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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因其经营失败或其他原因而终止解散时应依法进行清算,以体现出对股东和债权人利益的均衡保护.现行《公司法》虽赋予了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有关主管机关以及人民法院特定情形下的清算义务与职责,但在具体运用上仍存在缺陷.应通过建立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完善公司终止时的非破产清算制度,以及确立人民法院在债权人利益保护中的最终地位、充分发挥司法审判的功能等途径来实现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