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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为三阶层犯罪论体系中关于违法性和有责性的推定具有证明责任分配功能的观点不有合理性。从发展脉络上看,三阶层犯罪论体系推定机能的设定并不是出于证明责任分配功能的虑;从整体机能上看,三阶层犯罪论体系与英美法系国家的犯罪论体系存在着巨大差异,使其不能英美法系国家一样兼顾程序法上证明责任的分配功能。依靠犯罪论体系的推定机能来划分证明责既没有必要性也没有合理性。在明确证明责任分配的首要依据是刑事诉讼法的相关内容的前提犯罪论体系与证明责任具有如下关系:在宏观上,犯罪论体系可以划定证明责任所指向的实体法事范围;在微观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