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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1979年《刑法》的贪污罪、渎职罪到1982年《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从1988年《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到1995年《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从1997年《刑法》“贪污贿赂罪”规定到修正案的增补、修订,至近日《刑法修正案(七)》受贿罪名的新增,不难看出我国的反腐立法正在逐步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