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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交通赔偿引发的“好望角问题”争议,其实质乃是现行交通赔偿制度设置遵循了实证主义法学之规则。现行交通赔偿机制忽视了价值标度,并不具备制度的正当性。建构正当性的交通赔偿制度,必须遵循新自然法学派富勒所主张的,从确立正当的价值标准入手,并以正当的价值作为制度的内涵。正当性的交通赔偿制度就是以平等为标度,平等为内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