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随着我国普法工作的不断推进,农民朋友的法律意识有了明显的提高。他们在生产生活中,当合法权利受到侵害时,一般都知道寻求法律保护。司法机关对待“三农”案件高度重视,相当多的农民朋友通过诉讼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但是,有些农民朋友因为缺乏相应的法律知识和诉讼经验,在诉讼中,或者因为原被告主体不正确,或者因为证据不足,或者因超过诉讼时效等原因而败诉,从而导致“有理而败诉”的结果,既不利于农民朋友自身利益的保护,也不利于和谐社会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