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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经震惊全国的“渤海集团”、“红光实业”、“凯立公司”会计假账案,说明应从法务会计视角建构假账认证制度。会计假账责任追究必须以会计假账的存在为前提。认定会计假账是否存在必须依赖于会计假账认证制度和认证体系的建立健全。应通过重构假账认证主体、明确认证内容、建立认证依据、制定认证标准、规范认证程序、提升认证效力、追究不当认证责任等措施,促进法务会计科学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