机构、会期短暂、长期缺乏立法专业人员的特殊背景下,需要加快立法步伐,尽快结束无法可依的局面这个问题。然而,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统一审议法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