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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贸易也迅速发展起来,买方在贸易市场上往往占有优势地位,下游供应商除了要满足顾客的结算需求,还需要解决自身的资金融通问题。为解决这一问题,商业保理作为一种新型的结算方式应运而生并得以迅速发展。保理业务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了越来越多的法律问题,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并让保理业务在发展中变得越来越规范和方便,温州就保理业务中的“合格应收账款”法律问题进行简单探讨,并提出相关建议。
关键词:保理业务;合格应收账款;法律问题;分析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不断发展,国际贸易的竞争越来越激烈,买方市场已逐渐形成。在信用证使用率连年下降的同时,赊销结算越来越盛行并成为贸易的主流结算方式。由于赊销中常常面临资金占压及进口商的信用风险等问题,而保理业务能够很好地解决这类问题,因此保理业务在欧美、东南亚等地区越来越流行,并迅速在世界各地得到发展。赊销贸易下保理业务的迅速发展不可避免的带来了一些法律问题,而解决好这些问题才能让保理业务发展得更好。
一、保理业务中的“合格应收账款”法律问题概述
保理业务即应收账款的融资业务,其法律实质就是应收账款债权人与保理人之间的债权转让。保理业务的前提是必须要有应收账款债权,开展保理业务首先需要解决的就是“应收账款的范围”及“应收账款是否合格”的问题。
我国《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以及《商业银行保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对应收账款进行了详细的释义。根据相关规定,应收账款的范围包括:销售、出租产生的债权;提供医疗、教育、旅游等服务或劳务产生的债权;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的收益权;提供贷款或其他信用活动产生的债权,以及其他以合同为基础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债权。应收账款不包括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法律法规禁止转让的付款请求权。
“应收账款是否合格”其实就是保理人“能不能做”的问题,保理人能做的就是合格应收账款。实践中,保理业务的“合格应收账款”并没有统一的标准,只要是在相关法律框架之内,结合保理人自身的风险控制标准,能够“风险自担”即为合格。由此,确认合格应收账款,只要研究清楚“应收账款的法律框架是什么”以及“保理人能风险自担多少”两个问题就可以了。法律框架,指在应收账款融资业务中,法律法规明确或禁止的不能从事的行为。风险自担,指在法律允许的保理业务范围内,保理人能够承受应收账款风险的程度,它取决于保理人自身的能力。
二、保理业务中的“合格应收账款”相关法律问题
保理(Factoring),是“保付代理”的简称,一般指卖方将其现在或将来的基于其与买方(付款人)订立的货物销售或服务合同所产生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人,由保理人向其提供资金融通、销售分户账管理、账款催收、坏账风险担保等服务的综合性金融服务。保理按照服务项目的不同组合及其特点可划分为不同种类。按保理人是否保留追索权,可划分为有追索权保理和无追索权保理两类。有追索权保理又称回购型保理,指在应收账款到期而未能从付款人处收回时,由卖方无条件按约定价格回购应收账款或归还融资。无追索权保理又称买断型保理,指应收账款无法得到清偿时,由保理人承担应收账款的坏账风险。
保理合同,是保理人与应收账款债权人之间订立的双务有偿合同,是应收账款债权人将其现有或将有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人,由保理人为其提供资金融通、应收账款管理或催收、债务人付款担保等服务的合同,包含了债权转让和信息服务两方面内容。保理合同以基础交易合同中的债权债务为基础,其履行又离不开付款人的配合。
为便于对保理业务中“合格应收账款”问题的理解,本文从国家法律规定、保理合同的訂立及其履行三个层面进行阐述。
(一)“合格应收账款”的法律标准
我国诸多法律法规对应收账款的转让均有相应规定。比如,合同法第79条,物权法第228条,商业银行保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13条等,既有实体权利的要求,又有转让程序的要求。通过归纳总结,原则上保理人不能受让的应收账款有:因不合法交易而导致无效的应收账款、权属不清的应收账款、已经转让或设定担保的应收账款、正在发生贸易纠纷的应收账款、第三方主张代位权的应收账款、可能发生债务抵消的应收账款、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转让的应收账款、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应收账款,以及可能存在其他权利瑕疵的应收账款。
只有在相关法律框架内从事保理业务,才能有效保护各相关方的权益,减少法律纠纷,避免不必要的麻烦。
(二)保理合同中的“合格应收账款”条款
依据《民法典》第762条,保理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对于保理合同中的 “合格应收账款”条款,可以从保理人和应收账款债权人两方角度入手。
保理人期望以更低的价格购买到更低风险的应收帐款。除价格外,其更重视应收账款的收款风险。保理人可以根据自身的业务政策及风险承受能力,对保理合同中有关基础交易的业务类型、付款方式,付款人资信,债权人资信,债权凭证的形式、债权申报及其审核程序、债权瑕疵保证、保理最低及最高限额,以及回购条件等方面进行约定,限定符合其要求的“合格应收账款”。
应收账款债权人期望以更低的费用来获取更多的资金融通,并避免应收账款回购。除价格外,其更重视应收账款的回购风险。应收账款债权人希望保理合同对转让债权的限制越少越好,且更愿意接受无追索权保理,更关注合同中有关基础交易审核、资金支付,以及回购条件和回购费用等条款。
在实践中,保理合同通常由保理人一方提供,合同条款往往偏重于保护保理人一方的权益,对“合格应收账款”的认定较为严苛。
(三)保理合同履行中“合格应收账款”的风险承担
保理合同的履行至少涉及三方法律主体,即保理人、卖方和买方(付款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各方需对转让的应收账款债权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风险。 对于保理人来说,保理业务的法律性质只是债权的转让,而非债务的承担;保理人受让债权后,自行向付款人催收到期应收账款,且无需向付款人承担任何债务。对于有追索权保理,保理人应妥善保管及使用相关债权凭证;否则,当发生应收账款回购情形时,保理人需承担由此造成的卖方损失。对于无追索权保理,当付款人到期不付款且与卖方不存在法律纠纷时,则由保理人自行承担付款人不能支付到期应收账款的全部风险。
对于卖方来说,依据合同法相关规定,卖方需承担通知付款人的法定义务。对于有追索权保理,当付款人到期不付款时,卖方还需根据合同约定从保理人处回购应收账款,并承担相应融资费用。
对于付款人来说,应根据卖方的债权转让通知,向保理人支付到期应收账款。但当基础交易中存在卖方违约、不可抗力等情形时,则付款人有权通过行使抵销权或抗辩权而拒绝付款,或者通过其他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三、保理业务中的“合格应收账款”法律问题对策分析
(一)规范保理合同条款,避免或减少合同扯皮
保理合同是明确保理人与卖方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础法律文件,明确及完整的合同条款可以有效减少或避免合同履行中的扯皮现象。
首先,合同主要条款的约定应当具体、明确,不能含糊不清。主要条款包括:业务类型,比如是否有追索权的保理;服务的范围和期限;应收账款信息;基础交易合同情况;保理融资额度;保理服务报酬及其支付方式等。
其次,合同其他条款要完整。除了主要条款外,还应包含违约责任、争议解决、不可抗力等条款。一旦发生合同争议,从相关条款中寻找最适宜的解决方案,可以及时解决问题并避免矛盾激化。
(二)加强基础交易合同的审核,杜绝不合格应收账款
保理业务的前提是存在真实、合法、有效的应收账款债权。为确保应收账款债权的可转让性,保理人应当履行对基础交易合同的谨慎审查义务。
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是买卖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保理业务的申请人应当是应收账款的债权人;否则,会构成申请人对应收账款转让的无权处分,并造成保理人的合规性风险。二是签章的合规性:各方签章应当合法、有效;且卖方签章还应与保理合同相一致。三是否存在禁止或限制转让情形:根据法律规定、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债权,或合同约定有禁止或限制转让条款的,保理人不能受让。四是交易价格是否正常:交易价格明显偏离市场的,其虚构贸易、虚假做账的可能性更高。五是付款条款是否符合要求:付款方式不符合保理人的业务政策,保理人一般不会接受。
(三)加強债权凭证的审核,杜绝虚假、无效及瑕疵应收账款
保理业务的应收账款必须是基于真实的贸易活动所产生的。贸易往来过程中形成的发货单、货运单、签收单、验收证明等一系列文件资料可统称为债权凭证,它们既证明了交易的真实性,又是应收账款支付的重要凭据。由于债权凭证的合法性、完整性及有效性会直接影响应收账款债权的确认效力,因此,对债权凭证的审核也是保理业务中非常重要的环节。
常见的债权凭证瑕疵有:无任何债权凭证;债权凭证缺失、不完整;债权凭证上的内容与合同不符;虚假签章的债权凭证;缺少合法授权或变更手续的债权凭证。以上瑕疵都可能造成应收账款的风险和损失。通过对债权凭证的审核,修正或完善其瑕疵,能够有效降低应收账款的风险。
(四)加强对应收账款权利瑕疵的审核,杜绝相应法律风险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应收账款的质押、债务人的抵销权或抗辩权等情形都可能会影响到应收账款债权的转让效力。因此,保理业务还需要审核应收账款是否存在可能影响债权转让的权利瑕疵。
首先,应审核应收账款是否存在质押等不能转让或多次转让的情形。实践中,因保理人很难发现应收账款的多次转让或质押未登记等情形,通常采取卖方对应收账款进行瑕疵担保的方式来降低风险。保理人也可以通过定期到税务登记等系统查询的方式来降低风险。
其次,应审核债务人是否存在抵销权或抗辩权等情形。实践中,可通过审核买卖合同双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历史交易关系,来评估风险大小。
(五)加强卖方资信的审核,降低收款风险
目前,我国的国内保理业务大部分是有追索权保理,若应收账款不能收回,则保理人有权向卖方追索,因此,卖方的资信也非常关键。实践中,保理人可以自行对卖方的财务报告、业绩、诉讼等事项进行审核,也可以委托第三方调查,以评定卖方资信等级并确定相应的保理融资额度。对于资信较低的卖方,保理人可以要求其提供担保等措施,以保证自己债权的顺利实现。
四、结语
经济的发展带动了保理业务的兴起,保理行业又促进了我国实体经济的发展。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保理行业领域还在不断扩张,业务模式、产品也在不断创新:银行保理与商业保理业务都在快速增长并逐渐形成了各自的市场战略和定位;“互联网+”正在促进保理业务的进化升级;保理资产证券化产品推动了保理商由资产持有型向金融交易型的转型……保理行业的规范化发展,也将使得保理业务在贸易活动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参考文献:
[1]倪小娟.保理业务中的“合格应收账款”法律问题分析[J].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上旬刊),2018(12):56-57.
[2]李司文.我国国际保理业务实践中相关法律问题的探讨[D].上海:华东政法大学,2015.
[3]蔡文婷,王向辉.城商行开展售后回租融资租赁应收账款投资业务的风险分析[J].中国民商,2020(04):29-30.
(作者单位:江苏环保产业技术研究院股份公司)
关键词:保理业务;合格应收账款;法律问题;分析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不断发展,国际贸易的竞争越来越激烈,买方市场已逐渐形成。在信用证使用率连年下降的同时,赊销结算越来越盛行并成为贸易的主流结算方式。由于赊销中常常面临资金占压及进口商的信用风险等问题,而保理业务能够很好地解决这类问题,因此保理业务在欧美、东南亚等地区越来越流行,并迅速在世界各地得到发展。赊销贸易下保理业务的迅速发展不可避免的带来了一些法律问题,而解决好这些问题才能让保理业务发展得更好。
一、保理业务中的“合格应收账款”法律问题概述
保理业务即应收账款的融资业务,其法律实质就是应收账款债权人与保理人之间的债权转让。保理业务的前提是必须要有应收账款债权,开展保理业务首先需要解决的就是“应收账款的范围”及“应收账款是否合格”的问题。
我国《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以及《商业银行保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对应收账款进行了详细的释义。根据相关规定,应收账款的范围包括:销售、出租产生的债权;提供医疗、教育、旅游等服务或劳务产生的债权;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的收益权;提供贷款或其他信用活动产生的债权,以及其他以合同为基础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债权。应收账款不包括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法律法规禁止转让的付款请求权。
“应收账款是否合格”其实就是保理人“能不能做”的问题,保理人能做的就是合格应收账款。实践中,保理业务的“合格应收账款”并没有统一的标准,只要是在相关法律框架之内,结合保理人自身的风险控制标准,能够“风险自担”即为合格。由此,确认合格应收账款,只要研究清楚“应收账款的法律框架是什么”以及“保理人能风险自担多少”两个问题就可以了。法律框架,指在应收账款融资业务中,法律法规明确或禁止的不能从事的行为。风险自担,指在法律允许的保理业务范围内,保理人能够承受应收账款风险的程度,它取决于保理人自身的能力。
二、保理业务中的“合格应收账款”相关法律问题
保理(Factoring),是“保付代理”的简称,一般指卖方将其现在或将来的基于其与买方(付款人)订立的货物销售或服务合同所产生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人,由保理人向其提供资金融通、销售分户账管理、账款催收、坏账风险担保等服务的综合性金融服务。保理按照服务项目的不同组合及其特点可划分为不同种类。按保理人是否保留追索权,可划分为有追索权保理和无追索权保理两类。有追索权保理又称回购型保理,指在应收账款到期而未能从付款人处收回时,由卖方无条件按约定价格回购应收账款或归还融资。无追索权保理又称买断型保理,指应收账款无法得到清偿时,由保理人承担应收账款的坏账风险。
保理合同,是保理人与应收账款债权人之间订立的双务有偿合同,是应收账款债权人将其现有或将有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人,由保理人为其提供资金融通、应收账款管理或催收、债务人付款担保等服务的合同,包含了债权转让和信息服务两方面内容。保理合同以基础交易合同中的债权债务为基础,其履行又离不开付款人的配合。
为便于对保理业务中“合格应收账款”问题的理解,本文从国家法律规定、保理合同的訂立及其履行三个层面进行阐述。
(一)“合格应收账款”的法律标准
我国诸多法律法规对应收账款的转让均有相应规定。比如,合同法第79条,物权法第228条,商业银行保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13条等,既有实体权利的要求,又有转让程序的要求。通过归纳总结,原则上保理人不能受让的应收账款有:因不合法交易而导致无效的应收账款、权属不清的应收账款、已经转让或设定担保的应收账款、正在发生贸易纠纷的应收账款、第三方主张代位权的应收账款、可能发生债务抵消的应收账款、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转让的应收账款、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应收账款,以及可能存在其他权利瑕疵的应收账款。
只有在相关法律框架内从事保理业务,才能有效保护各相关方的权益,减少法律纠纷,避免不必要的麻烦。
(二)保理合同中的“合格应收账款”条款
依据《民法典》第762条,保理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对于保理合同中的 “合格应收账款”条款,可以从保理人和应收账款债权人两方角度入手。
保理人期望以更低的价格购买到更低风险的应收帐款。除价格外,其更重视应收账款的收款风险。保理人可以根据自身的业务政策及风险承受能力,对保理合同中有关基础交易的业务类型、付款方式,付款人资信,债权人资信,债权凭证的形式、债权申报及其审核程序、债权瑕疵保证、保理最低及最高限额,以及回购条件等方面进行约定,限定符合其要求的“合格应收账款”。
应收账款债权人期望以更低的费用来获取更多的资金融通,并避免应收账款回购。除价格外,其更重视应收账款的回购风险。应收账款债权人希望保理合同对转让债权的限制越少越好,且更愿意接受无追索权保理,更关注合同中有关基础交易审核、资金支付,以及回购条件和回购费用等条款。
在实践中,保理合同通常由保理人一方提供,合同条款往往偏重于保护保理人一方的权益,对“合格应收账款”的认定较为严苛。
(三)保理合同履行中“合格应收账款”的风险承担
保理合同的履行至少涉及三方法律主体,即保理人、卖方和买方(付款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各方需对转让的应收账款债权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风险。 对于保理人来说,保理业务的法律性质只是债权的转让,而非债务的承担;保理人受让债权后,自行向付款人催收到期应收账款,且无需向付款人承担任何债务。对于有追索权保理,保理人应妥善保管及使用相关债权凭证;否则,当发生应收账款回购情形时,保理人需承担由此造成的卖方损失。对于无追索权保理,当付款人到期不付款且与卖方不存在法律纠纷时,则由保理人自行承担付款人不能支付到期应收账款的全部风险。
对于卖方来说,依据合同法相关规定,卖方需承担通知付款人的法定义务。对于有追索权保理,当付款人到期不付款时,卖方还需根据合同约定从保理人处回购应收账款,并承担相应融资费用。
对于付款人来说,应根据卖方的债权转让通知,向保理人支付到期应收账款。但当基础交易中存在卖方违约、不可抗力等情形时,则付款人有权通过行使抵销权或抗辩权而拒绝付款,或者通过其他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三、保理业务中的“合格应收账款”法律问题对策分析
(一)规范保理合同条款,避免或减少合同扯皮
保理合同是明确保理人与卖方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础法律文件,明确及完整的合同条款可以有效减少或避免合同履行中的扯皮现象。
首先,合同主要条款的约定应当具体、明确,不能含糊不清。主要条款包括:业务类型,比如是否有追索权的保理;服务的范围和期限;应收账款信息;基础交易合同情况;保理融资额度;保理服务报酬及其支付方式等。
其次,合同其他条款要完整。除了主要条款外,还应包含违约责任、争议解决、不可抗力等条款。一旦发生合同争议,从相关条款中寻找最适宜的解决方案,可以及时解决问题并避免矛盾激化。
(二)加强基础交易合同的审核,杜绝不合格应收账款
保理业务的前提是存在真实、合法、有效的应收账款债权。为确保应收账款债权的可转让性,保理人应当履行对基础交易合同的谨慎审查义务。
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是买卖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保理业务的申请人应当是应收账款的债权人;否则,会构成申请人对应收账款转让的无权处分,并造成保理人的合规性风险。二是签章的合规性:各方签章应当合法、有效;且卖方签章还应与保理合同相一致。三是否存在禁止或限制转让情形:根据法律规定、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债权,或合同约定有禁止或限制转让条款的,保理人不能受让。四是交易价格是否正常:交易价格明显偏离市场的,其虚构贸易、虚假做账的可能性更高。五是付款条款是否符合要求:付款方式不符合保理人的业务政策,保理人一般不会接受。
(三)加強债权凭证的审核,杜绝虚假、无效及瑕疵应收账款
保理业务的应收账款必须是基于真实的贸易活动所产生的。贸易往来过程中形成的发货单、货运单、签收单、验收证明等一系列文件资料可统称为债权凭证,它们既证明了交易的真实性,又是应收账款支付的重要凭据。由于债权凭证的合法性、完整性及有效性会直接影响应收账款债权的确认效力,因此,对债权凭证的审核也是保理业务中非常重要的环节。
常见的债权凭证瑕疵有:无任何债权凭证;债权凭证缺失、不完整;债权凭证上的内容与合同不符;虚假签章的债权凭证;缺少合法授权或变更手续的债权凭证。以上瑕疵都可能造成应收账款的风险和损失。通过对债权凭证的审核,修正或完善其瑕疵,能够有效降低应收账款的风险。
(四)加强对应收账款权利瑕疵的审核,杜绝相应法律风险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应收账款的质押、债务人的抵销权或抗辩权等情形都可能会影响到应收账款债权的转让效力。因此,保理业务还需要审核应收账款是否存在可能影响债权转让的权利瑕疵。
首先,应审核应收账款是否存在质押等不能转让或多次转让的情形。实践中,因保理人很难发现应收账款的多次转让或质押未登记等情形,通常采取卖方对应收账款进行瑕疵担保的方式来降低风险。保理人也可以通过定期到税务登记等系统查询的方式来降低风险。
其次,应审核债务人是否存在抵销权或抗辩权等情形。实践中,可通过审核买卖合同双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历史交易关系,来评估风险大小。
(五)加强卖方资信的审核,降低收款风险
目前,我国的国内保理业务大部分是有追索权保理,若应收账款不能收回,则保理人有权向卖方追索,因此,卖方的资信也非常关键。实践中,保理人可以自行对卖方的财务报告、业绩、诉讼等事项进行审核,也可以委托第三方调查,以评定卖方资信等级并确定相应的保理融资额度。对于资信较低的卖方,保理人可以要求其提供担保等措施,以保证自己债权的顺利实现。
四、结语
经济的发展带动了保理业务的兴起,保理行业又促进了我国实体经济的发展。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保理行业领域还在不断扩张,业务模式、产品也在不断创新:银行保理与商业保理业务都在快速增长并逐渐形成了各自的市场战略和定位;“互联网+”正在促进保理业务的进化升级;保理资产证券化产品推动了保理商由资产持有型向金融交易型的转型……保理行业的规范化发展,也将使得保理业务在贸易活动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参考文献:
[1]倪小娟.保理业务中的“合格应收账款”法律问题分析[J].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上旬刊),2018(12):56-57.
[2]李司文.我国国际保理业务实践中相关法律问题的探讨[D].上海:华东政法大学,2015.
[3]蔡文婷,王向辉.城商行开展售后回租融资租赁应收账款投资业务的风险分析[J].中国民商,2020(04):29-30.
(作者单位:江苏环保产业技术研究院股份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