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 要:让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将其财产情况向权利人告知,既有公开接受监督的意义,也有宣誓的意义,一旦被发现虚假申报,则如同在法庭上的不诚信。把他们不诚信行为记录入整个信用系统,对他们今后的生活、工作等多方面产生不良影响,惩罚方式甚至比刑事处罚,更能产生强有力的震慑作用。
关键词:财产申报制度;司法现状;价值参考
一、司法实践中财产申报制度的现状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此即“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制度”。该规定承继于民事诉讼法2007年修改时所确立的内容。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还对被执行人的报告程序作了详细的规定:“……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情况的,应当向其发出报告财产令。报告财产令中应当写明报告财产的范围、报告财产的期间、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法律后果等内容。”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认为“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中规定的“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应以拒执罪追究刑事责任。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对不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加入了一系列信用惩戒的惩罚措施,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明确将“违反财产报告制度”,作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事由。
应该说,法律、司法解释对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制度的内容、落实及其违反的后果的规定是明确、具体的。但从实践来看,这一制度的执行情况却差强人意,被执行人极少按照法院报告财产令要求申报财产,该制度应有的价值未能得到有效发挥,甚至可以说处于“失灵”的状态。之所以这么说,除了源于笔者多年来在执行工作一线的切身體会,也基于最近所作的一次深入调研。
最近,全面了解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制度的执行情况,我们对S市5个基层法院以执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为主进行了专项检查,共检查案件29423件,其中申报财产的仅278件,占0.94%;未申报财产29145件,其中采取制裁措施的64件,仅占0.22%。归纳起来,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被执行人财产申报比例极小
实践中,财产申报制度应有的查明财产情况、督促配合执行的功能未得到有效发挥,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仍然依赖于申请执行人提供和法院调查。数据统计显示,S市甲法院申报财产件数最多,但仅占到收案数的2.6%。案件从审判结束到进入执行程序前有一个期间,在此期间内,若相关当事人愿意主动履行法律义务,案件就不会进入执行程序,也不会有财产申报的义务。由于当事人对财产申报的含义有错误认识,其不愿意履行法律义务,当然也不会“自投法网”主动申报财产状况。特别是农村地区的被执行人,根本不明白财产申报是什么意思,认为自己是被执行人,为何还要申报财产,实践中农村被执行人申报财产的比例基本为零。
2.部分被执行人虚假申报财产
尽管被执行人申报财产的数量很少,仍有一定比例的虚假申报,从抽查调研的情况来看,约占申报数量的80%。而且从实践中来看,主要为城镇居民、公司企业,部分被执行人具有一定文化素质,了解按照财产报告令申报财产是其法律义务,但为逃避执行往往虚假申报。由于虚假申报存在一个“认定难”的问题,且部分执行人员因案件压力大,“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即使查找到被执行人所隐匿不报的财产,也往往不再以虚假申报追究其法律责任,更加剧了被执行人虚假申报的铤而走险。
3.对拒不申报、虚假申报的制裁措施缺乏
统计数据显示,被执行人不主动申报或虚假申报,被罚款、拘留的仅有64人次,在执行法官心里,对以不主动申报为由对被执行人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似乎“说不过去”。被执行人既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又不履行财产报告义务的,应承受一定的法律责任。这里的法律责任,表现为罚款、拘留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刑事责任。罚款、拘留在实践中也被广泛运用,总体上看,罚款有加剧被执行人不能履行的危险,而拘留由于不得超过15天的时间,效果也并不被十分看好。至于刑事责任追究,受当地的司法政策影响较大,在相关政策执行期间,运用的效果较为明显,而平时则显得有些运用不足。
二、实践中财产申报制度被忽视的危害
多数执行法官认为其仅为程序要求,当事人认为是多此一举,不仅被执行人不配合,亦鲜有权利人因法院未发送财产申报令而提出异议,该制度的执行处于一种似有非有、可有可无的状态。但稍一细究,其危害是明显的:
1.对申请执行人程序权利的侵犯
应该说,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制度是维护权利人权利有效实现的措施之一,如果被执行人不申报财产,法院也不对其进行制裁,导致这一制度被忽视、被边缘化、被程序化,流于形式,那么损害的必然是申请执行人的利益,至少是程序上的可能性。
2.对法官(执行员)法定职责的渎职
既然法律、司法解释规定了发送财产申报令是必要的执行措施,那么严格来说,没有依法发送、以及对当事人不报告、虚假报告财产不依法进行制裁,则是一种具有渎职性质的行为,一旦当事人进行投诉,尤其因此导致案件执行迟延、丧失执行时机等后果的,执行法官必然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对财产申报制度价值有效实现的制约
财产申报制度的价值,不仅在于促进个案的执行,还在于促进构建良好的司法秩序和诚信的社会秩序。该制度的落实流于形式、失灵甚至不执行,其危害既是直接的,也是深远的,不仅可能导致个案丧失执行时机,也使得整个执行措施的大网破了一个洞,其应有的机制性作用不能得到应有的发挥。
参考文献:
[1]卢换敏.浅析我国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制度的法律责任[J].法制博览,2016(6).
[2]崔映瑜.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制度研究[D].2015.
[3]丁晓婷.试论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制度的完善[J].黑河学刊,2017 (5):110-111.
关键词:财产申报制度;司法现状;价值参考
一、司法实践中财产申报制度的现状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此即“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制度”。该规定承继于民事诉讼法2007年修改时所确立的内容。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还对被执行人的报告程序作了详细的规定:“……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情况的,应当向其发出报告财产令。报告财产令中应当写明报告财产的范围、报告财产的期间、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法律后果等内容。”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认为“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中规定的“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应以拒执罪追究刑事责任。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对不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加入了一系列信用惩戒的惩罚措施,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明确将“违反财产报告制度”,作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事由。
应该说,法律、司法解释对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制度的内容、落实及其违反的后果的规定是明确、具体的。但从实践来看,这一制度的执行情况却差强人意,被执行人极少按照法院报告财产令要求申报财产,该制度应有的价值未能得到有效发挥,甚至可以说处于“失灵”的状态。之所以这么说,除了源于笔者多年来在执行工作一线的切身體会,也基于最近所作的一次深入调研。
最近,全面了解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制度的执行情况,我们对S市5个基层法院以执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为主进行了专项检查,共检查案件29423件,其中申报财产的仅278件,占0.94%;未申报财产29145件,其中采取制裁措施的64件,仅占0.22%。归纳起来,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被执行人财产申报比例极小
实践中,财产申报制度应有的查明财产情况、督促配合执行的功能未得到有效发挥,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仍然依赖于申请执行人提供和法院调查。数据统计显示,S市甲法院申报财产件数最多,但仅占到收案数的2.6%。案件从审判结束到进入执行程序前有一个期间,在此期间内,若相关当事人愿意主动履行法律义务,案件就不会进入执行程序,也不会有财产申报的义务。由于当事人对财产申报的含义有错误认识,其不愿意履行法律义务,当然也不会“自投法网”主动申报财产状况。特别是农村地区的被执行人,根本不明白财产申报是什么意思,认为自己是被执行人,为何还要申报财产,实践中农村被执行人申报财产的比例基本为零。
2.部分被执行人虚假申报财产
尽管被执行人申报财产的数量很少,仍有一定比例的虚假申报,从抽查调研的情况来看,约占申报数量的80%。而且从实践中来看,主要为城镇居民、公司企业,部分被执行人具有一定文化素质,了解按照财产报告令申报财产是其法律义务,但为逃避执行往往虚假申报。由于虚假申报存在一个“认定难”的问题,且部分执行人员因案件压力大,“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即使查找到被执行人所隐匿不报的财产,也往往不再以虚假申报追究其法律责任,更加剧了被执行人虚假申报的铤而走险。
3.对拒不申报、虚假申报的制裁措施缺乏
统计数据显示,被执行人不主动申报或虚假申报,被罚款、拘留的仅有64人次,在执行法官心里,对以不主动申报为由对被执行人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似乎“说不过去”。被执行人既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又不履行财产报告义务的,应承受一定的法律责任。这里的法律责任,表现为罚款、拘留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刑事责任。罚款、拘留在实践中也被广泛运用,总体上看,罚款有加剧被执行人不能履行的危险,而拘留由于不得超过15天的时间,效果也并不被十分看好。至于刑事责任追究,受当地的司法政策影响较大,在相关政策执行期间,运用的效果较为明显,而平时则显得有些运用不足。
二、实践中财产申报制度被忽视的危害
多数执行法官认为其仅为程序要求,当事人认为是多此一举,不仅被执行人不配合,亦鲜有权利人因法院未发送财产申报令而提出异议,该制度的执行处于一种似有非有、可有可无的状态。但稍一细究,其危害是明显的:
1.对申请执行人程序权利的侵犯
应该说,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制度是维护权利人权利有效实现的措施之一,如果被执行人不申报财产,法院也不对其进行制裁,导致这一制度被忽视、被边缘化、被程序化,流于形式,那么损害的必然是申请执行人的利益,至少是程序上的可能性。
2.对法官(执行员)法定职责的渎职
既然法律、司法解释规定了发送财产申报令是必要的执行措施,那么严格来说,没有依法发送、以及对当事人不报告、虚假报告财产不依法进行制裁,则是一种具有渎职性质的行为,一旦当事人进行投诉,尤其因此导致案件执行迟延、丧失执行时机等后果的,执行法官必然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对财产申报制度价值有效实现的制约
财产申报制度的价值,不仅在于促进个案的执行,还在于促进构建良好的司法秩序和诚信的社会秩序。该制度的落实流于形式、失灵甚至不执行,其危害既是直接的,也是深远的,不仅可能导致个案丧失执行时机,也使得整个执行措施的大网破了一个洞,其应有的机制性作用不能得到应有的发挥。
参考文献:
[1]卢换敏.浅析我国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制度的法律责任[J].法制博览,2016(6).
[2]崔映瑜.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制度研究[D].2015.
[3]丁晓婷.试论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制度的完善[J].黑河学刊,2017 (5):110-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