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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当前我国社会矛盾和问题日益突出,社会公平正义缺失。如何再认识、建构并最终实现社会正义考验着我们的智慧。罗尔斯从假定的原始地位出发,论证了正义原则的发现,重点阐述了实质正义,罗尔斯正义理论的再读或许会对我们正确认识公平与正义,解决问题或矛盾提供有益的思考。
【关键词】正义原则 罗尔斯 启示
近段时间以来,我国贪腐大案要案不断、群体事件更是层出不穷,整个社会躁动不安。这表明了社会缺失公平、正义,使我们不得不关注正义的实现,而重新回到罗尔斯或许是对正确认识和解决现时社会正义的有效理论途径。
正义原则的提出
罗尔斯从假定的原始地位出发,论证了正义原则的发现,重点阐述了其特殊正义—又称之为实质正义。罗尔斯认为社会是一个矛盾体,包含利益的一致与冲突两方面,“这就必须要有一批确定利益分配的原则。它们一方面规定了在社会基本制度中划分权利和义务的方式,另一方面又规定了社会合作的利益和负担的适当分配”。这些社会正义原则是人们在“原始地位中”、“无知之幕”后选择出来的:
第一,人人都具有这种平等权和与所有人的同样自由相并存的最广泛平等的基本自由体系—平等自由原则。
第二,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将被安排为:在与正义的储存原则一致的情况下,适合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差别原则;在机会公正、平等的条件下,职务和地位对所有人开放—公正的平等机会原则。
罗尔斯坚称他的两个原则中,第二个原则略逊于第一个原则;但是在第二个原则中,差别原则又逊色于公正的平等机会原则。而且必须假定,我们在使用某种原则的时候,优先的原则已经得到充分满足。我们寻求的是一套背景制度内部发挥作用的分配原则,而这种制度确保了基本的平等自由(包括政治自由的公平价值),也确保了公正的机会平等。
正义原则的论证
罗尔斯所宣称的两个正义原则是其自认为有效和令人满意的选择,而这种选择并没有强加过多承诺的压力,它不仅保护大众的基本权利,而且进一步为社会基本的善(good)提供了必须的有益补充;而实际上社会基本的善是大众享受与行使前述基本自由所必需的,虽然不能避免使基本自由处于危险境地的情形。两个原则中的首要原则可被解读为原始状态中之人对平等的基本自由的“偏好”,出于个人对幸福观的无知,所以只能保留自由,以便日后再提出个人生活计划并遵循之。在这种前提下,自由显现为一个基本的“善”。同理,尽可能从中获取基本自由,一样产生于无知:谁如不知生活之变迁,就必须努力保留各种可能性。所以,自由不得不平等分配。但自由为什么没有被不平等分配呢?这是因为人们不自觉地利用了最大最小规则,最好的选择,其最坏结果总是优于其他选择的最坏结果,虽然自由的平等分配使那些希望牺牲他人自由的人感到失望,但却避免其被奴役的危险;此外,自由的不平等终将在受歧视者觉悟后引起选定原则的变更。
罗尔斯所坚持的平等的基本自由体系,对任何人都一视同仁,要求所有人都享有平等的基本自由,尽可能地废除形形色色的特殊限制,除非有合理理由而又有节制地限制。然而,该设定本身就是某个特殊的限制并有独断论的嫌疑,虽然罗尔斯给予了貌似合理但无力的辩护。在此,罗尔斯没有阐发基本自由的总体系,仅仅讨论了自由及界限,以及理解为自由平等地参与政治意志形成的规则和设想的些许限制。同时,在此体系中,并不排除可能存在相互限制的自由。作为“无知之幕”消褪阶段之一的立宪大会将“必须在许多问题上权衡针对他人的基本自由,如针对正当法院程序权的言论自由。最好的自由限制取决于适用于基本自由的限制的总体系”。可见,罗尔斯所坚持的基本自由体系内的权衡将导致正义概念的非稳定性、非精确性,使得平等的自由原则相对化,给人虚假的感觉。
正义原则的再读
不得不承认,罗尔斯认真总结了人类正义,并高举康德“人是目的”的口号,从假定的平等原始地位出发,推导出抽象与具体相结合、一般和个体相沟通的公平正义原则,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但作为正义的出发点,原始地位却令人生疑。首先,原始状态中之人决定哪些原则取决于假定的原始状态的各种具体条件,如这些人具有何种特性、目的、知识。罗尔斯认为原始状态中之人决定的“正义原则”取决于“我们(读者)事实上接受了以对原始状态描述为基础的哪些条件。”显而易见,不同的人有着不同的接受条件,原始状态的描述可能被改革。因而原始状态中虚构之人的决定,就被罗尔斯假定为直觉上的“善”来拥护,当作普遍的真理来接受,当作整体的道德原则来认同。结果是正义原则与道德判断相互论证:正义原则暗中支撑着道德判断,或者道德判断适应正义原则,推陈出新,或者確定、或者收回可疑的道德判断。罗尔斯由此走上不证自明的直觉之路:道德判断决定正义原则,正义原则又决定道德判断。让人觉得,原始状态纯粹是个杜撰。很遗憾,罗尔斯再也没有机会做出补救。
此外,契约参加者必须在无知之幕下决定前述原则,因此,无知之幕并不是“空白之幕”。在罗尔斯看来,神秘的无知之幕有着多重后果,人只知其个人不知其个性,非“唯我”地设置共同生活原则,而是根据普遍的观点去评判正待选择的原则,因为原始状态中之人并非把他们之间的区别与具体个人联系起来,因而有着选择的同样原则并达成一致。但为什么能达到一致?答曰:理性使然。“像通常一样,一个受理性引导的人被设想成,对于听凭他决定的可能性,具有一个优先选择的一贯体系。他根据对其目的之益处来排列各种可能性,遵循那个尽可能满足其愿望,并尽可能提供成功实现的希望之计划。”
值得注意的是,罗尔斯这里谈到的理性居然非由道德所要求(判断)。那么,道德无涉的机械理性是怎样过渡到与道德相关的正义原则呢?罗尔斯又将我们引向假定:假定原始状态中之人已具有一定正义观,在此正义观的引导下理性地、最大可能地去实现自己的生活计划,但这仅解决了生活之计划问题—形式正义,还未涉及生活之目标。在生活计划和形式正义上,原始状态中之个人有权提出自己的利益,并行使着个人权利的保护职能,而这在非个人契约参加者那里,可能被随时废除。如何权衡个人间的具体权利(利益),这就涉及生活目标本身问题—实质正义。这样,我们又回到罗尔斯的前述正义原则中。 正义原则的启示
虽然,罗尔斯的正义理论在论证起点和论证过程中充满了假定与矛盾,让人疑惑重重;但罗尔斯通过对人类正义的认真总结,从假定的平等原始地位出发,推导出理想与现实相结合、普遍和特殊相沟通的正义原则,在我国现阶段群体事件不断、贪腐问题层出不穷的今天,有着重大的现实启发意义。结合我国实际,笔者认为,在全社会力倡公平正义的今天,政府应当做到以下几点:
一是正确树立公平正义包含政治文明的观念。公平正义并非仅仅指经济的平等或正义,还应包括政治文明的内涵,政治的民主、平等与正义。现阶段,我国经济经过多年的发展,物质文明已经积累到相当程度,但政治文明还比较欠缺。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是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人民才是国家的主人,人民享有包括广泛的政治民主权利在内的基本权利。但在现实中,公民的基本权利没有受到应有的尊重,公民的合理诉求得不到应有回应,公民的合法抗争受到压制。究其原因,政府的观念尚未真正转变,政治改革远远没有跟上经济改革的步伐,虽然我们的部分思想理论、政策法规明确了政治公平的具体含义、原则和尺度,但实际上成为束之高阁的花瓶。
二是认真检讨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观念。物质的生产是社会生存和发展的物质基础,也是解决我国当前主要矛盾的唯一途径,但如果以为物质生产就是全部,忽略甚至否定其他方面的建设,如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的建设,那无异于与现代世界发展潮流背道而驰,也与社会主义人民大众当家作主的本质不相容。社会主义的发展和现代化不仅包括物质的现代化,也包括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的现代化,必须协调发展;否则,这只能是追逐名利的绝对“资本主义社会”或自我封闭的“专制主义社会”。
十八大报告明确提出,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的本质特征,必须加紧建设具有重大保障意义的社会公平正义制度,逐渐建立以权利平等、经济平等为主要内容的正义公平的社会制度,形成公平的政治、经济环境;最终使大众真正当家作主,有机会参政、议政。可见,实现社会的和谐公正是一种普世价值,不但资本主义适用,社会主义同样适用;而罗尔斯的正义原则,特别是其政治上平等自由的优先性和经济上正义原则的优先性,对于我国当前构建和谐、公正的社会具有重要借鉴意义。为此,政府在面对各种关乎社会公平正义的问题时,不能仅仅停留在问题或矛盾的表面,纠缠于琐碎的细节,必须透过现象,认清本质。先从宏观上入手构建符合公平正义的制度体系,使各种问题或矛盾在制度或体系內得到调整和解决,最终实现人人都能享有的社会公平正义。
(作者单位:重庆警察学院警察战术系)
【关键词】正义原则 罗尔斯 启示
近段时间以来,我国贪腐大案要案不断、群体事件更是层出不穷,整个社会躁动不安。这表明了社会缺失公平、正义,使我们不得不关注正义的实现,而重新回到罗尔斯或许是对正确认识和解决现时社会正义的有效理论途径。
正义原则的提出
罗尔斯从假定的原始地位出发,论证了正义原则的发现,重点阐述了其特殊正义—又称之为实质正义。罗尔斯认为社会是一个矛盾体,包含利益的一致与冲突两方面,“这就必须要有一批确定利益分配的原则。它们一方面规定了在社会基本制度中划分权利和义务的方式,另一方面又规定了社会合作的利益和负担的适当分配”。这些社会正义原则是人们在“原始地位中”、“无知之幕”后选择出来的:
第一,人人都具有这种平等权和与所有人的同样自由相并存的最广泛平等的基本自由体系—平等自由原则。
第二,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将被安排为:在与正义的储存原则一致的情况下,适合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差别原则;在机会公正、平等的条件下,职务和地位对所有人开放—公正的平等机会原则。
罗尔斯坚称他的两个原则中,第二个原则略逊于第一个原则;但是在第二个原则中,差别原则又逊色于公正的平等机会原则。而且必须假定,我们在使用某种原则的时候,优先的原则已经得到充分满足。我们寻求的是一套背景制度内部发挥作用的分配原则,而这种制度确保了基本的平等自由(包括政治自由的公平价值),也确保了公正的机会平等。
正义原则的论证
罗尔斯所宣称的两个正义原则是其自认为有效和令人满意的选择,而这种选择并没有强加过多承诺的压力,它不仅保护大众的基本权利,而且进一步为社会基本的善(good)提供了必须的有益补充;而实际上社会基本的善是大众享受与行使前述基本自由所必需的,虽然不能避免使基本自由处于危险境地的情形。两个原则中的首要原则可被解读为原始状态中之人对平等的基本自由的“偏好”,出于个人对幸福观的无知,所以只能保留自由,以便日后再提出个人生活计划并遵循之。在这种前提下,自由显现为一个基本的“善”。同理,尽可能从中获取基本自由,一样产生于无知:谁如不知生活之变迁,就必须努力保留各种可能性。所以,自由不得不平等分配。但自由为什么没有被不平等分配呢?这是因为人们不自觉地利用了最大最小规则,最好的选择,其最坏结果总是优于其他选择的最坏结果,虽然自由的平等分配使那些希望牺牲他人自由的人感到失望,但却避免其被奴役的危险;此外,自由的不平等终将在受歧视者觉悟后引起选定原则的变更。
罗尔斯所坚持的平等的基本自由体系,对任何人都一视同仁,要求所有人都享有平等的基本自由,尽可能地废除形形色色的特殊限制,除非有合理理由而又有节制地限制。然而,该设定本身就是某个特殊的限制并有独断论的嫌疑,虽然罗尔斯给予了貌似合理但无力的辩护。在此,罗尔斯没有阐发基本自由的总体系,仅仅讨论了自由及界限,以及理解为自由平等地参与政治意志形成的规则和设想的些许限制。同时,在此体系中,并不排除可能存在相互限制的自由。作为“无知之幕”消褪阶段之一的立宪大会将“必须在许多问题上权衡针对他人的基本自由,如针对正当法院程序权的言论自由。最好的自由限制取决于适用于基本自由的限制的总体系”。可见,罗尔斯所坚持的基本自由体系内的权衡将导致正义概念的非稳定性、非精确性,使得平等的自由原则相对化,给人虚假的感觉。
正义原则的再读
不得不承认,罗尔斯认真总结了人类正义,并高举康德“人是目的”的口号,从假定的平等原始地位出发,推导出抽象与具体相结合、一般和个体相沟通的公平正义原则,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但作为正义的出发点,原始地位却令人生疑。首先,原始状态中之人决定哪些原则取决于假定的原始状态的各种具体条件,如这些人具有何种特性、目的、知识。罗尔斯认为原始状态中之人决定的“正义原则”取决于“我们(读者)事实上接受了以对原始状态描述为基础的哪些条件。”显而易见,不同的人有着不同的接受条件,原始状态的描述可能被改革。因而原始状态中虚构之人的决定,就被罗尔斯假定为直觉上的“善”来拥护,当作普遍的真理来接受,当作整体的道德原则来认同。结果是正义原则与道德判断相互论证:正义原则暗中支撑着道德判断,或者道德判断适应正义原则,推陈出新,或者確定、或者收回可疑的道德判断。罗尔斯由此走上不证自明的直觉之路:道德判断决定正义原则,正义原则又决定道德判断。让人觉得,原始状态纯粹是个杜撰。很遗憾,罗尔斯再也没有机会做出补救。
此外,契约参加者必须在无知之幕下决定前述原则,因此,无知之幕并不是“空白之幕”。在罗尔斯看来,神秘的无知之幕有着多重后果,人只知其个人不知其个性,非“唯我”地设置共同生活原则,而是根据普遍的观点去评判正待选择的原则,因为原始状态中之人并非把他们之间的区别与具体个人联系起来,因而有着选择的同样原则并达成一致。但为什么能达到一致?答曰:理性使然。“像通常一样,一个受理性引导的人被设想成,对于听凭他决定的可能性,具有一个优先选择的一贯体系。他根据对其目的之益处来排列各种可能性,遵循那个尽可能满足其愿望,并尽可能提供成功实现的希望之计划。”
值得注意的是,罗尔斯这里谈到的理性居然非由道德所要求(判断)。那么,道德无涉的机械理性是怎样过渡到与道德相关的正义原则呢?罗尔斯又将我们引向假定:假定原始状态中之人已具有一定正义观,在此正义观的引导下理性地、最大可能地去实现自己的生活计划,但这仅解决了生活之计划问题—形式正义,还未涉及生活之目标。在生活计划和形式正义上,原始状态中之个人有权提出自己的利益,并行使着个人权利的保护职能,而这在非个人契约参加者那里,可能被随时废除。如何权衡个人间的具体权利(利益),这就涉及生活目标本身问题—实质正义。这样,我们又回到罗尔斯的前述正义原则中。 正义原则的启示
虽然,罗尔斯的正义理论在论证起点和论证过程中充满了假定与矛盾,让人疑惑重重;但罗尔斯通过对人类正义的认真总结,从假定的平等原始地位出发,推导出理想与现实相结合、普遍和特殊相沟通的正义原则,在我国现阶段群体事件不断、贪腐问题层出不穷的今天,有着重大的现实启发意义。结合我国实际,笔者认为,在全社会力倡公平正义的今天,政府应当做到以下几点:
一是正确树立公平正义包含政治文明的观念。公平正义并非仅仅指经济的平等或正义,还应包括政治文明的内涵,政治的民主、平等与正义。现阶段,我国经济经过多年的发展,物质文明已经积累到相当程度,但政治文明还比较欠缺。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是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人民才是国家的主人,人民享有包括广泛的政治民主权利在内的基本权利。但在现实中,公民的基本权利没有受到应有的尊重,公民的合理诉求得不到应有回应,公民的合法抗争受到压制。究其原因,政府的观念尚未真正转变,政治改革远远没有跟上经济改革的步伐,虽然我们的部分思想理论、政策法规明确了政治公平的具体含义、原则和尺度,但实际上成为束之高阁的花瓶。
二是认真检讨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观念。物质的生产是社会生存和发展的物质基础,也是解决我国当前主要矛盾的唯一途径,但如果以为物质生产就是全部,忽略甚至否定其他方面的建设,如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的建设,那无异于与现代世界发展潮流背道而驰,也与社会主义人民大众当家作主的本质不相容。社会主义的发展和现代化不仅包括物质的现代化,也包括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的现代化,必须协调发展;否则,这只能是追逐名利的绝对“资本主义社会”或自我封闭的“专制主义社会”。
十八大报告明确提出,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的本质特征,必须加紧建设具有重大保障意义的社会公平正义制度,逐渐建立以权利平等、经济平等为主要内容的正义公平的社会制度,形成公平的政治、经济环境;最终使大众真正当家作主,有机会参政、议政。可见,实现社会的和谐公正是一种普世价值,不但资本主义适用,社会主义同样适用;而罗尔斯的正义原则,特别是其政治上平等自由的优先性和经济上正义原则的优先性,对于我国当前构建和谐、公正的社会具有重要借鉴意义。为此,政府在面对各种关乎社会公平正义的问题时,不能仅仅停留在问题或矛盾的表面,纠缠于琐碎的细节,必须透过现象,认清本质。先从宏观上入手构建符合公平正义的制度体系,使各种问题或矛盾在制度或体系內得到调整和解决,最终实现人人都能享有的社会公平正义。
(作者单位:重庆警察学院警察战术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