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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法治理念与法治建设关系密切,相辅相成。法治建设的根本在于树立正确的法治理念,只有在正确的法治理念的指导下,法治建设才能有序进行,而法治理念又形成和发展于法治建设的实践之中,不能脱离实践而存在。
关键词 法治理念 法治建设 关系
中图分类号:D90 文献标识码:A
“党的十七大报告把加强公民意识教育,树立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理念确定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一项重大任务。”民主政治也就是服务于现代市场经济的法治。由此可见,法治建设的根本在于树立正确的法治理念,理念的培养与制度的建设应相辅相成。
“法的理念”,是指对法的应然规定性的理性的、基本的认识和追求。从学术上看,它是法及其适用的最高原理;从实践上看,它是社会成员及立法、执法或司法者对待法的基本立场、态度、倾向和最高行为准则。“法治”是遵循规律和法则的治理,是“rule of the law”,而不是将法作为统治的手段,不是“rule by law”。在法治条件下,合法性与正当性、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高度统一。法的权威正是来自于高度的、普遍的、持之以恒的正當性、公平正义的实现。法治是遵循社会主流的主流价值观,只有法治理念成为社会主流价值观时,法治才能出现。“法治理念”是法治的要素,是其充分必要条件。但它是一个道德范畴,需要人们从内心接受,而不能被灌输。
法治理念是法律和法学的灵魂,法治建设从各方面具体制度都应能体现法治理念,否则就是空有驱壳、徒有其表。而人们的行为总是受到一定理念的支配,因此,“理念在主观和客观的互动中起着主导作用,它集中地反映了意识、思想、理论等意识形态对于经济基础和法律上层建筑的主观能动作用。” 法理念以主观的方式存在,所以受人们的价值观念、认识水平、偏好、历史传统和习惯等主观因素的影响很大。
首先,应当在法学研究中树立符合法的客观应然性的正确理念。我国的法学研究不重视理念、没有理念,极易造成形势、政策、领导人的好恶的变化而导致的资源浪费,对实践和法学研究造成损害。
其次,法的制定应以正确的法治理念为指导。法律是在法理念的指导下制定出来的。立法者有什么样的法治理念,就有相关的法律出台。因此,法治理念的真理性程度的高低会直接影响到立法合理性的大小。
最后,法律的实际运行也需要法治理念。如果没有正确的法治理念指导,即使有相关法律,它也可能不按立法者的预期目的对社会关系进行调整,有时甚至适得其反。按照法治的基本要求,任何行为或社会关系都不得脱法,也不允许司法者和执法者怠于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力。在任何情况下都要使它成为社会公正的最后保障,合法解决纠纷。而如果司法人员和执法人员头没有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国情的法治理念,那么我国实际上是没有法律的。
可见,法治理念的重要意义在于:它主导着一国的法律调整,决定着其样式、倾向性和实际作用。有了适当、正确的法理念,就意味着符合客观要求法律制度的建立,没有法可以立法,没有适当的法可以通过修法、司法解释和各别法官依理念将现行法很好地适用于个案,从而发展完善相应的制度;但是如果没有适当、正确的法治理念,则纵然有“法”,司法不公依然存在、行政腐败仍然盛行,法治建设无法实施。
具有相当真理性的法治理念的确立,是形成法律部门的主观条件。而判断法治理念确立与否,应从以下几方面予以考量:首先,该理念应具有相当的真理性,即基本能反映法的应然规定性,这是法理念确立的客观依据。其次,论证该理念的理论已基本趋于成熟,能够自圆其说,这是经济法理念确立的理论基础。否则这种法治理念就不能有效地影响法治实践。最后,该理念还应为人们普遍接受。法的制定、遵守、实施、变迁等是众人之事,众人的合力、社会的互动,只有当正确的经济法理念被众人普遍接受,至少是被多数法律职业者接受了,法治理念才能真正确立。
实践证明,“要搞好市场经济就必须通过法治调整好社会各种秩序,而法治建设必须建立在共同的理念基础上,没有每个人及代表公共权力的政府法治理念的支撑,任何法治都是纸上谈兵,所以我们必须尽快地使新的适应市场经济的理念深入人心、统一道德基础,以减少社会因道德理念不同发生的巨大碰撞或旧理念不适应而造成的损失”。
但我们必须注意到,法治理念具有主观性,存在于法治建设的具体法律制度中,在实在法的制定和实施过程中表现其重要价值。“人类的任何理念都是经验和教育的产物,法治理念是在人们长期的社会和法的实践中产生的,而不是先验的,是在立法和司法及其与社会实践的互动中产生的。” 我们需要实践为法治理念提供经验材料,没有社会经济和法的实践、没有学术的探讨积累和教育,就没有法治理念。
正确的法治理念不是一蹴而就的,它总是在法治建设中逐渐形成的,是在社会和法的变迁、主客观的互动中逐渐形成的。法治建设对法治理念的培育和养成具有不可忽视的作用。不同的主客观条件会直接影响到人们对法治内涵和外延的理解与界定。由生产力发展引起的生产关系变动,是法理念变迁的根本原因。价值观和道德观的变化,也会对法理念产生重要影响。法及其理念本身并不能证明自己是否体现或反映了公平正义,实践固然是检验真理的标准,但它直接依赖于一定的价值观念和道德观念的评价,一定的价值观和道德观又是一定的法理念形成和变迁的主导因素。
总之,我国法治建设已经进入关键时期,只有确立符合我国国情的法治理念,通过其主导、能动作用,才能为法治建设创造一个广阔的平台,使之进一步发展。归纳起来,法治理念与法治建设之间的关系如下:生产力的发展促使生产关系的变动,从而引起利益关系的变化,当原有的法理念指引下的法律已不能继续对对变化了的利益关系进行调整时,在人们需求的驱使下,社会上便出现了相关的法律规范或者判例,通过对这些法的现象进行深入研究,人们开始发现其内在规律性,从而形成初步的法治理念。在这种理念指引下,立法者制定、修改、废除法律规范,执法者和司法者将其适用于社会生活,并通过社会成员逐步接受此理念,使法律得以普遍实现,而社会成员整体上对此理念的感受、好恶和接受程度,又是该理念进一步变化乃至其他新理念产生的原动力。法学家通过对上述现象和互动过程的研究,不断修正和完善法治理念,以此影响立法者、执法或司法者和全体社会成员。法治建设就是在这样的“实践-认识-再实践-再认识”的过程中,始终在一定的法治理念的主导下,日益走向完善的。□
(作者: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学院2011级法学硕士,研究方向:环境与资源保护法)
注释:
史际春.论经济法的理念.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3年02期.
关键词 法治理念 法治建设 关系
中图分类号:D90 文献标识码:A
“党的十七大报告把加强公民意识教育,树立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理念确定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一项重大任务。”民主政治也就是服务于现代市场经济的法治。由此可见,法治建设的根本在于树立正确的法治理念,理念的培养与制度的建设应相辅相成。
“法的理念”,是指对法的应然规定性的理性的、基本的认识和追求。从学术上看,它是法及其适用的最高原理;从实践上看,它是社会成员及立法、执法或司法者对待法的基本立场、态度、倾向和最高行为准则。“法治”是遵循规律和法则的治理,是“rule of the law”,而不是将法作为统治的手段,不是“rule by law”。在法治条件下,合法性与正当性、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高度统一。法的权威正是来自于高度的、普遍的、持之以恒的正當性、公平正义的实现。法治是遵循社会主流的主流价值观,只有法治理念成为社会主流价值观时,法治才能出现。“法治理念”是法治的要素,是其充分必要条件。但它是一个道德范畴,需要人们从内心接受,而不能被灌输。
法治理念是法律和法学的灵魂,法治建设从各方面具体制度都应能体现法治理念,否则就是空有驱壳、徒有其表。而人们的行为总是受到一定理念的支配,因此,“理念在主观和客观的互动中起着主导作用,它集中地反映了意识、思想、理论等意识形态对于经济基础和法律上层建筑的主观能动作用。” 法理念以主观的方式存在,所以受人们的价值观念、认识水平、偏好、历史传统和习惯等主观因素的影响很大。
首先,应当在法学研究中树立符合法的客观应然性的正确理念。我国的法学研究不重视理念、没有理念,极易造成形势、政策、领导人的好恶的变化而导致的资源浪费,对实践和法学研究造成损害。
其次,法的制定应以正确的法治理念为指导。法律是在法理念的指导下制定出来的。立法者有什么样的法治理念,就有相关的法律出台。因此,法治理念的真理性程度的高低会直接影响到立法合理性的大小。
最后,法律的实际运行也需要法治理念。如果没有正确的法治理念指导,即使有相关法律,它也可能不按立法者的预期目的对社会关系进行调整,有时甚至适得其反。按照法治的基本要求,任何行为或社会关系都不得脱法,也不允许司法者和执法者怠于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力。在任何情况下都要使它成为社会公正的最后保障,合法解决纠纷。而如果司法人员和执法人员头没有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国情的法治理念,那么我国实际上是没有法律的。
可见,法治理念的重要意义在于:它主导着一国的法律调整,决定着其样式、倾向性和实际作用。有了适当、正确的法理念,就意味着符合客观要求法律制度的建立,没有法可以立法,没有适当的法可以通过修法、司法解释和各别法官依理念将现行法很好地适用于个案,从而发展完善相应的制度;但是如果没有适当、正确的法治理念,则纵然有“法”,司法不公依然存在、行政腐败仍然盛行,法治建设无法实施。
具有相当真理性的法治理念的确立,是形成法律部门的主观条件。而判断法治理念确立与否,应从以下几方面予以考量:首先,该理念应具有相当的真理性,即基本能反映法的应然规定性,这是法理念确立的客观依据。其次,论证该理念的理论已基本趋于成熟,能够自圆其说,这是经济法理念确立的理论基础。否则这种法治理念就不能有效地影响法治实践。最后,该理念还应为人们普遍接受。法的制定、遵守、实施、变迁等是众人之事,众人的合力、社会的互动,只有当正确的经济法理念被众人普遍接受,至少是被多数法律职业者接受了,法治理念才能真正确立。
实践证明,“要搞好市场经济就必须通过法治调整好社会各种秩序,而法治建设必须建立在共同的理念基础上,没有每个人及代表公共权力的政府法治理念的支撑,任何法治都是纸上谈兵,所以我们必须尽快地使新的适应市场经济的理念深入人心、统一道德基础,以减少社会因道德理念不同发生的巨大碰撞或旧理念不适应而造成的损失”。
但我们必须注意到,法治理念具有主观性,存在于法治建设的具体法律制度中,在实在法的制定和实施过程中表现其重要价值。“人类的任何理念都是经验和教育的产物,法治理念是在人们长期的社会和法的实践中产生的,而不是先验的,是在立法和司法及其与社会实践的互动中产生的。” 我们需要实践为法治理念提供经验材料,没有社会经济和法的实践、没有学术的探讨积累和教育,就没有法治理念。
正确的法治理念不是一蹴而就的,它总是在法治建设中逐渐形成的,是在社会和法的变迁、主客观的互动中逐渐形成的。法治建设对法治理念的培育和养成具有不可忽视的作用。不同的主客观条件会直接影响到人们对法治内涵和外延的理解与界定。由生产力发展引起的生产关系变动,是法理念变迁的根本原因。价值观和道德观的变化,也会对法理念产生重要影响。法及其理念本身并不能证明自己是否体现或反映了公平正义,实践固然是检验真理的标准,但它直接依赖于一定的价值观念和道德观念的评价,一定的价值观和道德观又是一定的法理念形成和变迁的主导因素。
总之,我国法治建设已经进入关键时期,只有确立符合我国国情的法治理念,通过其主导、能动作用,才能为法治建设创造一个广阔的平台,使之进一步发展。归纳起来,法治理念与法治建设之间的关系如下:生产力的发展促使生产关系的变动,从而引起利益关系的变化,当原有的法理念指引下的法律已不能继续对对变化了的利益关系进行调整时,在人们需求的驱使下,社会上便出现了相关的法律规范或者判例,通过对这些法的现象进行深入研究,人们开始发现其内在规律性,从而形成初步的法治理念。在这种理念指引下,立法者制定、修改、废除法律规范,执法者和司法者将其适用于社会生活,并通过社会成员逐步接受此理念,使法律得以普遍实现,而社会成员整体上对此理念的感受、好恶和接受程度,又是该理念进一步变化乃至其他新理念产生的原动力。法学家通过对上述现象和互动过程的研究,不断修正和完善法治理念,以此影响立法者、执法或司法者和全体社会成员。法治建设就是在这样的“实践-认识-再实践-再认识”的过程中,始终在一定的法治理念的主导下,日益走向完善的。□
(作者: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学院2011级法学硕士,研究方向:环境与资源保护法)
注释:
史际春.论经济法的理念.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3年0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