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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我国现行的失业统计已有很大改进,但在失业统计内涵、失业统计外延、失业统计指标和调查方法等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通过分析这些问题与不足,对我国现行失业统计的改进提出了一些措施,包括:建立健全失业统计指标体系,完善失业统计调查方法;对失业人员的年龄应取消上限;加强隐性失业统计;加强农业失业人口统计。
关键词失业;统计;失业人口
一、问题的提出
我国是一个拥有13亿人口的大国,随着改革向纵深推进和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失业人口与日俱增,失业问题相当严重,影响着社会稳定和国民经济的发展。解决好失业问题是当前政府的重要任务之一。在这一形势下,加强统计工作,获取真实、准确的失业统计数据是非常重要的。
就业与失业的界定是失业统计的前提。从经济学意义上讲,所谓失业就是劳动力的闲置,即劳动力与生产资料相分离的一种状态,也可以说是劳动者与劳动资料在总量、结构、时间、空间上没有有效结合。失业人口是指在劳动力市场上滞留着的没有工作但正在积极寻找或等待被重新招回工作的群体。失业人口通常可分为自愿失业与非自愿失业两部分。根据国际劳工组织的定义,非自愿失业是指在一定年龄以上,在规定的调查时间范围内没有职业或工作时间没有达到规定标准,有劳动能力,正在寻找有报酬工作的人。具体说,失业人口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① 因工作合同已终结或暂时停止,目前没有工作但正在寻找有报酬工作的人;②从未曾受雇工作,现正寻找有报酬工作的人;③已经退休,但在一定时期内仍然工作,并正在寻找有报酬工作的人;④目前尚无工作,但已经安排好在某一段时期后开始从事一项新工作的人;⑤暂时被解雇而又没有薪金的人。我国国家统计局规定:失业人员是指非农业户口,在一定劳动年龄、有劳动能力、无业而要求就业,并在当地就业服务机构进行求职登记的人。
二、对我国现行失业统计的分析
我国现行失业统计较之过去已有重大改进,但在失业统计内涵的界定、统计外延过窄以及统计指标体系等诸多方面仍然存在着许多问题与不足。
(一)关于失业统计内涵
首先是年龄规定的不一致。目前我国的失业统计将年龄限定在劳动就业年龄(16岁至男 60岁、女55 岁)是不合适的。因为它已不适应人口发展和经济发展的要求,表现为法定就业年龄和离退休年龄都偏低,造成现实劳动力低素质及人力资源开发利用不充分。在国外对失业通常规定年龄下限,退休后曾经工作并继续寻找工作者仍算失业。显然我国这样的规定会缩小失业人口的规模。其次是没有明确界定劳动时间。按国际惯例,劳动者在一定时期内的工作时间有具体规定,凡是在一定时期内劳动时间累计不足于这个规定时间的人就会被列入失业统计范围。由于我国没有明确的时间规定,必然导致就业与失业统计不以劳动事实为依据从而会产生一部分人在失业后未进行登记而未被统计在失业之中,又会导致一部分人进行了失业求职登记而事实上从事一些有报酬的劳动的人被统计在失业之中,最终导致失业与就业统计的双重失真。
(二)关于失业统计外延
我国失业统计只面对城镇失业人员,对事实上占我国失业队伍较大比重的农村失业人员不统计,这大大地缩小了我国实际存在的失业规模。中国是一个农业人口占70%的国家,劳动力绝大部分在农村,随着农村经济改革的深化,大批农村剩余劳动力涌现出来,并进入劳动力市场,从而形成大量的农村失业人口。资料显示,目前中国平均每个劳动力拥有的耕地面积为4.2亩,但在现有的生产力水平条件下,每个农业劳动力平均可耕种土地约有8亩,这就意味着中国农村中约有1.5亿的剩余劳动力需要转移。而且随着产业结构的进一步调整,今后一个时期我国农村中估计每年还要新增500万~600万人的剩余劳动力。
(三)关于失业统计指标和调查方法
我国目前只有失业人数、一般失业率指标,大量存在的不充分就业、隐性失业等现象没有进行反映。失业是一种时期现象,大部分失业人员往往是一年中的某一段时期处于失业状态。而我国大部分地区失业人数和失业率只有年度数,没有规范的季度失业统计,更缺乏国际通行的月度失业统计,这就大大降低了失业统计时效性和使用价值,没有起到统计数据为宏观决策服务的作用,不能用于准确判断我国的失业现状。另外,我国的失业统计不是采用国外通行的住户抽样调查取得,而是通过对地方各级劳动管理部门登记的失业人数汇总而来,这必然导致失业统计结果偏低。城镇失业人口的统计来源于在当地服务机构正式登记的失业人员,没有正式登记的就不算在失业之列。
三、对改进我国现行失业统计体系的建议
失业问题是关系国计民生的大事,它直接影响着每个人的生活。严重的失业会极大地限制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并容易引起社会的震荡。因此,我们应对反映失业统计给以足够的重视,尽量把失业统计做好、做细,同时密切注意西方失业统计理论的发展,引进先进的统计手段,建立起科学的失业统计方法,及时、准确地为有关部门提供失业统计数据。
(一)建立科学的失业统计指标体系,完善失业统计调查方法
建立失业统计指标体系关系是能否全面、系统反映失业状况的大问题。因此,我国失业统计体系既要有科学理论与方法论的指导,又要从我国的国情出发;既要能体现失业现象的基本特征,又要能与劳动统计指标体系结合起来,使之成为该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既要有反映失业人员的数量方面的指标,又要有反映其素质方面的指标;既要有总量指标,又要有反映结构和分布的指标。总之,要建立具有科学性和系统性的指标体系,彻底改变原有失业统计指标体系不完整和不全面的现象,这不仅是统计科学性的需要,而且也是正确估计国民经济发展态势和加强宏观管理与调控的需要。
(二)对失业人员的年龄应取消上限
对失业者的年龄下限应有明确规定,这样,可以防止企业使用童工。但对失业者的年龄上限可不作限定,因为目前规定的失业者的年龄上限(男60岁,女55岁)偏低。如果这部分人不统计为失业者,不但与事实不符,也人为地缩小了我国失业人口规模。不设年龄上限,同时也有利于与国际标准接轨。国际标准的失业人员一般只规定年龄下限而不规定年龄上限,即已达到或超过退休年龄但符合失业定义的人仍被视为失业者。当前我国规定的失业者年龄上限还低于国家规定的城镇职工的退休年龄,这种年龄差别使得一些未到退休年龄的城镇失业者没有包括在城镇失业人口的统计数内,进而影响失业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取消失业年龄上限,不仅符合我国的国情,而且有利于与国际标准接轨。
(三)加强隐性失业统计
隐性失业是指用人单位所雇佣的劳动者从事不能充分发挥其能力的工作或从事那种劳动生产率低于他能达到的标准的工作。通俗地讲,隐性失业就是名义上的就业,实际上的失业。城镇隐性失业的存在,不仅不能为企业带来效益,而且因占用企业稀缺的物质资本,分享企业收益,而使这些企业人均物质装备水平降低,也使有效劳动力预期收入下降而影响劳动积极性的良好发挥,而且企业无效劳动力的存在也是企业人浮于事的重要根源,这将导致资源浪费和效率低下。按照现代企业改革的要求,这些人都会在企业减员增效过程中逐步由隐性失业者变成显性失业者,妥善安置这些隐性失业人员是一个亟待解决的社会热点问题,是关系到深化企业改革、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的重大问题。
(四)加强对农村失业的统计
农村与城镇的社会经济环境不同,劳动力的就业方式、特点等方面均有较大差距。因而两者在失业率统计中,其指标设置、调查侧重都有所区别。应把农村劳动力就业、失业及剩余劳动力转移状况统计上来,为下一步农村剩余劳动力更加迅猛的转移提出对策。由于现阶段这方面的理论准备和实际操作问题都还没很好解决,可暂不对农村进行有关失业率的调查。但在城镇失业率的调查中,有两种农村劳动力是需要考虑的:第一种是城市近郊部分农民的耕地已被城市建设全部征用,政府虽付给一定量的补偿金,但并不负责给这些劳动力提供就业岗位,他们除了户口仍是白色的本子(即农业户口)外,与城镇人员并无本质区别,如果这部分劳动力也正在寻找工作,则不应将其排除在失业调查对象之外。第二种是部分农村劳动力长期脱离土地进城谋生,有的在城镇已常住半年以上,如果在调查期间这部分人中有的正在寻找工作,则应统计为失业人员。
参考文献
[1] 杨宜勇.失业冲击波[M].北京:今日中国出版社,1997.
[2] 袁志刚.中国就业报告[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2.
[3] 李洪升.对我国现行失业统计的探讨[J].内蒙古财经学院学报,2005年 第4期.
[4] 刘娜.我国失业问题的统计问题和改进[J].统计与预测,2004年第3期.
[5] 潘文荣.对我国失业统计的探讨[J].统计教育,2005年第2期.
关键词失业;统计;失业人口
一、问题的提出
我国是一个拥有13亿人口的大国,随着改革向纵深推进和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失业人口与日俱增,失业问题相当严重,影响着社会稳定和国民经济的发展。解决好失业问题是当前政府的重要任务之一。在这一形势下,加强统计工作,获取真实、准确的失业统计数据是非常重要的。
就业与失业的界定是失业统计的前提。从经济学意义上讲,所谓失业就是劳动力的闲置,即劳动力与生产资料相分离的一种状态,也可以说是劳动者与劳动资料在总量、结构、时间、空间上没有有效结合。失业人口是指在劳动力市场上滞留着的没有工作但正在积极寻找或等待被重新招回工作的群体。失业人口通常可分为自愿失业与非自愿失业两部分。根据国际劳工组织的定义,非自愿失业是指在一定年龄以上,在规定的调查时间范围内没有职业或工作时间没有达到规定标准,有劳动能力,正在寻找有报酬工作的人。具体说,失业人口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① 因工作合同已终结或暂时停止,目前没有工作但正在寻找有报酬工作的人;②从未曾受雇工作,现正寻找有报酬工作的人;③已经退休,但在一定时期内仍然工作,并正在寻找有报酬工作的人;④目前尚无工作,但已经安排好在某一段时期后开始从事一项新工作的人;⑤暂时被解雇而又没有薪金的人。我国国家统计局规定:失业人员是指非农业户口,在一定劳动年龄、有劳动能力、无业而要求就业,并在当地就业服务机构进行求职登记的人。
二、对我国现行失业统计的分析
我国现行失业统计较之过去已有重大改进,但在失业统计内涵的界定、统计外延过窄以及统计指标体系等诸多方面仍然存在着许多问题与不足。
(一)关于失业统计内涵
首先是年龄规定的不一致。目前我国的失业统计将年龄限定在劳动就业年龄(16岁至男 60岁、女55 岁)是不合适的。因为它已不适应人口发展和经济发展的要求,表现为法定就业年龄和离退休年龄都偏低,造成现实劳动力低素质及人力资源开发利用不充分。在国外对失业通常规定年龄下限,退休后曾经工作并继续寻找工作者仍算失业。显然我国这样的规定会缩小失业人口的规模。其次是没有明确界定劳动时间。按国际惯例,劳动者在一定时期内的工作时间有具体规定,凡是在一定时期内劳动时间累计不足于这个规定时间的人就会被列入失业统计范围。由于我国没有明确的时间规定,必然导致就业与失业统计不以劳动事实为依据从而会产生一部分人在失业后未进行登记而未被统计在失业之中,又会导致一部分人进行了失业求职登记而事实上从事一些有报酬的劳动的人被统计在失业之中,最终导致失业与就业统计的双重失真。
(二)关于失业统计外延
我国失业统计只面对城镇失业人员,对事实上占我国失业队伍较大比重的农村失业人员不统计,这大大地缩小了我国实际存在的失业规模。中国是一个农业人口占70%的国家,劳动力绝大部分在农村,随着农村经济改革的深化,大批农村剩余劳动力涌现出来,并进入劳动力市场,从而形成大量的农村失业人口。资料显示,目前中国平均每个劳动力拥有的耕地面积为4.2亩,但在现有的生产力水平条件下,每个农业劳动力平均可耕种土地约有8亩,这就意味着中国农村中约有1.5亿的剩余劳动力需要转移。而且随着产业结构的进一步调整,今后一个时期我国农村中估计每年还要新增500万~600万人的剩余劳动力。
(三)关于失业统计指标和调查方法
我国目前只有失业人数、一般失业率指标,大量存在的不充分就业、隐性失业等现象没有进行反映。失业是一种时期现象,大部分失业人员往往是一年中的某一段时期处于失业状态。而我国大部分地区失业人数和失业率只有年度数,没有规范的季度失业统计,更缺乏国际通行的月度失业统计,这就大大降低了失业统计时效性和使用价值,没有起到统计数据为宏观决策服务的作用,不能用于准确判断我国的失业现状。另外,我国的失业统计不是采用国外通行的住户抽样调查取得,而是通过对地方各级劳动管理部门登记的失业人数汇总而来,这必然导致失业统计结果偏低。城镇失业人口的统计来源于在当地服务机构正式登记的失业人员,没有正式登记的就不算在失业之列。
三、对改进我国现行失业统计体系的建议
失业问题是关系国计民生的大事,它直接影响着每个人的生活。严重的失业会极大地限制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并容易引起社会的震荡。因此,我们应对反映失业统计给以足够的重视,尽量把失业统计做好、做细,同时密切注意西方失业统计理论的发展,引进先进的统计手段,建立起科学的失业统计方法,及时、准确地为有关部门提供失业统计数据。
(一)建立科学的失业统计指标体系,完善失业统计调查方法
建立失业统计指标体系关系是能否全面、系统反映失业状况的大问题。因此,我国失业统计体系既要有科学理论与方法论的指导,又要从我国的国情出发;既要能体现失业现象的基本特征,又要能与劳动统计指标体系结合起来,使之成为该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既要有反映失业人员的数量方面的指标,又要有反映其素质方面的指标;既要有总量指标,又要有反映结构和分布的指标。总之,要建立具有科学性和系统性的指标体系,彻底改变原有失业统计指标体系不完整和不全面的现象,这不仅是统计科学性的需要,而且也是正确估计国民经济发展态势和加强宏观管理与调控的需要。
(二)对失业人员的年龄应取消上限
对失业者的年龄下限应有明确规定,这样,可以防止企业使用童工。但对失业者的年龄上限可不作限定,因为目前规定的失业者的年龄上限(男60岁,女55岁)偏低。如果这部分人不统计为失业者,不但与事实不符,也人为地缩小了我国失业人口规模。不设年龄上限,同时也有利于与国际标准接轨。国际标准的失业人员一般只规定年龄下限而不规定年龄上限,即已达到或超过退休年龄但符合失业定义的人仍被视为失业者。当前我国规定的失业者年龄上限还低于国家规定的城镇职工的退休年龄,这种年龄差别使得一些未到退休年龄的城镇失业者没有包括在城镇失业人口的统计数内,进而影响失业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取消失业年龄上限,不仅符合我国的国情,而且有利于与国际标准接轨。
(三)加强隐性失业统计
隐性失业是指用人单位所雇佣的劳动者从事不能充分发挥其能力的工作或从事那种劳动生产率低于他能达到的标准的工作。通俗地讲,隐性失业就是名义上的就业,实际上的失业。城镇隐性失业的存在,不仅不能为企业带来效益,而且因占用企业稀缺的物质资本,分享企业收益,而使这些企业人均物质装备水平降低,也使有效劳动力预期收入下降而影响劳动积极性的良好发挥,而且企业无效劳动力的存在也是企业人浮于事的重要根源,这将导致资源浪费和效率低下。按照现代企业改革的要求,这些人都会在企业减员增效过程中逐步由隐性失业者变成显性失业者,妥善安置这些隐性失业人员是一个亟待解决的社会热点问题,是关系到深化企业改革、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的重大问题。
(四)加强对农村失业的统计
农村与城镇的社会经济环境不同,劳动力的就业方式、特点等方面均有较大差距。因而两者在失业率统计中,其指标设置、调查侧重都有所区别。应把农村劳动力就业、失业及剩余劳动力转移状况统计上来,为下一步农村剩余劳动力更加迅猛的转移提出对策。由于现阶段这方面的理论准备和实际操作问题都还没很好解决,可暂不对农村进行有关失业率的调查。但在城镇失业率的调查中,有两种农村劳动力是需要考虑的:第一种是城市近郊部分农民的耕地已被城市建设全部征用,政府虽付给一定量的补偿金,但并不负责给这些劳动力提供就业岗位,他们除了户口仍是白色的本子(即农业户口)外,与城镇人员并无本质区别,如果这部分劳动力也正在寻找工作,则不应将其排除在失业调查对象之外。第二种是部分农村劳动力长期脱离土地进城谋生,有的在城镇已常住半年以上,如果在调查期间这部分人中有的正在寻找工作,则应统计为失业人员。
参考文献
[1] 杨宜勇.失业冲击波[M].北京:今日中国出版社,1997.
[2] 袁志刚.中国就业报告[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2.
[3] 李洪升.对我国现行失业统计的探讨[J].内蒙古财经学院学报,2005年 第4期.
[4] 刘娜.我国失业问题的统计问题和改进[J].统计与预测,2004年第3期.
[5] 潘文荣.对我国失业统计的探讨[J].统计教育,2005年第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