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源治理视域下人民法院参与社会治理现代化的功能要素和路径构建

来源 :中国应用法学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juguoxianzh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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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作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必然要求人民法院在立足审判职能的基础上主动参与社会治理,但对终端诉讼化解功能的过度依赖、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协同功能机制性不足、社会秩序引导功能客观弱化等因素,影响人民法院参与社会治理现代化的实效性.社会治理作为对社会事务、社会组织、社会生活进行引导、规范的过程,社会治理现代化的三要素应当赋予新的时代内涵,即合作协同的现代化治理理念形塑、多元共治的现代化主体格局搭建、社会治理的现代化保障方式支撑.面对日益复杂的矛盾纠纷,人民法院参与社会治理现代化的路径,应以“诉源共治→非诉化解→诉讼终结”矛盾纠纷化解体系的构建为进路,健全矛盾纠纷预防网络体系和“漏斗式”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从而形成人民法院参与社会治理现代化的新格局.
其他文献
本文主要对《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票据法》及其司法解释所涉及的票据问题进行研究.坚持票据行为无因性原则,并不意味着不需要审理和考察持票人取得票据手段是否合法问题.要正确理解票据行为无因性的立法目的,正确认定票据权利人.票据行为无因性的立法目的是促进票据流通,保护善意第三人,而非保护非法取得票据者.存在我国《票据法》第12条规定情形的,持票人不享有票据权利.当事人以民间贴现为业的,因该行为违反了特许经营的规定,故应认定无效.票据质押背书是票据质权的设立要件,不具备该要件的,应认定票据质押未依法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