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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保障我市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维护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民族关系,促进各民族共同发展共同繁荣,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于2013年11月7日表决通过了《天津市少数民族权益保障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把我市民族工作多年来行之有效的做法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固定下来,于2014年1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