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实践中,有的纳税人只要收到主管税务机关补缴通知后及时补缴税款和滞纳金就可以免予被移送公安机关,而有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即使及时补缴税款和滞纳金还是被税务机关以涉嫌“逃税罪”移送公安机关,这其中的原因到底是什么呢?下面以案例说明。
案例
【案例1】2016年7月,某药业公司(以下称“甲企业”)接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要求补缴未如实申报的2016年企业所得税的通知。甲企业在收到主管税务机关补缴企业所得税的通知后,立即在15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补缴了2016年的企业所得税及滞纳金。之后甲继续正常经营。另外,这是甲企业注册登记以来第一次出现税务问题。
【案例2】2016年9月,案例1中甲企业的子公司乙企业收到主管税务机关要求补缴2016年未如实申报缴纳的增值税、城建税、印花税等通知,乙企业跟其母公司甲企业沟通得知甲企业虽然上月收到主管税务机关的补缴通知,但財务和经营并未受到任何影响,乙企业遂不再理会税务机关,2个月后乙企业被主管税务机关以涉嫌“逃税罪”移送公安机关。
【案例3】2017年1月,同样是甲企业的子公司丙企业因为2016年采取了隐瞒的手段故意少缴已扣的个人所得税达10万元,主管税务机关向其发送补缴税款通知,因为丙企业已经知道母公司甲企业和兄弟公司乙企业的遭遇,遂立即向税务机关补缴代扣的个人所得税10万元及滞纳金。但是2个月后丙企业还是被税务机关以涉嫌“逃税罪”向公安机关移送。
【案例4】2017年5月,丁公司因为虚假申报少缴纳2015年企业所得税被主管税务机关下发追缴通知,丁公司收到补缴通知的第二天即刻就去补缴了税款及滞纳金,但是2个月后主管税务机关还是以其涉嫌“逃税罪”移送公安机关。另外丁公司在2013年和2014年都因为没有如实申报缴纳税款被主管税务机关给予不同的行政处罚。
点评
案例1中甲企业虽然有偷税的行为,并且数额在5万元以上而且占各种应税总额10%以上,但是其在税务机关下达追缴通知后立即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补缴税款,而且之前从未有过前科,所以甲企业符合《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二)》(以下简称“《立案标准二》”)和《刑法》中关于免予移送的规定。
案例2中乙企业错就错在没有在税务机关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和滞纳金,即使其在移送公安机关后再补缴应纳税款和滞纳金,也不会影响对其犯“逃税罪”的认定。
案例3中乙企业虽然像其母公司甲企业一样及时缴纳了税款和滞纳金,但是由于乙企业是扣缴义务人,且少缴已扣税款超过5万元,《立案标准二》和《刑法》并没有规定扣缴义务人在税务机关下达追缴通知后,及时补缴应纳税款、滞纳金的可以免予移送公安机关,所以被移送。可见,此规定对于扣缴义务人比较严厉。
案例4中丁企业虽然和甲企业一样是纳税人,而且是收到追缴通知后第二天就补缴了应纳税款和滞纳金,但还是被税务机关移送,只是因为丁企业有2次前科,且2次前科都是发生在本案之前5年内。因此,如果纳税人在5年内已经因为逃避缴纳税款受过2次以上行政处罚的,在第3次即使及时缴纳税款和滞纳金,也要被移送公安机关。
由此看来,不管是纳税人还是扣缴义务人,如果发生偷税的行为,应当及时按照税务机关的通知先缴纳税款和滞纳金,切不可以随意以他人的经历作为经验。总而言之,最安全的还是不要有税收违法行为。
案例
【案例1】2016年7月,某药业公司(以下称“甲企业”)接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要求补缴未如实申报的2016年企业所得税的通知。甲企业在收到主管税务机关补缴企业所得税的通知后,立即在15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补缴了2016年的企业所得税及滞纳金。之后甲继续正常经营。另外,这是甲企业注册登记以来第一次出现税务问题。
【案例2】2016年9月,案例1中甲企业的子公司乙企业收到主管税务机关要求补缴2016年未如实申报缴纳的增值税、城建税、印花税等通知,乙企业跟其母公司甲企业沟通得知甲企业虽然上月收到主管税务机关的补缴通知,但財务和经营并未受到任何影响,乙企业遂不再理会税务机关,2个月后乙企业被主管税务机关以涉嫌“逃税罪”移送公安机关。
【案例3】2017年1月,同样是甲企业的子公司丙企业因为2016年采取了隐瞒的手段故意少缴已扣的个人所得税达10万元,主管税务机关向其发送补缴税款通知,因为丙企业已经知道母公司甲企业和兄弟公司乙企业的遭遇,遂立即向税务机关补缴代扣的个人所得税10万元及滞纳金。但是2个月后丙企业还是被税务机关以涉嫌“逃税罪”向公安机关移送。
【案例4】2017年5月,丁公司因为虚假申报少缴纳2015年企业所得税被主管税务机关下发追缴通知,丁公司收到补缴通知的第二天即刻就去补缴了税款及滞纳金,但是2个月后主管税务机关还是以其涉嫌“逃税罪”移送公安机关。另外丁公司在2013年和2014年都因为没有如实申报缴纳税款被主管税务机关给予不同的行政处罚。
点评
案例1中甲企业虽然有偷税的行为,并且数额在5万元以上而且占各种应税总额10%以上,但是其在税务机关下达追缴通知后立即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补缴税款,而且之前从未有过前科,所以甲企业符合《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二)》(以下简称“《立案标准二》”)和《刑法》中关于免予移送的规定。
案例2中乙企业错就错在没有在税务机关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和滞纳金,即使其在移送公安机关后再补缴应纳税款和滞纳金,也不会影响对其犯“逃税罪”的认定。
案例3中乙企业虽然像其母公司甲企业一样及时缴纳了税款和滞纳金,但是由于乙企业是扣缴义务人,且少缴已扣税款超过5万元,《立案标准二》和《刑法》并没有规定扣缴义务人在税务机关下达追缴通知后,及时补缴应纳税款、滞纳金的可以免予移送公安机关,所以被移送。可见,此规定对于扣缴义务人比较严厉。
案例4中丁企业虽然和甲企业一样是纳税人,而且是收到追缴通知后第二天就补缴了应纳税款和滞纳金,但还是被税务机关移送,只是因为丁企业有2次前科,且2次前科都是发生在本案之前5年内。因此,如果纳税人在5年内已经因为逃避缴纳税款受过2次以上行政处罚的,在第3次即使及时缴纳税款和滞纳金,也要被移送公安机关。
由此看来,不管是纳税人还是扣缴义务人,如果发生偷税的行为,应当及时按照税务机关的通知先缴纳税款和滞纳金,切不可以随意以他人的经历作为经验。总而言之,最安全的还是不要有税收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