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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以来,我国有关人大代表辞职的法律规定和制度建设还不够具体和完善。成都市金牛区人大常委会颁布的《关于人大代表辞职的暂行规定》在理论观念上存在明显误区,在实践操作上具有不公正性,不是人大制度的创新。要进一步完善人大代表辞职制度,必须从理论上和思想上对代表构成、代表性等问题有一个正确的认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