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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
小李幼年丧父,由继父将其抚养成人。1999年5月,在小李继父的操持下,我和小李利用虚报的年龄到民政部门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当时我21岁,小李只有18岁。我们结婚以后,小李的继父分三次从我处借钱7800元。2001年3月,我想翻修房子,就多次找小李的继父催要借款,但他每次都以资金紧张为由拒绝还钱。2001年10月,当我再次找他要钱时,他却耍起了无赖,他说:“当时你和小李在未达到法定婚龄的情况下结婚,是我想的办法、托的关系,如果你再找我讨账,我就到民政部门反映你们以虚假年龄办理结婚登记的情况,到时候民政部门就会收回你们的结婚证,宣告你们的婚姻无效,让你妻离子散。”迫于他的威胁,至今我没敢再找他讨账。请问,如果小李的继父到民政部门反映我们利用虚报年龄办理婚姻登记情况的话,民政部门真的会宣告我们的婚姻无效吗?
河北崔强
崔强朋友:
《婚姻法》第六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四)未到法定婚龄的。”因此,你和小李在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情况下,采用虚报年龄的方式形成的“婚姻关系”,应当属于无效的婚姻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七条的规定,小李的继父有权到法院以小李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为由申请宣告你们的婚姻无效。但该《解释》第八条还规定: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根据上述规定,你和小李现在已经达到了法定婚龄,你们婚姻无效的法定情形已经消失,那么即使小李的继父到法院提出宣告你们婚姻无效的申请,法院也不会对其申请予以支持。
小李幼年丧父,由继父将其抚养成人。1999年5月,在小李继父的操持下,我和小李利用虚报的年龄到民政部门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当时我21岁,小李只有18岁。我们结婚以后,小李的继父分三次从我处借钱7800元。2001年3月,我想翻修房子,就多次找小李的继父催要借款,但他每次都以资金紧张为由拒绝还钱。2001年10月,当我再次找他要钱时,他却耍起了无赖,他说:“当时你和小李在未达到法定婚龄的情况下结婚,是我想的办法、托的关系,如果你再找我讨账,我就到民政部门反映你们以虚假年龄办理结婚登记的情况,到时候民政部门就会收回你们的结婚证,宣告你们的婚姻无效,让你妻离子散。”迫于他的威胁,至今我没敢再找他讨账。请问,如果小李的继父到民政部门反映我们利用虚报年龄办理婚姻登记情况的话,民政部门真的会宣告我们的婚姻无效吗?
河北崔强
崔强朋友:
《婚姻法》第六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四)未到法定婚龄的。”因此,你和小李在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情况下,采用虚报年龄的方式形成的“婚姻关系”,应当属于无效的婚姻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七条的规定,小李的继父有权到法院以小李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为由申请宣告你们的婚姻无效。但该《解释》第八条还规定: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根据上述规定,你和小李现在已经达到了法定婚龄,你们婚姻无效的法定情形已经消失,那么即使小李的继父到法院提出宣告你们婚姻无效的申请,法院也不会对其申请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