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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监管再起,互联网存款产品被踩“急刹车”。
1月8日,中国人民银行行长易纲在谈2021年金融热点问题时表示,将加强对互联网平台存款和异地存款的管理,维护存款市场秩序,稳定银行负债成本。
1月15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保监会联合印发《关于规范商业银行通过互联网开展个人存款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其中提到商业银行不得通过非自营网络平台开展定期存款和定活两便存款业务。
监管态度已明确,蚂蚁集团、百度度小满、京东金融、腾讯理财通、滴滴金融、陆金所等互联网平台亦顺应监管要求纷纷下架旗下相关产品。截至发稿,各平台均已对此事作出了相应的回应。平台方表示会继续维护已购买产品的老用户的权益,保证其持有的产品不受影响的同时,停止新产品的上架、新增,严格落实监管相关规范和指导意见。
眼下,几乎所有耳熟能详的互联网金融App上的互联网存款产品均已消失不见,仅留下残存的频道印记,却不见产品的影子,以及曾经红火的申购景象,与此同时,对于迫切依赖“流量阵地”的民营银行、区域性中小银行来说,如何“自救”填补揽储弱势成为摆在面前的难题。
高收益、低门槛
互联网存款广获钟情
过去两年间互联网存款产品迎来发展大潮,这类产品是商业银行为了加大揽储力度,在第三方互联网金融平台挂售的存款产品,银行提供产品和服务,互联网金融平台提供信息展示頁面和购买通道。互联网存款产品兼具随存随取,投入门槛低等特点,可以较好地满足新一代年轻网民的投资需求,一经问世便在业内掀起“抢购潮”。
收益显著高于全国性银行旗下同类产品。移动互联网的出现在很大程度上消除了以往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在个人投资者身上则表现为趋利、不稳定,他们倾向于对比各大平台、选择高收益产品,短期流动性较大,这促使互联网存款产品或主动或被动地抬高了预期收益率。
根据已有的资料可知,互联网存款产品全部为个人定期存款,以3年、5年期为主,3年期利率最高约为4.125%、5年期则约为4.875%,这一标准均已接近或达到全国自律定价机制上限。相比之下,“零售之王”招商银行手机银行App在2020年12月21日“定期存款”页面中,提供的3年、5年期存款利率均为2.75%,明显低于前者。
投入门槛低,无存期限制。近半数互联网存款产品的起存金额仅为50元,且均可提前随时支取。相比之下,招商银行虽同为50元起存款,却要求存期必须不小于3个月。
如果说以上两点是从C端客户角度出发,契合用户投资关注点的话,那么处于B端的互联网金融平台、参与银行却已因此而逐步偏离了揽储监管要求,加剧了潜在风险的积累。
互联网存款业务
暗含三大风险隐患
区域性中小银行借助互联网金融平台走上揽储的快车道,在短时间内快速扩大存款规模的同时,却也加剧了负债端的资金压力,潜在风险逐步积累,同时这种携带互联网基因的新模式亦走向了监管的模糊区域,成为监管需关注的新课题。
一是互联网金融平台代销银行存款,实属“无照驾驶”。一直以来,金融业务都实行高门槛、严标准的准入要求,每一项细分业务的开展都需要相应牌照的支持,其中便包括了各大互联网金融平台普遍拿下的基金代销、保险代理等牌照,然而银行揽储是近乎刚兑的业务(受到存款保险制度的保护),对于银行本身的资产风控、资产规模、客户准入等方面的要求严格,不适用于借助第三方互联网金融平台以广撒网、重营销的手段来获客,也不适用于几近“无门槛”的标准落实客户准入要求,截至发稿,第三方平台上的互联网存款业务始终属于“无照驾驶”业务。
2020年12月15日,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稳定局局长孙天琦在第四届中国互联网金融论坛上表示,互联网平台集中展示存款产品信息,并采取利率奖励、发放购物券等营销手段,该模式实质是通过第三方中介吸收存款的存款营销行为;平台为客户购买存款产品提供了购买接口,强势平台更深一步介入银行产品和服务的管理,限制客户在银行(含大型银行)渠道(如网银、手机银行等)对账户和产品进行查询、交易,只允许在互联网平台操作,平台已成为银行网点服务的线上延伸,这类平台没有相关业务的金融牌照,游离于金融监管之外,实质是“无照驾驶”开展金融业务,属非法金融活动。
二是区域性中小银行借道揽储的模式突破了地域经营限制。互联网存款的产品提供方多为城商行、农商行,甚至村镇银行等区域性中小银行,其受制于自身规模小、知名度弱、客户体量小、资金与技术实力水平相对落后等原因,难以大幅拓展线下揽储能力。然而有存款(负债业务)才能拉动信贷(资产业务)等业务的开展,在多面展业的强烈诉求下,不少区域性中小银行寻求与第三方互联网金融平台合作的机会,借其“流量+口碑”优势,扩大自身揽储覆盖面及存款规模,部分银行甚至存在“一边倒”的情况,互联网存款规模占其各项存款比重的83%。根据各银行发布的年报数据显示,2019年,吉林亿联银行的存款余额从86.56亿元增至250.58亿元,山东蓝海银行的存款余额从108.85亿元增至225.43亿元,福建华通银行的存款余额从14.36亿元上升到70.77亿元。
区域性中小银行借力互联网存款模式,显然已经背离其扎根当地的服务定位,增加异地存款管理风险。
2020年11月13日,孙天琦在《线上平台存款:数字金融和金融监管的一个产品案例》一文中指出,互联网存款模式突破了地方法人银行经营的地域限制:部分地方银行通过互联网金融平台得以从全国吸收存款,从负债业务看已成为全国性银行,此类存款的流动性特点也有别于传统储蓄存款,风险管理和监管要能跟得上。
值得一提的是,在此前夕,监管机构亦明确对区域性中小银行跨区开展线上贷款业务说了“不”。2020年7月,银保监会经多次修订后发布《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指出,“地方法人银行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应主要服务于当地客户,审慎开展跨注册地辖区业务,有效识别和监测跨注册地辖区业务开展情况。” 三是互联网存款业务加剧风险外溢性。区域性中小银行本身即为高风险银行,一方面,其体量规模、业务能力、员工专业度等方面均不足以消化起庞大的互联网存款规模,也难以把控背后所蕴含的潜在风险,特别是在跨区经营的情况下,区域性中小银行不仅难以明晰用户资质,也无法全流程管理用户准入门槛,由此增加了风险的外溢性,加大了处置难度。另一方面,区域性中小银行为了吸引更多的用户,往往会抬高收益率,高息揽储,再加之平台导流费的“施压”,银行的负债压力显著上升,无形中或已突破自身可承受范围。据《财新》报道,互联网平台从这类存款的交易金额中提成的比例大约在千分之三左右。
负债端高压力使其必然追求高收益资产,匹配高风险项目,从而导致资产端风险增加,流动性隐患突出。当然,更重要的是,传统的流动性风险应急处置方式已不足以及时有效应对互联网平台存款的挤兑,依赖现有手段难以实现对流动性风险的提前预警。
值得一提的是,用户对于利率水平高度敏感,因而流动性大,极易出现大量存款搬家的集中挤兑现象,这便是区域性中小银行在流动性管理上不可忽视的问题。
互联网存款管理
是否应被“一刀切”?
随着越来越多的互联网金融平台下架互联网存款业务,曾经的“抢购潮”早已不再。但正如上文所言,互联网存款业务中的风险“雷區”大多集中在各方面实力较弱的区域性中小银行,尚未涉及国有大行以及全国性股份制银行,那么对此项业务的监管是否应采用“一刀切”的做法呢?
以最新印发的《关于规范商业银行通过互联网开展个人存款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来看,其中明确“银行不得通过非自营网络平台开展定期存款和定活两便存款业务”。因而指明了该业务“自营化”的发展模式具有可行性,同时亦对银行在开展互联网个人存款业务过程中的产品开发、职责分工、业务评估、风险管理等方面进行要求。
另从孙天琦此前提出的监管思路中便可一窥究竟(图1),其中他提到的第一条便是“明确银行准入资质和标准”,即“根据银行监管评级、经营情况、资本金及风险管理能力等,设定业务准入门槛及规模上限,尤其需要明确哪类银行不能做该类业务。”换言之,符合规定的银行便可被允许开展互联网存款业务,因而国有大行、全国性股份制银行或成为首批合规银行。此外,监管要求对从事金融活动的互联网平台,必须坚持持牌经营的思路。
2020年12月8日,中国银保监会主席郭树清在2020年新加坡金融科技节上演讲表示,“面对金融科技的持续快速发展,我们将坚持既鼓励创新又守牢底线的积极审慎态度,切实解决好面临的新问题新挑战”。
除了监管之声外,一些学者也发表了类似的看法。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特聘研究员董希淼认为,监管思路应避免“一刀切”,考虑“分层监管”,按照所涉及风险高低进行监管,在控制风险的同时,也可为中小银行留出揽储渠道。
综上所述,互联网存款的发展和过往其他互联网金融业务一样,遵循着从“野蛮生长”向合规经营的发展轨迹,于监管而言要平衡好互联网金融监管与金融科技创新间的关系,于大行而言要抓住金融科技创新发展的档口,但对于身处监管与创新夹缝中的区域性中小银行而言,“弯道超车”更为不易,政策在鼓励其扎根本地,打造“小而美”的区域特色银行的同时,监管亦需要向这些“弱势”银行提供差异化的金融便利指引。
【延伸阅读】包商银行曾推一年期年化利率5%互联网存款
2017年10月,当时大部分商业银行尚未涉足第三方平台上的互联网存款业务,但有一家区域性中小银行却已有了高息揽储的迹象,这家银行便是在2020年陷入破产危机,登顶各大财经媒体头版头条的包商银行(2020年11月,银保监会原则上同意包商银行进入破产程序)。
当时京东金融平台的信息展示页面上,出现若干款包商银行存款产品,一年期收益率高达5%,利率相较于银行同期限存款基准利率上浮幅度高达230%。
当时,包商银行表示,该行是京东金融“银行+”平台上以旗舰店模式入驻的最早的银行之一,在京东金融平台上销售的“氧乐存”是其发行的定期储蓄存款产品,与直接在该行认购存款的性质一样。
据报道,该系列产品包括1年、6个月、3个月三种期限,储蓄存款利率分别为5%、3.5%和3.3%,起存金额分别为50000元、100元和100元。在安全性上,作为存款,保本保收益;在流动性上,随时可以取(提前取按活期利率和实际持有天数计算收益);在手续上,无需评估即可以直接购买。
在报道中明确指出此举或存在打监管“擦边球”的可能。但在当时,这项业务较为“新颖”,监管并未有明确规定,文中对京东金融的做法尚且定义为“营销外包”,并无过多讨论其合规性。
时过境迁,如今再无包商银行,京东金融App也下架了互联网存款产品。虽然互联网存款业务并非压垮包商银行的最直接的一根稻草,但可以看出包商银行激进的做法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内部风险的堆积,这亦体现了其在内部管理上的问题。
另外更值得注意的是,银行存款本身受到存款保险制度的保护。根据我国现行落实的《存款保险条例》要求,存款保险实行限额偿付,最高偿付限额为人民币50万元。而这一制度亦在包商银行的破产中发挥了重要的“止血”作用,存款保险基金出资、中国人民银行提供资金支持,以收购大额债权方式处置包商银行风险,既最大限度地保护了客户合法权益,又避免了客户挤兑和风险向众多交易对手扩散。
除了包商银行的案例以外,在2020年还发生了几起互联网存款产品挤兑事件,并造成了8成的线上挤兑问题。显然,互联网的灵活性天然地背离了本地存款业务稳定性的要求,为了避免类似风险事件的发生,严监管势在必行。
1月8日,中国人民银行行长易纲在谈2021年金融热点问题时表示,将加强对互联网平台存款和异地存款的管理,维护存款市场秩序,稳定银行负债成本。
1月15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保监会联合印发《关于规范商业银行通过互联网开展个人存款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其中提到商业银行不得通过非自营网络平台开展定期存款和定活两便存款业务。
监管态度已明确,蚂蚁集团、百度度小满、京东金融、腾讯理财通、滴滴金融、陆金所等互联网平台亦顺应监管要求纷纷下架旗下相关产品。截至发稿,各平台均已对此事作出了相应的回应。平台方表示会继续维护已购买产品的老用户的权益,保证其持有的产品不受影响的同时,停止新产品的上架、新增,严格落实监管相关规范和指导意见。
眼下,几乎所有耳熟能详的互联网金融App上的互联网存款产品均已消失不见,仅留下残存的频道印记,却不见产品的影子,以及曾经红火的申购景象,与此同时,对于迫切依赖“流量阵地”的民营银行、区域性中小银行来说,如何“自救”填补揽储弱势成为摆在面前的难题。
高收益、低门槛
互联网存款广获钟情
过去两年间互联网存款产品迎来发展大潮,这类产品是商业银行为了加大揽储力度,在第三方互联网金融平台挂售的存款产品,银行提供产品和服务,互联网金融平台提供信息展示頁面和购买通道。互联网存款产品兼具随存随取,投入门槛低等特点,可以较好地满足新一代年轻网民的投资需求,一经问世便在业内掀起“抢购潮”。
收益显著高于全国性银行旗下同类产品。移动互联网的出现在很大程度上消除了以往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在个人投资者身上则表现为趋利、不稳定,他们倾向于对比各大平台、选择高收益产品,短期流动性较大,这促使互联网存款产品或主动或被动地抬高了预期收益率。
根据已有的资料可知,互联网存款产品全部为个人定期存款,以3年、5年期为主,3年期利率最高约为4.125%、5年期则约为4.875%,这一标准均已接近或达到全国自律定价机制上限。相比之下,“零售之王”招商银行手机银行App在2020年12月21日“定期存款”页面中,提供的3年、5年期存款利率均为2.75%,明显低于前者。
投入门槛低,无存期限制。近半数互联网存款产品的起存金额仅为50元,且均可提前随时支取。相比之下,招商银行虽同为50元起存款,却要求存期必须不小于3个月。
如果说以上两点是从C端客户角度出发,契合用户投资关注点的话,那么处于B端的互联网金融平台、参与银行却已因此而逐步偏离了揽储监管要求,加剧了潜在风险的积累。
互联网存款业务
暗含三大风险隐患
区域性中小银行借助互联网金融平台走上揽储的快车道,在短时间内快速扩大存款规模的同时,却也加剧了负债端的资金压力,潜在风险逐步积累,同时这种携带互联网基因的新模式亦走向了监管的模糊区域,成为监管需关注的新课题。
一是互联网金融平台代销银行存款,实属“无照驾驶”。一直以来,金融业务都实行高门槛、严标准的准入要求,每一项细分业务的开展都需要相应牌照的支持,其中便包括了各大互联网金融平台普遍拿下的基金代销、保险代理等牌照,然而银行揽储是近乎刚兑的业务(受到存款保险制度的保护),对于银行本身的资产风控、资产规模、客户准入等方面的要求严格,不适用于借助第三方互联网金融平台以广撒网、重营销的手段来获客,也不适用于几近“无门槛”的标准落实客户准入要求,截至发稿,第三方平台上的互联网存款业务始终属于“无照驾驶”业务。
2020年12月15日,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稳定局局长孙天琦在第四届中国互联网金融论坛上表示,互联网平台集中展示存款产品信息,并采取利率奖励、发放购物券等营销手段,该模式实质是通过第三方中介吸收存款的存款营销行为;平台为客户购买存款产品提供了购买接口,强势平台更深一步介入银行产品和服务的管理,限制客户在银行(含大型银行)渠道(如网银、手机银行等)对账户和产品进行查询、交易,只允许在互联网平台操作,平台已成为银行网点服务的线上延伸,这类平台没有相关业务的金融牌照,游离于金融监管之外,实质是“无照驾驶”开展金融业务,属非法金融活动。
二是区域性中小银行借道揽储的模式突破了地域经营限制。互联网存款的产品提供方多为城商行、农商行,甚至村镇银行等区域性中小银行,其受制于自身规模小、知名度弱、客户体量小、资金与技术实力水平相对落后等原因,难以大幅拓展线下揽储能力。然而有存款(负债业务)才能拉动信贷(资产业务)等业务的开展,在多面展业的强烈诉求下,不少区域性中小银行寻求与第三方互联网金融平台合作的机会,借其“流量+口碑”优势,扩大自身揽储覆盖面及存款规模,部分银行甚至存在“一边倒”的情况,互联网存款规模占其各项存款比重的83%。根据各银行发布的年报数据显示,2019年,吉林亿联银行的存款余额从86.56亿元增至250.58亿元,山东蓝海银行的存款余额从108.85亿元增至225.43亿元,福建华通银行的存款余额从14.36亿元上升到70.77亿元。
区域性中小银行借力互联网存款模式,显然已经背离其扎根当地的服务定位,增加异地存款管理风险。
2020年11月13日,孙天琦在《线上平台存款:数字金融和金融监管的一个产品案例》一文中指出,互联网存款模式突破了地方法人银行经营的地域限制:部分地方银行通过互联网金融平台得以从全国吸收存款,从负债业务看已成为全国性银行,此类存款的流动性特点也有别于传统储蓄存款,风险管理和监管要能跟得上。
值得一提的是,在此前夕,监管机构亦明确对区域性中小银行跨区开展线上贷款业务说了“不”。2020年7月,银保监会经多次修订后发布《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指出,“地方法人银行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应主要服务于当地客户,审慎开展跨注册地辖区业务,有效识别和监测跨注册地辖区业务开展情况。” 三是互联网存款业务加剧风险外溢性。区域性中小银行本身即为高风险银行,一方面,其体量规模、业务能力、员工专业度等方面均不足以消化起庞大的互联网存款规模,也难以把控背后所蕴含的潜在风险,特别是在跨区经营的情况下,区域性中小银行不仅难以明晰用户资质,也无法全流程管理用户准入门槛,由此增加了风险的外溢性,加大了处置难度。另一方面,区域性中小银行为了吸引更多的用户,往往会抬高收益率,高息揽储,再加之平台导流费的“施压”,银行的负债压力显著上升,无形中或已突破自身可承受范围。据《财新》报道,互联网平台从这类存款的交易金额中提成的比例大约在千分之三左右。
负债端高压力使其必然追求高收益资产,匹配高风险项目,从而导致资产端风险增加,流动性隐患突出。当然,更重要的是,传统的流动性风险应急处置方式已不足以及时有效应对互联网平台存款的挤兑,依赖现有手段难以实现对流动性风险的提前预警。
值得一提的是,用户对于利率水平高度敏感,因而流动性大,极易出现大量存款搬家的集中挤兑现象,这便是区域性中小银行在流动性管理上不可忽视的问题。
互联网存款管理
是否应被“一刀切”?
随着越来越多的互联网金融平台下架互联网存款业务,曾经的“抢购潮”早已不再。但正如上文所言,互联网存款业务中的风险“雷區”大多集中在各方面实力较弱的区域性中小银行,尚未涉及国有大行以及全国性股份制银行,那么对此项业务的监管是否应采用“一刀切”的做法呢?
以最新印发的《关于规范商业银行通过互联网开展个人存款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来看,其中明确“银行不得通过非自营网络平台开展定期存款和定活两便存款业务”。因而指明了该业务“自营化”的发展模式具有可行性,同时亦对银行在开展互联网个人存款业务过程中的产品开发、职责分工、业务评估、风险管理等方面进行要求。
另从孙天琦此前提出的监管思路中便可一窥究竟(图1),其中他提到的第一条便是“明确银行准入资质和标准”,即“根据银行监管评级、经营情况、资本金及风险管理能力等,设定业务准入门槛及规模上限,尤其需要明确哪类银行不能做该类业务。”换言之,符合规定的银行便可被允许开展互联网存款业务,因而国有大行、全国性股份制银行或成为首批合规银行。此外,监管要求对从事金融活动的互联网平台,必须坚持持牌经营的思路。
2020年12月8日,中国银保监会主席郭树清在2020年新加坡金融科技节上演讲表示,“面对金融科技的持续快速发展,我们将坚持既鼓励创新又守牢底线的积极审慎态度,切实解决好面临的新问题新挑战”。
除了监管之声外,一些学者也发表了类似的看法。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特聘研究员董希淼认为,监管思路应避免“一刀切”,考虑“分层监管”,按照所涉及风险高低进行监管,在控制风险的同时,也可为中小银行留出揽储渠道。
综上所述,互联网存款的发展和过往其他互联网金融业务一样,遵循着从“野蛮生长”向合规经营的发展轨迹,于监管而言要平衡好互联网金融监管与金融科技创新间的关系,于大行而言要抓住金融科技创新发展的档口,但对于身处监管与创新夹缝中的区域性中小银行而言,“弯道超车”更为不易,政策在鼓励其扎根本地,打造“小而美”的区域特色银行的同时,监管亦需要向这些“弱势”银行提供差异化的金融便利指引。
【延伸阅读】包商银行曾推一年期年化利率5%互联网存款
2017年10月,当时大部分商业银行尚未涉足第三方平台上的互联网存款业务,但有一家区域性中小银行却已有了高息揽储的迹象,这家银行便是在2020年陷入破产危机,登顶各大财经媒体头版头条的包商银行(2020年11月,银保监会原则上同意包商银行进入破产程序)。
当时京东金融平台的信息展示页面上,出现若干款包商银行存款产品,一年期收益率高达5%,利率相较于银行同期限存款基准利率上浮幅度高达230%。
当时,包商银行表示,该行是京东金融“银行+”平台上以旗舰店模式入驻的最早的银行之一,在京东金融平台上销售的“氧乐存”是其发行的定期储蓄存款产品,与直接在该行认购存款的性质一样。
据报道,该系列产品包括1年、6个月、3个月三种期限,储蓄存款利率分别为5%、3.5%和3.3%,起存金额分别为50000元、100元和100元。在安全性上,作为存款,保本保收益;在流动性上,随时可以取(提前取按活期利率和实际持有天数计算收益);在手续上,无需评估即可以直接购买。
在报道中明确指出此举或存在打监管“擦边球”的可能。但在当时,这项业务较为“新颖”,监管并未有明确规定,文中对京东金融的做法尚且定义为“营销外包”,并无过多讨论其合规性。
时过境迁,如今再无包商银行,京东金融App也下架了互联网存款产品。虽然互联网存款业务并非压垮包商银行的最直接的一根稻草,但可以看出包商银行激进的做法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内部风险的堆积,这亦体现了其在内部管理上的问题。
另外更值得注意的是,银行存款本身受到存款保险制度的保护。根据我国现行落实的《存款保险条例》要求,存款保险实行限额偿付,最高偿付限额为人民币50万元。而这一制度亦在包商银行的破产中发挥了重要的“止血”作用,存款保险基金出资、中国人民银行提供资金支持,以收购大额债权方式处置包商银行风险,既最大限度地保护了客户合法权益,又避免了客户挤兑和风险向众多交易对手扩散。
除了包商银行的案例以外,在2020年还发生了几起互联网存款产品挤兑事件,并造成了8成的线上挤兑问题。显然,互联网的灵活性天然地背离了本地存款业务稳定性的要求,为了避免类似风险事件的发生,严监管势在必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