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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性犯罪化立法作为我国近年来刑法立法的重要实践,在预防犯罪方面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我国预防性犯罪化立法主要有预备行为犯罪化、持有行为犯罪化、煽动行为犯罪化、抽象危险犯这四种实践方式,具有抵御日益积聚的刑事风险、实现刑罚双面预防目的、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重要刑法功能.然而,预防性犯罪化立法又存在着引发刑法工具主义滥觞、冲击谦抑主义刑法精神的弊端.随着风险社会的到来,预防性犯罪化立法还将呈现扩张趋势,探索预防性犯罪化立法的科学有效路径势在必行.就未来的预防性犯罪化立法而言,必须以宪法为引领,以刑法的基本原则为遵循,并采取多轨制的刑法立法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