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要:庞德在《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中,根植于美国当时的社会现状,勾勒了文明、社会控制与法律的关系图景。他对利益的平衡做出了机制安排,即通过赋予法律权利的方式,依据一定的价值标准,承认并保障某些利益,对利益的重叠和冲突做出调整;对价值标准的选定提出三种评价方法,即经验、法律假设和权威性观念。其对法律假设和理想图景的阐述,对利益平衡和价值标准的判定,无不贯穿着实用主义思维和动态的眼光。
关键词:利益学说;社会控制;实用主义
一、梳理:利益与价值衡量理论的逻辑整理和要点提炼
庞德在《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中,将法律从概念法学构想的完美“法治神坛”中抽脱出来,放置于一个同文明和社会控制互动关联的现实体系中,以强调法律功能和实效的视角,沿袭从法律权威的渊源到法律调控的最终目的,直至法律的价值评价,由实然到应然、由实证到规范的分析脉络,层层递进地审视和解构法律。[1]在本书中,庞德在第三章讨论了“法律的任务”,在第四章回应了“法律科学所不能回避的困难问题”——法律价值。
(一)利益平衡的机制安排
1.法律的目的是正义
面对人们繁复交错、冲突重叠的利益需求,法律对利益的确认、限定和保障必须建立在正当性基础之上,任意而为的调整只能加剧利益对立,从而削弱法律权威的积累。[2]庞德认为法律的目的是正义,“使生活物资和满足生活在一个政治组织社会中的人们的各种要求和愿望”,“能在最少阻碍和浪费的条件下尽可能多地给以满足”。[3]
2.利益是法律的起因而非结果
庞德接受了耶林关于“利益”的观点,把人们的各种要求、愿望、需要称为“利益”。在此,庞德批判了怀疑论现实主义者“各种要求乃是法律的一个结果而不是法律的起因”这一观点,提出“法律并不创造利益”,是利益要求被保障的诉求使得法律现身以维护秩序。而且,法律并不调整所有利益,而是以通过一定的价值标准对利益进行筛选。
3.保障利益——通过赋予“法律权利”
为了达到建立法律秩序的目的,庞德提出了一套机制:人们的利益(要求、愿望、需要)迫切要求得到保障,在人们的现实需要下,法律将利益进行分类,承认部分利益并对其进行保障,并对被承认的部分利益确定保障的限度、考虑司法或行政过程来有效保障它们的可能性。保障利益的方法是把法律权利赋予主张各种利益的人。由此,庞德引出了“法律权利”这一概念。当合理期望(自然权利和道德权利)被法律承认和支持,它就同时成为了法律权利。
(二)利益评价的价值标准
法律并不产生利益,而是将人们基于经验、文明社会的假设或共同体的道德感而形成的各种合理期望,进行确认和划定彼此间的界限,通过向法律权利的转化,赋予利益以法律的正当性。[4]然而对利益的调整不能是任意的,应按照一个确定的价值尺度,确定承认哪些利益,确定保障被承认利益的范围。
1.庞德的法律价值评价方法
庞德首先梳理了法官、法学家的各种观点。但由于对法律价值是非取舍的争论始终难以得出令人信服和遵从的结论,庞德再次在争论不休的问题上跳出法学理论的局限,祭出他的实用主义大旗,将目光投向价值评价的实践过程,通过梳理实践中处理法律价值尺度问题的三种有效方法,从而将分析思路从价值标准的探寻转换到价值评价方法的选择和使用上。[5]庞德提出的三种对于价值的处理方法分别是经验、一定时间和地点的文明的法律假说、公认的、传统的权威性观念。
2.现实可行的方法——经验
庞德认为,上述三种对于价值的处理方法都有其适合发展的的时空条件,例如,各种法律假定已然为普遍大众所熟知和接受是运用法律假设的前提条件,公认的理想稳定地渗入人们内心是公认权威性观念发挥作用的现实基础。然而,在当时的社会,“还没有充分发展到能容许它制定出一个为所有人都接受的理想(如同所有学派接受上一世纪的理想那样),或提出我们可以确信其为有效的各种法律假设的程度”。[6]因此,可行的方法是采用经验的方法。
二、分析:庞德的实用主义倾向和动态眼光
(一)特定时空条件下的法律假定和理想图景
特定时空下的法律假定源于科勒的文明理论,科勒认为每个民族都有属于自己的一套法律假定,法学家的任务是找出并系统阐述隐藏在背后的法律假定,庞德的法律假定是对科勒所提出问题的回应。[7]庞德提到的法律假定和权威性观念实际上都是从实用主义思维出发。他得出的法律假定就是以19世纪末20世纪初为时间条件,以其所处的英美国家而不是第三世界国家为空间条件。
庞德在对公认的、传统的权威性观念的论述中也贯穿着实用主义思维,他认为权威性观念其实是一种特定时空条件下的理想图景。十九世纪的美国社会是一个大片土地无人居住、丰富资源等待开发的社会,在这种背景下的公认理想强调法律对个人利益的保护。因此,在利益冲突需要取舍的情况下,对个人利益的要求和需要处于优先地位。而进入二十世纪,美国处于资本主义转变为垄断资本主义的过渡阶段,工业革命带来的诸如公害严重、贫富悬殊、道德沦落、环境破坏等社会问题凸显。因此,在这一时期他认为的权威性观念从强调个人竞争、强调个人利益向强调合作转变。
(二)动态变化的利益衡量和价值标准
庞德理论架构的利益,凭靠法律人的理性而确定特定时空,对法律的先决条件和相关利益进行组合。[8]庞德认为,对于人们提出的愿望、要求的承认或者拒绝承认并非是一成不变的,“当任何一个主张或要求已被拒绝承认或已得到承认并被划定了界限时,法律对这个主张或要求的任务还没有最后完成。有些尚未被采纳的主张,还在不断地要求得到承认。有些已经得到承认的主张,则正在不断地争取获得更高的评价”[9],对利益的承认会随着人们不同阶段提出的新的或更进一步的要求的变化而变化。
对于价值标准问题,他认为很难有一个恒定的价值标准让所有人信服和遵从,因而将目光投向现实社会中价值标准的实际解决方法。庞德提出经验、假设、权威性观念三种法律价值评价方法,以此三种方法推出特定社会中的价值标准,因此价值标准是随社会的不断变化而变动的。且不同社会所适合运用的方法也不尽相同,法律假设和权威性观念在经过漫长的时间趋于稳定之后才能成为据以作出价值评判的依据,而庞德所处的社会尚未形成稳定的权威性观念或确定有效的法律假设,便不适宜运用这两种方法,而应依赖于现实的经验进行价值判断,以衡量不同的利益。
参考文献
[1]崔盈.利益分析:法律控制的实用主义维度——从庞德《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入手[J].武汉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29(04):650-657.
[2][4][5]崔盈.利益分析:法律控制的实用主义维度——从庞德《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入手[J].武汉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29(04):650-657.
[3][6][9]龐德.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法律的任务[M].沈宗灵,董世忠,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4,35.;70;41.
[7]章志军.利益与价值衡量[D].西南政法大学,2011.
[8]路艳娥.庞德利益学说解读及其启思[J].武汉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23(01):87-91.
作者简介
叶心怡(2000-),女,汉族,浙江台州,本科在读,江南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利益学说;社会控制;实用主义
一、梳理:利益与价值衡量理论的逻辑整理和要点提炼
庞德在《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中,将法律从概念法学构想的完美“法治神坛”中抽脱出来,放置于一个同文明和社会控制互动关联的现实体系中,以强调法律功能和实效的视角,沿袭从法律权威的渊源到法律调控的最终目的,直至法律的价值评价,由实然到应然、由实证到规范的分析脉络,层层递进地审视和解构法律。[1]在本书中,庞德在第三章讨论了“法律的任务”,在第四章回应了“法律科学所不能回避的困难问题”——法律价值。
(一)利益平衡的机制安排
1.法律的目的是正义
面对人们繁复交错、冲突重叠的利益需求,法律对利益的确认、限定和保障必须建立在正当性基础之上,任意而为的调整只能加剧利益对立,从而削弱法律权威的积累。[2]庞德认为法律的目的是正义,“使生活物资和满足生活在一个政治组织社会中的人们的各种要求和愿望”,“能在最少阻碍和浪费的条件下尽可能多地给以满足”。[3]
2.利益是法律的起因而非结果
庞德接受了耶林关于“利益”的观点,把人们的各种要求、愿望、需要称为“利益”。在此,庞德批判了怀疑论现实主义者“各种要求乃是法律的一个结果而不是法律的起因”这一观点,提出“法律并不创造利益”,是利益要求被保障的诉求使得法律现身以维护秩序。而且,法律并不调整所有利益,而是以通过一定的价值标准对利益进行筛选。
3.保障利益——通过赋予“法律权利”
为了达到建立法律秩序的目的,庞德提出了一套机制:人们的利益(要求、愿望、需要)迫切要求得到保障,在人们的现实需要下,法律将利益进行分类,承认部分利益并对其进行保障,并对被承认的部分利益确定保障的限度、考虑司法或行政过程来有效保障它们的可能性。保障利益的方法是把法律权利赋予主张各种利益的人。由此,庞德引出了“法律权利”这一概念。当合理期望(自然权利和道德权利)被法律承认和支持,它就同时成为了法律权利。
(二)利益评价的价值标准
法律并不产生利益,而是将人们基于经验、文明社会的假设或共同体的道德感而形成的各种合理期望,进行确认和划定彼此间的界限,通过向法律权利的转化,赋予利益以法律的正当性。[4]然而对利益的调整不能是任意的,应按照一个确定的价值尺度,确定承认哪些利益,确定保障被承认利益的范围。
1.庞德的法律价值评价方法
庞德首先梳理了法官、法学家的各种观点。但由于对法律价值是非取舍的争论始终难以得出令人信服和遵从的结论,庞德再次在争论不休的问题上跳出法学理论的局限,祭出他的实用主义大旗,将目光投向价值评价的实践过程,通过梳理实践中处理法律价值尺度问题的三种有效方法,从而将分析思路从价值标准的探寻转换到价值评价方法的选择和使用上。[5]庞德提出的三种对于价值的处理方法分别是经验、一定时间和地点的文明的法律假说、公认的、传统的权威性观念。
2.现实可行的方法——经验
庞德认为,上述三种对于价值的处理方法都有其适合发展的的时空条件,例如,各种法律假定已然为普遍大众所熟知和接受是运用法律假设的前提条件,公认的理想稳定地渗入人们内心是公认权威性观念发挥作用的现实基础。然而,在当时的社会,“还没有充分发展到能容许它制定出一个为所有人都接受的理想(如同所有学派接受上一世纪的理想那样),或提出我们可以确信其为有效的各种法律假设的程度”。[6]因此,可行的方法是采用经验的方法。
二、分析:庞德的实用主义倾向和动态眼光
(一)特定时空条件下的法律假定和理想图景
特定时空下的法律假定源于科勒的文明理论,科勒认为每个民族都有属于自己的一套法律假定,法学家的任务是找出并系统阐述隐藏在背后的法律假定,庞德的法律假定是对科勒所提出问题的回应。[7]庞德提到的法律假定和权威性观念实际上都是从实用主义思维出发。他得出的法律假定就是以19世纪末20世纪初为时间条件,以其所处的英美国家而不是第三世界国家为空间条件。
庞德在对公认的、传统的权威性观念的论述中也贯穿着实用主义思维,他认为权威性观念其实是一种特定时空条件下的理想图景。十九世纪的美国社会是一个大片土地无人居住、丰富资源等待开发的社会,在这种背景下的公认理想强调法律对个人利益的保护。因此,在利益冲突需要取舍的情况下,对个人利益的要求和需要处于优先地位。而进入二十世纪,美国处于资本主义转变为垄断资本主义的过渡阶段,工业革命带来的诸如公害严重、贫富悬殊、道德沦落、环境破坏等社会问题凸显。因此,在这一时期他认为的权威性观念从强调个人竞争、强调个人利益向强调合作转变。
(二)动态变化的利益衡量和价值标准
庞德理论架构的利益,凭靠法律人的理性而确定特定时空,对法律的先决条件和相关利益进行组合。[8]庞德认为,对于人们提出的愿望、要求的承认或者拒绝承认并非是一成不变的,“当任何一个主张或要求已被拒绝承认或已得到承认并被划定了界限时,法律对这个主张或要求的任务还没有最后完成。有些尚未被采纳的主张,还在不断地要求得到承认。有些已经得到承认的主张,则正在不断地争取获得更高的评价”[9],对利益的承认会随着人们不同阶段提出的新的或更进一步的要求的变化而变化。
对于价值标准问题,他认为很难有一个恒定的价值标准让所有人信服和遵从,因而将目光投向现实社会中价值标准的实际解决方法。庞德提出经验、假设、权威性观念三种法律价值评价方法,以此三种方法推出特定社会中的价值标准,因此价值标准是随社会的不断变化而变动的。且不同社会所适合运用的方法也不尽相同,法律假设和权威性观念在经过漫长的时间趋于稳定之后才能成为据以作出价值评判的依据,而庞德所处的社会尚未形成稳定的权威性观念或确定有效的法律假设,便不适宜运用这两种方法,而应依赖于现实的经验进行价值判断,以衡量不同的利益。
参考文献
[1]崔盈.利益分析:法律控制的实用主义维度——从庞德《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入手[J].武汉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29(04):650-657.
[2][4][5]崔盈.利益分析:法律控制的实用主义维度——从庞德《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入手[J].武汉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29(04):650-657.
[3][6][9]龐德.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法律的任务[M].沈宗灵,董世忠,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4,35.;70;41.
[7]章志军.利益与价值衡量[D].西南政法大学,2011.
[8]路艳娥.庞德利益学说解读及其启思[J].武汉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23(01):87-91.
作者简介
叶心怡(2000-),女,汉族,浙江台州,本科在读,江南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