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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现今,全国各地检察机关均不同程度的加强乡镇检察室建设,在原有的基础上,审批设立了一批新的乡镇检察室。在新形势下由于对乡镇检察室具体职能、自身定位没有形成共识,各地的检察室职能设置出现了百家争鸣的现象,笔者试从自身实践出发,对赋予乡镇检察室职务犯罪侦查职能的必要性和如何发挥侦查职能等方面进行探讨。
[关键词]乡镇检察室;职务犯罪侦查;法律监督
引言
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0年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检察机关延伸法律监督触角,促进检力下沉工作的指导意见》,其中一项重要的工作内容是加强基层派出检察室建设。该指导意见出台后,至1997年《刑法》修改以来,陆续撤销和调整的乡镇检察室被赋予新的生命和历史使命。全国各地检察机关均不同程度的加强乡镇检察室建设,在原有的基础上,审批设立了一批新的乡镇检察室。在新形势下乡镇检察室具体职能、自身定位,各级检察机关尚没有形成共识,其中是否赋予乡镇检察室职务犯罪侦查职能是主要分歧。笔者先后在反贪污贿赂局、乡镇检察室工作,结合自身的工作实践笔者认为,检察机关不仅应当赋予乡镇检察室职务犯罪职能,而且要将行使职务犯罪侦查职能特别是查办涉农职务犯罪作为乡镇检察室首要职能。
一、赋予乡镇检察室职务犯罪侦查职能的必要性
赋予乡镇检察室职务犯罪侦查职能是新形势下检察室在所辖区域内切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需要,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三点:
(一)赋予乡镇检察室职务犯罪侦查职能是延伸法律监督触角,促进检力下沉的需要
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承担对立法、执法、司法的合法性进行监察和督促的职能。对乡镇检察室而言,除了对乡镇一级政府进行法律监督外,乡镇还有为数众多基层站所,有人根据基层站所的数量形象将其称为“七站八所”,包括乡镇司法所、派出所、卫生监督所、工商行政、农业站等等。这些基层司法、执法机构,直接面对基层群众,与之联系紧密。基层司法、行政部门能否公正司法、依法行政关系到基层群众切身利益。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延伸法律监督触角,促进检力下沉是要依托乡镇检察室这一载体,切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能,防止基层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规定,腐败渎职,侵害基层群众利益。赋予乡镇检察室职务犯罪侦查职能,能保证乡镇检察机关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能过程中敢于监督,善于监督。以瑞安市塘下检察室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为例,塘下检察室一般开展以下工作(1)接受社区矫正人员举报与控告;(2)开展定期与不定期专项检查;(3)对举报与控告、专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予以进一步核实;(4)视情节分别对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口头建议、发纠正违法通知书;对违反法律规定,涉嫌职务犯罪的由乡镇检察室报检察长批准后立案侦查。可以说乡镇检察室社区矫正法律监督的过程,无形中完成了一次职务犯罪侦查活动。对其他乡镇国家机关的法律阶段从根本上也是这种模式。以强力的职务犯罪侦查权为保障,在履行法律监督过程中以侦查的思维去发现违反法律规定的不公正司法、执法行为,并及时予以纠正,使得乡镇检察室真正做到敢于监督、善于监督。与之相反,检察机关对司法、行政部门的口头建议、检察建议本身没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和强制力,在不赋予乡镇检察室职务犯罪侦查职能下,乡镇检察室对乡镇司法、行政部门的法律监督极易流于形式,导致“你监督你的,我做我的”现象发生。
(二)赋予乡镇检察室职务犯罪侦查职能是化解矛盾、服务基层的需要
当前农村社会关系总体运行良好,但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过程中一些矛盾逐渐凸显。主要是在征地、重点工程建设等领域农村基层干部职务犯罪时有发生,进一步引发一系列显性和潜在的社会矛盾和纠纷。这些矛盾和纠纷解决不好,极易引发群体性上访事件,扰乱社会秩序。乡镇检察室通过查处涉农职务犯罪,可以有效化解矛盾,真正做到服务基层、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在大力查办涉农职务犯罪的基础上, “以案说法”开展农村职务犯罪预防宣传,做到“防控结合,双管齐下”,减少涉农职务犯罪的发案率。
(三)赋予乡镇检察室职务犯罪侦查职能是职务犯罪侦查一体化的需要
职务犯罪一体化,是指以检察机关为办案主体,上下级检察院一体化侦查、同一检察院各职能部门左右协同、做到统一协调,从而保障高效地查办职务犯罪的大侦查态势和工作机制。根据在反贪部门的工作经验,新形势下,仅凭侦查员个人甚至某一办案部门的力量已不足以满足办理重大、疑难职务犯罪案件的需求,我国各级检察机关也是充分认识到这一点,大力倡导职务犯罪侦查一体化,形成大侦查态势。乡镇检察室立足基层,与群众联系紧密,对所辖区域的人、事、物有较为充分的了解,从职务犯罪侦查角度来讲,有利于在其所辖区域内开展信息情报收集、抓捕、搜查等方面。赋予乡镇检察室职务犯罪侦查职能,一方面将这些优势充分运用到职务犯罪侦查活动中,另一方面可以协助本院及上级自侦部门开展侦查活动,成为连接职务犯罪侦查一体化网络中的一个基点。
二、乡镇检察室如何履行职务犯罪侦查活动职能
乡镇检察室履行职务犯罪侦查职能过程中自身遇到难题和瓶颈,这也是为什么理论和实务界一直存在反对赋予乡镇检察室职务犯罪侦查权的声音。反对赋予乡镇检察室职务犯罪职能的原因主要归纳为以下三点:1.乡镇案源较少,一些乡镇检察室办案数量呈逐年减少趋势,甚至没有案件可办。2.侦查工作要求高、难度大,乡镇检察室在履行职务犯罪侦查职能中可能存在力量不足的现象。3.赋予乡镇检察室职务犯罪侦查职能,可能出现将乡镇检察室简单地定位为自侦部门,无法履行其他法律监督职能,有违最高人民检察院加强乡镇检察室建设的初衷。
上述理由虽然不全面,但一些乡镇检察室确实出现了类似情况。乡镇检察室必须高度重视:从自身建设入手,逐步解决其在履行职务犯罪侦查职能过程中遇到的各种问题,打破自身瓶颈。笔者认为,应当着重做到以下几点:
(一)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形成查办职务犯罪侦查工作良性循环 职务犯罪侦查是系统性工作,包括线索收集与整理、线索价值评估、初查、侦查等一系列过程。如前文所述,乡镇检察室立足基层,对为数众多的基层站拥有法律监督职能,又直接联系农村。从案件来源角度来说,是较为丰富的。乡镇检察室充分利用贴近基层的优势,重点查办关系民生的职务犯罪案件,并保持办案力度的持续性。职务犯罪侦查活动有是其客观规律的,一旦职务犯罪侦查部门持续保持的办案力度,解决人民群众关心的问题,赢得群众信赖,则举报线索、材料会源源不断地向该部门汇集,为办理新的职务犯罪案件拓展案源,形成良性循环。
(二)加强自身侦查力量建设,注重与本院自侦部门协同配合
基于职务犯罪侦查的特性,对检察人员有较高的要求。根据高检院有关规定,乡镇检察室应该配置主任1名,检察员、助理检察员、书记员若干名。从人员配置结构上看,乡镇检察室是符合职务犯罪侦查需要的。检察机关应当为乡镇检察室配备若干名精通职务侦查业务的检察人员,在此基础上乡镇检察室要加强人才培养和梯队建设。在侦查一体化背景下,乡镇检察室要加强与本院自侦部门的沟通和联系,在查办疑难、复杂职务犯罪过程中确有出现检力不足时,得到本院自侦部门的支持。
(三)查办职务犯罪与其他职能相结合,拓展案件来源
赋予乡镇检察室职务犯罪侦查职能,但不能将乡镇检察室简单定位为自侦部门,乡镇检察室还应当承担其他法律监督职能。这就需要乡镇检察室合理分配自身力量,将查办职务犯罪职能融入到其他法律职能中。从履行对乡镇国家机关、农村自治组织法律工作中为职务犯罪侦查收集信息情报、拓展案件来源,以查处职务犯罪保证乡镇检察室依法开展法律监督职能。
综上所述,当前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延伸法律监督职能,促进检力下沉形势下,赋予乡镇检察室职务犯罪侦查职能是必要的。乡镇检察室应当加强自身建设,立足基层,保持职务犯罪查办力度,保证更好地开展法律监督职能,做到服务基层、化解社会矛盾。
[参考文献]
[1]张序,白春安.以检察室为载体延伸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问题的思考[J].法学杂志,2012,(3).
[2]徐向业.试论派出检察室职能配置[J].法制与社会,2012,(22).
[3]周明洪,吴权平.派驻乡镇检察室不宜行使职务犯罪侦查权[J].正义网.
[4]黄清钰.加强乡镇检察室建设、延伸法律监督触角——瑞安市人民检察院塘下检察室建设的探索和实践[J].法制与经济.
[作者简介]陈卡特,瑞安市人民检察院助理检察员。
[关键词]乡镇检察室;职务犯罪侦查;法律监督
引言
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0年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检察机关延伸法律监督触角,促进检力下沉工作的指导意见》,其中一项重要的工作内容是加强基层派出检察室建设。该指导意见出台后,至1997年《刑法》修改以来,陆续撤销和调整的乡镇检察室被赋予新的生命和历史使命。全国各地检察机关均不同程度的加强乡镇检察室建设,在原有的基础上,审批设立了一批新的乡镇检察室。在新形势下乡镇检察室具体职能、自身定位,各级检察机关尚没有形成共识,其中是否赋予乡镇检察室职务犯罪侦查职能是主要分歧。笔者先后在反贪污贿赂局、乡镇检察室工作,结合自身的工作实践笔者认为,检察机关不仅应当赋予乡镇检察室职务犯罪职能,而且要将行使职务犯罪侦查职能特别是查办涉农职务犯罪作为乡镇检察室首要职能。
一、赋予乡镇检察室职务犯罪侦查职能的必要性
赋予乡镇检察室职务犯罪侦查职能是新形势下检察室在所辖区域内切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需要,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三点:
(一)赋予乡镇检察室职务犯罪侦查职能是延伸法律监督触角,促进检力下沉的需要
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承担对立法、执法、司法的合法性进行监察和督促的职能。对乡镇检察室而言,除了对乡镇一级政府进行法律监督外,乡镇还有为数众多基层站所,有人根据基层站所的数量形象将其称为“七站八所”,包括乡镇司法所、派出所、卫生监督所、工商行政、农业站等等。这些基层司法、执法机构,直接面对基层群众,与之联系紧密。基层司法、行政部门能否公正司法、依法行政关系到基层群众切身利益。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延伸法律监督触角,促进检力下沉是要依托乡镇检察室这一载体,切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能,防止基层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规定,腐败渎职,侵害基层群众利益。赋予乡镇检察室职务犯罪侦查职能,能保证乡镇检察机关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能过程中敢于监督,善于监督。以瑞安市塘下检察室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为例,塘下检察室一般开展以下工作(1)接受社区矫正人员举报与控告;(2)开展定期与不定期专项检查;(3)对举报与控告、专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予以进一步核实;(4)视情节分别对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口头建议、发纠正违法通知书;对违反法律规定,涉嫌职务犯罪的由乡镇检察室报检察长批准后立案侦查。可以说乡镇检察室社区矫正法律监督的过程,无形中完成了一次职务犯罪侦查活动。对其他乡镇国家机关的法律阶段从根本上也是这种模式。以强力的职务犯罪侦查权为保障,在履行法律监督过程中以侦查的思维去发现违反法律规定的不公正司法、执法行为,并及时予以纠正,使得乡镇检察室真正做到敢于监督、善于监督。与之相反,检察机关对司法、行政部门的口头建议、检察建议本身没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和强制力,在不赋予乡镇检察室职务犯罪侦查职能下,乡镇检察室对乡镇司法、行政部门的法律监督极易流于形式,导致“你监督你的,我做我的”现象发生。
(二)赋予乡镇检察室职务犯罪侦查职能是化解矛盾、服务基层的需要
当前农村社会关系总体运行良好,但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过程中一些矛盾逐渐凸显。主要是在征地、重点工程建设等领域农村基层干部职务犯罪时有发生,进一步引发一系列显性和潜在的社会矛盾和纠纷。这些矛盾和纠纷解决不好,极易引发群体性上访事件,扰乱社会秩序。乡镇检察室通过查处涉农职务犯罪,可以有效化解矛盾,真正做到服务基层、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在大力查办涉农职务犯罪的基础上, “以案说法”开展农村职务犯罪预防宣传,做到“防控结合,双管齐下”,减少涉农职务犯罪的发案率。
(三)赋予乡镇检察室职务犯罪侦查职能是职务犯罪侦查一体化的需要
职务犯罪一体化,是指以检察机关为办案主体,上下级检察院一体化侦查、同一检察院各职能部门左右协同、做到统一协调,从而保障高效地查办职务犯罪的大侦查态势和工作机制。根据在反贪部门的工作经验,新形势下,仅凭侦查员个人甚至某一办案部门的力量已不足以满足办理重大、疑难职务犯罪案件的需求,我国各级检察机关也是充分认识到这一点,大力倡导职务犯罪侦查一体化,形成大侦查态势。乡镇检察室立足基层,与群众联系紧密,对所辖区域的人、事、物有较为充分的了解,从职务犯罪侦查角度来讲,有利于在其所辖区域内开展信息情报收集、抓捕、搜查等方面。赋予乡镇检察室职务犯罪侦查职能,一方面将这些优势充分运用到职务犯罪侦查活动中,另一方面可以协助本院及上级自侦部门开展侦查活动,成为连接职务犯罪侦查一体化网络中的一个基点。
二、乡镇检察室如何履行职务犯罪侦查活动职能
乡镇检察室履行职务犯罪侦查职能过程中自身遇到难题和瓶颈,这也是为什么理论和实务界一直存在反对赋予乡镇检察室职务犯罪侦查权的声音。反对赋予乡镇检察室职务犯罪职能的原因主要归纳为以下三点:1.乡镇案源较少,一些乡镇检察室办案数量呈逐年减少趋势,甚至没有案件可办。2.侦查工作要求高、难度大,乡镇检察室在履行职务犯罪侦查职能中可能存在力量不足的现象。3.赋予乡镇检察室职务犯罪侦查职能,可能出现将乡镇检察室简单地定位为自侦部门,无法履行其他法律监督职能,有违最高人民检察院加强乡镇检察室建设的初衷。
上述理由虽然不全面,但一些乡镇检察室确实出现了类似情况。乡镇检察室必须高度重视:从自身建设入手,逐步解决其在履行职务犯罪侦查职能过程中遇到的各种问题,打破自身瓶颈。笔者认为,应当着重做到以下几点:
(一)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形成查办职务犯罪侦查工作良性循环 职务犯罪侦查是系统性工作,包括线索收集与整理、线索价值评估、初查、侦查等一系列过程。如前文所述,乡镇检察室立足基层,对为数众多的基层站拥有法律监督职能,又直接联系农村。从案件来源角度来说,是较为丰富的。乡镇检察室充分利用贴近基层的优势,重点查办关系民生的职务犯罪案件,并保持办案力度的持续性。职务犯罪侦查活动有是其客观规律的,一旦职务犯罪侦查部门持续保持的办案力度,解决人民群众关心的问题,赢得群众信赖,则举报线索、材料会源源不断地向该部门汇集,为办理新的职务犯罪案件拓展案源,形成良性循环。
(二)加强自身侦查力量建设,注重与本院自侦部门协同配合
基于职务犯罪侦查的特性,对检察人员有较高的要求。根据高检院有关规定,乡镇检察室应该配置主任1名,检察员、助理检察员、书记员若干名。从人员配置结构上看,乡镇检察室是符合职务犯罪侦查需要的。检察机关应当为乡镇检察室配备若干名精通职务侦查业务的检察人员,在此基础上乡镇检察室要加强人才培养和梯队建设。在侦查一体化背景下,乡镇检察室要加强与本院自侦部门的沟通和联系,在查办疑难、复杂职务犯罪过程中确有出现检力不足时,得到本院自侦部门的支持。
(三)查办职务犯罪与其他职能相结合,拓展案件来源
赋予乡镇检察室职务犯罪侦查职能,但不能将乡镇检察室简单定位为自侦部门,乡镇检察室还应当承担其他法律监督职能。这就需要乡镇检察室合理分配自身力量,将查办职务犯罪职能融入到其他法律职能中。从履行对乡镇国家机关、农村自治组织法律工作中为职务犯罪侦查收集信息情报、拓展案件来源,以查处职务犯罪保证乡镇检察室依法开展法律监督职能。
综上所述,当前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延伸法律监督职能,促进检力下沉形势下,赋予乡镇检察室职务犯罪侦查职能是必要的。乡镇检察室应当加强自身建设,立足基层,保持职务犯罪查办力度,保证更好地开展法律监督职能,做到服务基层、化解社会矛盾。
[参考文献]
[1]张序,白春安.以检察室为载体延伸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问题的思考[J].法学杂志,2012,(3).
[2]徐向业.试论派出检察室职能配置[J].法制与社会,2012,(22).
[3]周明洪,吴权平.派驻乡镇检察室不宜行使职务犯罪侦查权[J].正义网.
[4]黄清钰.加强乡镇检察室建设、延伸法律监督触角——瑞安市人民检察院塘下检察室建设的探索和实践[J].法制与经济.
[作者简介]陈卡特,瑞安市人民检察院助理检察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