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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亲属法是对亲属关系进行调整的法律,其中规定了亲属关系的发生、变更、终止,并包含了亲属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亲属法是民法中的重要内容,它与许多法律都具有一定的相融性,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等,它是确定家庭关系的基础,是对许多家庭关系案件处理的参考法律,因此,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本文对亲属法的概念进行简述,并对亲属法中的伦理性和限度进行分析,另外,本文还对国内外的立法形式进行探讨,简述了亲属法的特征,以期对我国亲属法的推进和完善提供参考。
关键词:亲属法;立法形式;伦理性;范围限度;行为能力
1亲属法概念简述
1.1亲属法的定义
亲属法主要用来调整亲属之间的关系产生、变更、消除以及亲属之间产生的各项权利和义务的法律的总称,亲属法也称家庭法,顾名思义是用来对家庭成员关系的调整,但由于“家庭”一词的含义随着社会的进步不断变化,因此,“家庭法”一名并不适合于当前法律,故而称作亲属法,在亲属关系中,往往被分为两大类,即亲属关系成员和亲属财产关系,由此,为了区分这两类,对亲属关系成员进行确定的法律也称作纯亲属法。
1.2亲属法的范围限度
亲属法,顾名思义是对亲属关系进行阐述和规定的法律法规,因此,它所涉及的范围和限度也就限定在了亲属关系上。亲属法中所指的亲属,是指由于婚姻或血缘关系而建立相互联系,并在法律上存在权利和义务的人。亲属法中的亲属与家属含义不同,但各国对于亲属的含义限度各不相同,我国对于亲属的限定为:配偶、父母、子女、(外)祖父母、(外)孙子女、兄弟姐妹,这其中,又可以分为三大类,即:配偶关系、姻亲关系、血缘关系。
配偶关系是指由于双方存在直接婚姻而成为亲属的关系;姻亲关系是指通过并非直接婚姻而建立的亲属关系,例如:配偶的子女婚姻所产生的亲属、配偶的兄弟姐妹婚姻所产生的亲属关系、配偶的父母婚姻所产生的亲属关系等;血缘关系是指相互之间存在有血缘的亲属,主要分为自然血缘和拟制血缘两大类,其中,自然血缘又分为全血缘关系和非全血缘关系,自然血缘关系主要指与父系或母系为同源,而非全血缘关系是指与父系或母系为非同源。拟制血缘关系是指与某一方不存在血缘关系的人,在法律上称为收养关系。
1.3亲属法的调整
现如今,我国的主要亲属关系建立是基于婚姻和血缘而形成的,这种关系在社会中十分广泛,因此,若全部定义为亲属,则限度过广,因此,亲属法仅对于一定范围限度内的亲属关系作出规范。
在一些没有家长或家属制度的国家中,均由亲属法进行调整。在上文中曾提到,亲属法中分为两大类,一类是亲属成员关系,一类是亲属财产关系,因此,不同的亲属关系也有不同的权利和义务,但亲属法的立法实质是对亲属关系的调整而不是对财产的分配限定,因此,婚姻法的主要调整对象仍限定为成员关系。在调整内容上,亲属法是以婚姻法的相关法律法规来进行规范的,例如:婚姻能否成立、婚姻的法律效力、婚姻的解除、父母与子女的关系、收养以及监护问题、抚养关系等等,都属于亲属法的调整范围,另外,我国亲属法除了调整对象的范围限度外,还具有强烈的伦理性,这与我国五千年来的传统民族文化和生活方式有着密切的关联。
2国内外亲属法立法概述
2.1国外立法形式
从立法形式上来看,大陆法系的许多国家都将亲属法编入民法法典,但不同的国家有着不同的编制方法,因此,又逐渐形成了罗马式编制法和德国式编制法。罗马式编织法将亲属关系列入民法法典的人法;德国式编制法则将亲属法作为民法法典中单独的一篇法律。英美法系中的国家则不采取法典主义,亲属法是由许多单独行使能力的法规构成的,例如:婚姻法典、家庭法典等等多篇。
2.2国内立法形式
在我国中,亲属法与家庭婚姻法是基本相同的,因此,我国对于亲属法的提案也在不斷地探讨和完善中。
3亲属法的特征
3.1伦理性
我国的亲属法受到了我国五千年的传统文化的深刻影响,深受道德的约束,而亲属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也是建立在满足家庭的各项功能的基础上的,在我国的法律规定中,也有一部分源自对道德的理解,并将传统道德的某些约束写入法律,保证了法律的严苛性的同时也是对人性化的诠释,但法律仍然在对道德理解的基础上对亲属关系的建立、亲属关系的财产关系以及亲属关系的消除进行了明确文字规定,为许多民事关系或案件的解决提供了参考。
3.2强行性
亲属法规定了亲属之间的权利与义务,不得由亲属自己进行相互约定,同时,亲属之间保持团体功能,即各自发挥家庭中的作用,并服从角色安排,不得随意指定,但现如今,由于亲属关系逐渐疏散,团体的强制性功能分配正在面临消亡。
4结束语
亲属法是民法中的重要内容,它是对亲属关系进行调整的法律,其中规定了亲属关系的发生、变更、终止,并包含了亲属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本文对亲属法的概念进行简述,并对亲属法中的伦理性和限度进行分析,以期对我国亲属法的推进和完善提供参考。
参考文献:
[1]曹贤信.亲属法的伦理性及其限度研究.《西南政法大学》,2011年.
[2]许莉.《中华民国民法·亲属》研究[D].华东政法大学,2007年.
[3]朱丽.论我国亲属制度的构建[D].黑龙江大学,2009年.
关键词:亲属法;立法形式;伦理性;范围限度;行为能力
1亲属法概念简述
1.1亲属法的定义
亲属法主要用来调整亲属之间的关系产生、变更、消除以及亲属之间产生的各项权利和义务的法律的总称,亲属法也称家庭法,顾名思义是用来对家庭成员关系的调整,但由于“家庭”一词的含义随着社会的进步不断变化,因此,“家庭法”一名并不适合于当前法律,故而称作亲属法,在亲属关系中,往往被分为两大类,即亲属关系成员和亲属财产关系,由此,为了区分这两类,对亲属关系成员进行确定的法律也称作纯亲属法。
1.2亲属法的范围限度
亲属法,顾名思义是对亲属关系进行阐述和规定的法律法规,因此,它所涉及的范围和限度也就限定在了亲属关系上。亲属法中所指的亲属,是指由于婚姻或血缘关系而建立相互联系,并在法律上存在权利和义务的人。亲属法中的亲属与家属含义不同,但各国对于亲属的含义限度各不相同,我国对于亲属的限定为:配偶、父母、子女、(外)祖父母、(外)孙子女、兄弟姐妹,这其中,又可以分为三大类,即:配偶关系、姻亲关系、血缘关系。
配偶关系是指由于双方存在直接婚姻而成为亲属的关系;姻亲关系是指通过并非直接婚姻而建立的亲属关系,例如:配偶的子女婚姻所产生的亲属、配偶的兄弟姐妹婚姻所产生的亲属关系、配偶的父母婚姻所产生的亲属关系等;血缘关系是指相互之间存在有血缘的亲属,主要分为自然血缘和拟制血缘两大类,其中,自然血缘又分为全血缘关系和非全血缘关系,自然血缘关系主要指与父系或母系为同源,而非全血缘关系是指与父系或母系为非同源。拟制血缘关系是指与某一方不存在血缘关系的人,在法律上称为收养关系。
1.3亲属法的调整
现如今,我国的主要亲属关系建立是基于婚姻和血缘而形成的,这种关系在社会中十分广泛,因此,若全部定义为亲属,则限度过广,因此,亲属法仅对于一定范围限度内的亲属关系作出规范。
在一些没有家长或家属制度的国家中,均由亲属法进行调整。在上文中曾提到,亲属法中分为两大类,一类是亲属成员关系,一类是亲属财产关系,因此,不同的亲属关系也有不同的权利和义务,但亲属法的立法实质是对亲属关系的调整而不是对财产的分配限定,因此,婚姻法的主要调整对象仍限定为成员关系。在调整内容上,亲属法是以婚姻法的相关法律法规来进行规范的,例如:婚姻能否成立、婚姻的法律效力、婚姻的解除、父母与子女的关系、收养以及监护问题、抚养关系等等,都属于亲属法的调整范围,另外,我国亲属法除了调整对象的范围限度外,还具有强烈的伦理性,这与我国五千年来的传统民族文化和生活方式有着密切的关联。
2国内外亲属法立法概述
2.1国外立法形式
从立法形式上来看,大陆法系的许多国家都将亲属法编入民法法典,但不同的国家有着不同的编制方法,因此,又逐渐形成了罗马式编制法和德国式编制法。罗马式编织法将亲属关系列入民法法典的人法;德国式编制法则将亲属法作为民法法典中单独的一篇法律。英美法系中的国家则不采取法典主义,亲属法是由许多单独行使能力的法规构成的,例如:婚姻法典、家庭法典等等多篇。
2.2国内立法形式
在我国中,亲属法与家庭婚姻法是基本相同的,因此,我国对于亲属法的提案也在不斷地探讨和完善中。
3亲属法的特征
3.1伦理性
我国的亲属法受到了我国五千年的传统文化的深刻影响,深受道德的约束,而亲属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也是建立在满足家庭的各项功能的基础上的,在我国的法律规定中,也有一部分源自对道德的理解,并将传统道德的某些约束写入法律,保证了法律的严苛性的同时也是对人性化的诠释,但法律仍然在对道德理解的基础上对亲属关系的建立、亲属关系的财产关系以及亲属关系的消除进行了明确文字规定,为许多民事关系或案件的解决提供了参考。
3.2强行性
亲属法规定了亲属之间的权利与义务,不得由亲属自己进行相互约定,同时,亲属之间保持团体功能,即各自发挥家庭中的作用,并服从角色安排,不得随意指定,但现如今,由于亲属关系逐渐疏散,团体的强制性功能分配正在面临消亡。
4结束语
亲属法是民法中的重要内容,它是对亲属关系进行调整的法律,其中规定了亲属关系的发生、变更、终止,并包含了亲属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本文对亲属法的概念进行简述,并对亲属法中的伦理性和限度进行分析,以期对我国亲属法的推进和完善提供参考。
参考文献:
[1]曹贤信.亲属法的伦理性及其限度研究.《西南政法大学》,2011年.
[2]许莉.《中华民国民法·亲属》研究[D].华东政法大学,2007年.
[3]朱丽.论我国亲属制度的构建[D].黑龙江大学,200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