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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犯罪固然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但未成年犯罪人也是转型期社会矛盾和社会弊病的受害者,是犯罪的载体。因此对于未成年犯罪人的处罚应尽可能褪去刑罚的惩罚色彩,将社区矫正作为对未成年犯罪人的主导处遇模式;根据“教育、感化、挽救”的柔性司法方针,进一步将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功能从监禁矫正和成年犯罪人社区矫正的刑罚执行功能调整为强制改善功能。这将有利于增强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正当性与科学性,逐步扩大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适用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