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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居又称分居 ,它产生于欧洲中世纪基督教的教会法 ,至今仍存在。国外各主要国家及域外香港、澳门等地区都规定了别居制度。我国建国以来的 195 0年和 1980年两部婚姻法均未规定别居制度。 2 0 0 1年 4月 2 8日修订的《婚姻法》中 ,虽将别居作为判决离婚的法定理由 ,但同时应进一步对别居的法定理由、效力、程序、终止理由、期限等作出明确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