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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商业秘密的立法保护,既有“行为法”模式,也有“权利法”模式.前者侧重于规制侵犯商业秘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强调竞争秩序的维护及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形为“宽保护”,实为“弱保护”;后者侧重于保护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权,强调私权保护,形为“窄保护”,实属“强保护”.厘清并强调商业秘密的知识产权属性,对确立商业秘密的权利法保护将起着重要的影响乃至决定作用.我国立法现状及司法实践,都亟待权利法的“强保护”,即以权利法为中心,以行为法为补充的综合立法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