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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0年,《中华民国民法典》成为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正式颁布实施的民法典。这同时意味着,在南京国民政府所辖区域内的各级法院,将以这部民法典作为裁断民事案件的依据。那么,处于新旧交替之际的裁判者面对那些深受传统规则和习俗影响的案件时,会如何抉择呢?本文以最高法院1936年至1947年间关于“分家”、“立嗣”、“继承”等案件的判决为分析对象,展示裁判者的理念:是向传统规则妥协、迁就传统,还是严格按照法典的规定,尽可能地用近代法的原则和制度改造、引导传统?以及裁判者的理念对当事人权利的影响。以期对今天的民法典编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