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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法律制度是人类一种最为奇特的创造,它往往以一种最强烈的方式来集中突出的表达一种体制,体现一种观念,并且做出种种要求,法律制度作为国家实现其统治的基本工具,作为社会关系的重要调节器,往往以国家的强制力为后盾。
关键词:中国 法律制度 律法
在中国古代君权神授,律法条文成为了统治者统治下层百姓的工具。
一、法律制度的产生
公元前2070年,禹建立起了第一个奴隶制国家,号大夏,都阳城。禹死后传位于启,标志着世袭制代替了禅让制,“家天下”代替了“公天下”,使中國社会在当时有了质的变化,而夏朝法律制度作为奴隶主阶级实施阶级统治的工具,便随着夏王朝的发展变化,由原先的习惯法向成文法过渡。
夏王朝建立初期,在一定程度上保留着原始社会的某些特征,新氏族习惯以习惯法的形式保留下来,从而继续发挥作用,随着时间的发展,奴隶主阶层与奴隶阶层以及各边疆部落地区矛盾尖锐化,最典型的事件就是“太康失国”,“夏有乱政,而作禹刑”加速了制成发的产生。禹刑则是夏朝法律的总称,与之相设立的牢房被称为“夏台”或“钧台”。
公元前1600年,商汤与夏桀战于鸣条,夏桀惨败,自此,夏朝灭亡,商汤立商,建都亳。《左传?昭公六年》载:“商有乱政,而作汤刑。”从狭义上讲,《汤刑》是商朝继夏朝制《禹刑》后而制定的一部不予公布的刑书。从广义上讲,《汤刑》有事商朝奴隶制法的泛称。与《禹刑》相同,在相应时期起着相同的作用。
公元前1064年,武王大败纣王,纣王自焚,商灭亡,武王建周,定都镐京,史称西周。而武王在建立西周后不久边病逝了,由嫡长子继位,以周公、召公以及太公望辅政,不久,则发生了三监叛乱,进而周公东征,历时三年终得平定。周公在洛邑兴建东都作为陪都,并迁殷商移民于此加以监视。西周统治者在继承夏商两代“天讨”“天伐”的神权思想,在此基础上提出了“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主张。这种主张是后世中国传统社会的“礼法结合”,道德与法律相互渗透和融合也有直接的影响。除此之外,周公作《周礼》并推广应用,周礼以一种特殊方式,对西周社会生活的各方二起着积极而广泛的调节作用。
二、法律演变
公元前770年,周平王东迁洛邑,史称东周。东迁后,周天子王畿缩小,兵力削弱,财力穷困,权威跌落,使诸侯国几乎都成为了独立政权,不再听从王令,而周天子法尔要依附于强大的诸侯,“共主”的地位名存实亡,所以,《周礼》成为了废文。此后,春秋各国开始各定律文,如:郑国的铸刑书,晋国的铸刑鼎,楚国的“作仆区法”,标志着我国成文之法的诞生,成文法的制定和公布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旧贵族的特权,打破了“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壁垒。同时,标志着奴隶制法制的瓦解,封建制法制的建立,从而促进封建生产关系的发展。
公元前475年,战国时期始,各国为振兴国力,纷纷进行变法。其中,法家学派受到了各国君主的重用,他们所进行的变法改革为封建地主制打下了基础,进而促进了其发展。战国初期,魏国李悝在魏文侯的支持下变法,使魏国成为战国初期最强盛的国家,期间,李悝集春秋各国律法之大成,编撰成《法经》,并成为了今后各国变法所参照成文法的范本。
公元前221年,秦统一六国,建立起了中国历史上第一个中央集权的大一统帝国。天下初始,秦始皇便立刻“一法度”,使“法令由一统”将原秦国律法推广全国。此时,秦朝的律法大都源自于商鞅变法。这些律令都是当初秦国为统一六国时所制定的,因而有些不合时宜,同时又采取种种立法措施进一步完善法制,特别是秦始皇三十四年,由丞相李斯主持“明法度,定律令”,对原有法律加以全面修订和补充,颁行全国。
公元前207年,刘邦入关,秦亡。入关后,刘邦约法三章,即“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约法三章使安定社会,稳定民心,并且赢得百姓的支持。
公元前202年,汉朝初立,基本上继承沿用了秦朝的政治经济体制,称“汉承秦制”。然秦之律法无法给当时的社会带来稳定发展,因而刘邦命丞相萧何根据《秦律》制定《汉律》,废除其中的夷三族及连坐法,增加了《户律》《兴律》《厩律》合九章,故称《九章律》。汉武帝时期,为加强中央集权,又陆续修订旧律并颁布一些新律,如张汤《越宫律》、陈禹《朝律》与《九章律》,大致奠定了汉律的规模,到东汉时依然沿用。
公元前589年,隋文帝杨坚灭南陈,结束了自东汉末以来近四百年的分裂割据局面,使国家重新归于统一。《旧唐书?刑法志》对隋朝法制进行了简要总结。“自汉迄隋,世有损益,而罕能折衷,隋文帝参周齐旧政,以定律令,除苛惨之法,务在宽平,比及晚年,渐亦滋虐,炀帝忌刻,法令尤峻,人不堪命,遂至于亡”。开皇元年到开皇三年,隋文帝修订颁布《开皇律》,本律以“取适于时,故有损益”的修律原则,制定并颁布,后又更等新律“除死八十一条,流罪一百五十四条,徙杖等千余种”终成定文。使《开皇律》成为“刑网简要,疏而不失”的封建大法。
公元前618年,隋亡,唐高祖李渊称帝,定都长安。因当时“诸事始定,边方尚梗,救时之弊,有所未暇”,使得唐初律令的基本内容承袭于《开皇律》。至唐高宗时,又令长孙无忌等对《唐律》加以修订,并对律文逐条加以解释,撰《永徽律疏》(《唐律疏议》)。这是我国现存最早最完整的一部封建法典,对后世及周边国家法典的修订有重大影响。
公元960年,陈桥驿兵变,赵匡胤黄袍加身,建立宋朝,定都开封。宋初,宋太祖建隆四年,以《唐律》为准,参用唐、五代律令格式及刑统,编敕修成《建隆重详定刑统》,即为《宋刑统》,遂刻板颁于天下。它是我国历史上第一步刊版印行的法典,是研究宋朝政治、经济、文化及法律的重要文献之一。
《大扎撒》是公元1225年,成吉思汗颁布的法令,“扎撒”在蒙古语意为命令。随即成吉思汗下令把蒙古的许多习惯法固定下来编成法典,以维持正常的统治秩序,保护游牧经济。
公元1368年,蒙古人败回北方草原,元朝灭亡。朱元璋建立明朝,史称明太祖。明太祖出身贫贱,因而痛恨贪官污吏,明朝所修《大明律》及《大诏》,对此进行了相当严苛的规定,即为“重典治吏”,一改隋唐以来沿袭了八百年之久的法律体系结构,是中国法律体系更加趋于君主专制化。
公元1644年,清军入关,定都北京,从而开始建立起对全国的统治。顺治二年,清朝修编《大清律》,以《大明律》为蓝本,几乎通篇照抄,从而沿袭了《大明律》的基本特点,但编修官员也适当参考保留入关前额旧有典章制度,使两者相结合,于顺治三年修成《大清律》。
三、中国古代法律的作用
历朝历代对于律法条文的产生,修定其最主要的目的,就是为了维护自己的统治地位。无论在历史上被称为明君的帝王,如汉文帝、汉景帝、亦或是唐太宗,他们在位期间轻徭薄赋、奖励耕织、招募屯垦,其根本目的是维护王朝统治。
1、夏、商、周时,律法条文的产生,就是使奴隶主名正言顺的立于统治地位上,将对平民和奴隶的剥削合理合法化,在维护王权的同时,业镇压着各种“违背”网名和反抗国家的行为。
2、战国时,各国的变法运动是一种顺应历史进程的行为,使我国从奴隶制社会向封建地主制社会过渡,在使土地私有的同时,使部分人的社会地位得以提升。
3、自秦到清,个朝各代的条文法令皆因时制宜,招募流民、免除赋役、打击豪强、惩治贪官,即稳定社会经济秩序,有促进了社会经济的发展,从而在根本上巩固了统治阶级的地位。
参考文献:
[1].齐涛.中国通史教程.山东大学出版社.2001年
[2]曾宪义.中国法制史.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
[3]张晋藩.中国法制史.群众出版社.1991年
关键词:中国 法律制度 律法
在中国古代君权神授,律法条文成为了统治者统治下层百姓的工具。
一、法律制度的产生
公元前2070年,禹建立起了第一个奴隶制国家,号大夏,都阳城。禹死后传位于启,标志着世袭制代替了禅让制,“家天下”代替了“公天下”,使中國社会在当时有了质的变化,而夏朝法律制度作为奴隶主阶级实施阶级统治的工具,便随着夏王朝的发展变化,由原先的习惯法向成文法过渡。
夏王朝建立初期,在一定程度上保留着原始社会的某些特征,新氏族习惯以习惯法的形式保留下来,从而继续发挥作用,随着时间的发展,奴隶主阶层与奴隶阶层以及各边疆部落地区矛盾尖锐化,最典型的事件就是“太康失国”,“夏有乱政,而作禹刑”加速了制成发的产生。禹刑则是夏朝法律的总称,与之相设立的牢房被称为“夏台”或“钧台”。
公元前1600年,商汤与夏桀战于鸣条,夏桀惨败,自此,夏朝灭亡,商汤立商,建都亳。《左传?昭公六年》载:“商有乱政,而作汤刑。”从狭义上讲,《汤刑》是商朝继夏朝制《禹刑》后而制定的一部不予公布的刑书。从广义上讲,《汤刑》有事商朝奴隶制法的泛称。与《禹刑》相同,在相应时期起着相同的作用。
公元前1064年,武王大败纣王,纣王自焚,商灭亡,武王建周,定都镐京,史称西周。而武王在建立西周后不久边病逝了,由嫡长子继位,以周公、召公以及太公望辅政,不久,则发生了三监叛乱,进而周公东征,历时三年终得平定。周公在洛邑兴建东都作为陪都,并迁殷商移民于此加以监视。西周统治者在继承夏商两代“天讨”“天伐”的神权思想,在此基础上提出了“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主张。这种主张是后世中国传统社会的“礼法结合”,道德与法律相互渗透和融合也有直接的影响。除此之外,周公作《周礼》并推广应用,周礼以一种特殊方式,对西周社会生活的各方二起着积极而广泛的调节作用。
二、法律演变
公元前770年,周平王东迁洛邑,史称东周。东迁后,周天子王畿缩小,兵力削弱,财力穷困,权威跌落,使诸侯国几乎都成为了独立政权,不再听从王令,而周天子法尔要依附于强大的诸侯,“共主”的地位名存实亡,所以,《周礼》成为了废文。此后,春秋各国开始各定律文,如:郑国的铸刑书,晋国的铸刑鼎,楚国的“作仆区法”,标志着我国成文之法的诞生,成文法的制定和公布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旧贵族的特权,打破了“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壁垒。同时,标志着奴隶制法制的瓦解,封建制法制的建立,从而促进封建生产关系的发展。
公元前475年,战国时期始,各国为振兴国力,纷纷进行变法。其中,法家学派受到了各国君主的重用,他们所进行的变法改革为封建地主制打下了基础,进而促进了其发展。战国初期,魏国李悝在魏文侯的支持下变法,使魏国成为战国初期最强盛的国家,期间,李悝集春秋各国律法之大成,编撰成《法经》,并成为了今后各国变法所参照成文法的范本。
公元前221年,秦统一六国,建立起了中国历史上第一个中央集权的大一统帝国。天下初始,秦始皇便立刻“一法度”,使“法令由一统”将原秦国律法推广全国。此时,秦朝的律法大都源自于商鞅变法。这些律令都是当初秦国为统一六国时所制定的,因而有些不合时宜,同时又采取种种立法措施进一步完善法制,特别是秦始皇三十四年,由丞相李斯主持“明法度,定律令”,对原有法律加以全面修订和补充,颁行全国。
公元前207年,刘邦入关,秦亡。入关后,刘邦约法三章,即“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约法三章使安定社会,稳定民心,并且赢得百姓的支持。
公元前202年,汉朝初立,基本上继承沿用了秦朝的政治经济体制,称“汉承秦制”。然秦之律法无法给当时的社会带来稳定发展,因而刘邦命丞相萧何根据《秦律》制定《汉律》,废除其中的夷三族及连坐法,增加了《户律》《兴律》《厩律》合九章,故称《九章律》。汉武帝时期,为加强中央集权,又陆续修订旧律并颁布一些新律,如张汤《越宫律》、陈禹《朝律》与《九章律》,大致奠定了汉律的规模,到东汉时依然沿用。
公元前589年,隋文帝杨坚灭南陈,结束了自东汉末以来近四百年的分裂割据局面,使国家重新归于统一。《旧唐书?刑法志》对隋朝法制进行了简要总结。“自汉迄隋,世有损益,而罕能折衷,隋文帝参周齐旧政,以定律令,除苛惨之法,务在宽平,比及晚年,渐亦滋虐,炀帝忌刻,法令尤峻,人不堪命,遂至于亡”。开皇元年到开皇三年,隋文帝修订颁布《开皇律》,本律以“取适于时,故有损益”的修律原则,制定并颁布,后又更等新律“除死八十一条,流罪一百五十四条,徙杖等千余种”终成定文。使《开皇律》成为“刑网简要,疏而不失”的封建大法。
公元前618年,隋亡,唐高祖李渊称帝,定都长安。因当时“诸事始定,边方尚梗,救时之弊,有所未暇”,使得唐初律令的基本内容承袭于《开皇律》。至唐高宗时,又令长孙无忌等对《唐律》加以修订,并对律文逐条加以解释,撰《永徽律疏》(《唐律疏议》)。这是我国现存最早最完整的一部封建法典,对后世及周边国家法典的修订有重大影响。
公元960年,陈桥驿兵变,赵匡胤黄袍加身,建立宋朝,定都开封。宋初,宋太祖建隆四年,以《唐律》为准,参用唐、五代律令格式及刑统,编敕修成《建隆重详定刑统》,即为《宋刑统》,遂刻板颁于天下。它是我国历史上第一步刊版印行的法典,是研究宋朝政治、经济、文化及法律的重要文献之一。
《大扎撒》是公元1225年,成吉思汗颁布的法令,“扎撒”在蒙古语意为命令。随即成吉思汗下令把蒙古的许多习惯法固定下来编成法典,以维持正常的统治秩序,保护游牧经济。
公元1368年,蒙古人败回北方草原,元朝灭亡。朱元璋建立明朝,史称明太祖。明太祖出身贫贱,因而痛恨贪官污吏,明朝所修《大明律》及《大诏》,对此进行了相当严苛的规定,即为“重典治吏”,一改隋唐以来沿袭了八百年之久的法律体系结构,是中国法律体系更加趋于君主专制化。
公元1644年,清军入关,定都北京,从而开始建立起对全国的统治。顺治二年,清朝修编《大清律》,以《大明律》为蓝本,几乎通篇照抄,从而沿袭了《大明律》的基本特点,但编修官员也适当参考保留入关前额旧有典章制度,使两者相结合,于顺治三年修成《大清律》。
三、中国古代法律的作用
历朝历代对于律法条文的产生,修定其最主要的目的,就是为了维护自己的统治地位。无论在历史上被称为明君的帝王,如汉文帝、汉景帝、亦或是唐太宗,他们在位期间轻徭薄赋、奖励耕织、招募屯垦,其根本目的是维护王朝统治。
1、夏、商、周时,律法条文的产生,就是使奴隶主名正言顺的立于统治地位上,将对平民和奴隶的剥削合理合法化,在维护王权的同时,业镇压着各种“违背”网名和反抗国家的行为。
2、战国时,各国的变法运动是一种顺应历史进程的行为,使我国从奴隶制社会向封建地主制社会过渡,在使土地私有的同时,使部分人的社会地位得以提升。
3、自秦到清,个朝各代的条文法令皆因时制宜,招募流民、免除赋役、打击豪强、惩治贪官,即稳定社会经济秩序,有促进了社会经济的发展,从而在根本上巩固了统治阶级的地位。
参考文献:
[1].齐涛.中国通史教程.山东大学出版社.2001年
[2]曾宪义.中国法制史.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
[3]张晋藩.中国法制史.群众出版社.199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