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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物质文化遗产抢救、保护、传承、利用过程中所产生的各种民事纠纷日益成为非遗保护工作关注的重点。目前,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立法体现为一种公法模式,现实生活中诸如《乌苏里江船歌》著作权案、安顺地戏署名权案等引发了知识产权法在非遗保护实践运用中的争辩。尽管非遗保护与知识产权法之间在主体、客体、性质、保护目的等方面存在诸多矛盾,但冲突背后两者依然存在内在契合。因此,基于制度设计的成本效率和实践经验考虑,知识产权仍是目前非遗私法保护模式的优先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