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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随着我国经济、文化、法治等的不断发展,法律制度的调整和更新速度也越来越快,社会对法制规范的要求也越来越高。中国经济、政治、文化、环境的发展,都要基于法律基础上进行,若经济发展水平与法律制度不匹配,那么必然会产生一系列的社会矛盾和冲突。物权法与担保法都是贴近民生的有效法律制度,社会经济发展的过程中,物权法和担保法的适用范围越来越广,两者之间的冲突也日益凸显,基于此,本文浅谈物权法与担保法的冲突及适用范围。
关键词:物权法;担保法;冲突;适用范围
在社会经济日益发展的今天,人们对法律的要求越来越高,法律意识也不断提升,为维护每一个公民权利和利益,我国在社会经济发展的同时,需进一步完善法律规范体系,解决以往法律规范中存在的缺陷和漏洞,减少一些恶劣的社会问题,提升社会整体的生存环境[1]。总体来说,中国的各项法律制度相对完善,在立法目的、调整范围、法律内容等方面都能够满足社会发展的实际要求,但部分法律之间也存在着冲突,尤其是法律法规的适用性调整和扩大之后,这种冲突就为明显。物权法和担保法就是其中之一,也是目前尚待解决的问题。
1物权法和担保法的适用范围
1.1物权法
结合我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及内容,当前我国物权法适用范围广泛,涉及领域众多,法律效力也十分可观:①主体范围[2]。在物权法的覆盖范围中一切人与物的所有物权关系中的主体,都在物权法的适用范围之内,包括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等,此外,国家、集体等特殊民事主体产生的物权关系,也属于物权法的范畴;②对象范围。存在于中国境内的一切“物”,都在物权法的规范之内,主要以动产和不动产为主,且与这些物质相关或由这些物质产生法律关系物权关系,也属于物权法的规范对象;③区域范围。中国境内所有的物权关系、中国境外物品在中国管辖范围内产生的物权关系,都属于物权法规范的适用范围;④时间范围。我国最新的物权法调整和生效之后所产生的一切物权关系,都属于实时法律的适用范围。
1.2担保法
结合我国《担保法》的相关规定及内容,其适用范围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①担保法的相关规范中,凡是被列举的担保方式在民商事行为中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以及因各种原因在民商事行为中产生的债权关系都属于担保法的适用范围,其中国家实施经济管理、行政管理等行为中所产生的债权除外;②担保法的适用范围在于民商事活动中所产生的债权,而因人格、身份等产生的债权除外;③若民商事活动中产生了债权债务,但事先并未担保是由于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等原因所产生,则不属于担保法的调整和使用范围;④根据《担保法解释》中的相关规定,现行的担保法中担保是具备独立地位的,在以前的法律规范中,担保合同必须依附主合同才能生效,而现行担保法规定了双方当事人可自行约定担保合同,这一调整让担保具备了独立的地位,也扩展了担保法的适用范围[3]。
2物权法与担保法的冲突
2.1担保财产部分的冲突
担保财产部分的冲突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①质押财产。物权法中的相关规定中,基金份额、应收账款等属于出质的财产权利,但我国担保法中却没有提及基金份额、应收账款等财产权利问题,实际原因在于物权法对质押财产的规定范围更大,也更为完善。②抵押财产。我国物权法调整之后,适用范围有效扩展,同时可供抵押财产的范围也大大增加,将抵押人所有财产扩展为抵押人有权处分的财产,如此,物权法所适用的抵押范围,比担保法中抵押范围更为有效合理,也更适应我国现实发展中对物权交易规范的实际要求;③留置财产。担保法与物权法相比,能够留置财产的范围更广泛,包括合同的保管、运输、加工、承揽活动中产生的债权,都属于留置财产的范畴,对于当事人而言,担保法更利于留置权的处理。
2.2担保方式中存在的冲突
从现实情况来看,我国整体由于债权难以实现而提起诉讼的案件数量众多,且呈逐年增加趋势。债务关系产生后,债权人希望债务人能够履行责任实现债权,但债务人不具备偿还债务的资产,如此债权人的债权难以实现。针对此问题,物权法和担保法都有规定,人保和物保为主要的担保方式[4]。物权法法中,若债权人的债权关系上存在人保和物保,债务人无资产和可实现债权的物品,若担保人事先提供了可担保物品,则债权人可以进行选择,一般优先选择债务人的物保实现债权。担保法在此问题上的侧重点则有所不同,担保法中,若债权人的同一债权上同时存在物保和人保,若债权人选择以物保实现债权,担保人则不承担物保的责任。如此,担保法更侧重于担保人的权益,而物权法更侧重于债权人的权益,这也是物权法和担保法突出的冲突点之一。
2.3担保合同效力存在的冲突
物权法和担保法中,对于担保合同与主合同的效力问题的相关规定有所不同,在效力原则上规定基本一致,一般来说,都认为担保合同附属于主合同,也就是说若主合同无效,则从合同也无法发挥法律效应。但物权法和担保法对于特殊的情形规定则有所不同,《担保法》和《物权法》中,都有“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的相关性内容,两者均承认担保合同存在特殊的情形,由此来看,若主合同无效,则从合同无法发挥法律作用的规定也存在变动。
3结语
综上所述,我国现行《物权法》和《担保法》相较于以往而言,其适用范围有效扩展,但在一些法律规范和法律内容上,两者依旧存在一些冲突。在经济快速发展的今天,对各项法律进行透彻的分析和研究,能够发现不同法律体系之间的联系和区别,解决不同法律体系之间的矛盾和冲突,为法律制度完善建设提供理论依据,促进法律法规体系的不断完善,优化社会环境,规范社会秩序。
参考文献:
[1]邱文. 船舶抵押权制度的法律适用——海商法、物权法和担保法的冲突与协调[J]. 广东广播电视大学学报, 2017, 26(5)72-77.
[2]张成前. 物权法与担保法的冲突及适用范围研究[J]. 法制与社会, 2018(7).
[3]黄云发. 探讨物权法与担保法的冲突及适用范围[J]. 长江丛刊, 2016(21)170-170.
[4]徐銀波. 《物权法》留置权规则的解释适用与立法反思[J].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2017, 35(2)88-99.
作者简介:
唐浪(1975.5~ ),女,汉族,云南昭通人,硕士,副教授,研究方向:民商法。
关键词:物权法;担保法;冲突;适用范围
在社会经济日益发展的今天,人们对法律的要求越来越高,法律意识也不断提升,为维护每一个公民权利和利益,我国在社会经济发展的同时,需进一步完善法律规范体系,解决以往法律规范中存在的缺陷和漏洞,减少一些恶劣的社会问题,提升社会整体的生存环境[1]。总体来说,中国的各项法律制度相对完善,在立法目的、调整范围、法律内容等方面都能够满足社会发展的实际要求,但部分法律之间也存在着冲突,尤其是法律法规的适用性调整和扩大之后,这种冲突就为明显。物权法和担保法就是其中之一,也是目前尚待解决的问题。
1物权法和担保法的适用范围
1.1物权法
结合我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及内容,当前我国物权法适用范围广泛,涉及领域众多,法律效力也十分可观:①主体范围[2]。在物权法的覆盖范围中一切人与物的所有物权关系中的主体,都在物权法的适用范围之内,包括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等,此外,国家、集体等特殊民事主体产生的物权关系,也属于物权法的范畴;②对象范围。存在于中国境内的一切“物”,都在物权法的规范之内,主要以动产和不动产为主,且与这些物质相关或由这些物质产生法律关系物权关系,也属于物权法的规范对象;③区域范围。中国境内所有的物权关系、中国境外物品在中国管辖范围内产生的物权关系,都属于物权法规范的适用范围;④时间范围。我国最新的物权法调整和生效之后所产生的一切物权关系,都属于实时法律的适用范围。
1.2担保法
结合我国《担保法》的相关规定及内容,其适用范围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①担保法的相关规范中,凡是被列举的担保方式在民商事行为中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以及因各种原因在民商事行为中产生的债权关系都属于担保法的适用范围,其中国家实施经济管理、行政管理等行为中所产生的债权除外;②担保法的适用范围在于民商事活动中所产生的债权,而因人格、身份等产生的债权除外;③若民商事活动中产生了债权债务,但事先并未担保是由于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等原因所产生,则不属于担保法的调整和使用范围;④根据《担保法解释》中的相关规定,现行的担保法中担保是具备独立地位的,在以前的法律规范中,担保合同必须依附主合同才能生效,而现行担保法规定了双方当事人可自行约定担保合同,这一调整让担保具备了独立的地位,也扩展了担保法的适用范围[3]。
2物权法与担保法的冲突
2.1担保财产部分的冲突
担保财产部分的冲突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①质押财产。物权法中的相关规定中,基金份额、应收账款等属于出质的财产权利,但我国担保法中却没有提及基金份额、应收账款等财产权利问题,实际原因在于物权法对质押财产的规定范围更大,也更为完善。②抵押财产。我国物权法调整之后,适用范围有效扩展,同时可供抵押财产的范围也大大增加,将抵押人所有财产扩展为抵押人有权处分的财产,如此,物权法所适用的抵押范围,比担保法中抵押范围更为有效合理,也更适应我国现实发展中对物权交易规范的实际要求;③留置财产。担保法与物权法相比,能够留置财产的范围更广泛,包括合同的保管、运输、加工、承揽活动中产生的债权,都属于留置财产的范畴,对于当事人而言,担保法更利于留置权的处理。
2.2担保方式中存在的冲突
从现实情况来看,我国整体由于债权难以实现而提起诉讼的案件数量众多,且呈逐年增加趋势。债务关系产生后,债权人希望债务人能够履行责任实现债权,但债务人不具备偿还债务的资产,如此债权人的债权难以实现。针对此问题,物权法和担保法都有规定,人保和物保为主要的担保方式[4]。物权法法中,若债权人的债权关系上存在人保和物保,债务人无资产和可实现债权的物品,若担保人事先提供了可担保物品,则债权人可以进行选择,一般优先选择债务人的物保实现债权。担保法在此问题上的侧重点则有所不同,担保法中,若债权人的同一债权上同时存在物保和人保,若债权人选择以物保实现债权,担保人则不承担物保的责任。如此,担保法更侧重于担保人的权益,而物权法更侧重于债权人的权益,这也是物权法和担保法突出的冲突点之一。
2.3担保合同效力存在的冲突
物权法和担保法中,对于担保合同与主合同的效力问题的相关规定有所不同,在效力原则上规定基本一致,一般来说,都认为担保合同附属于主合同,也就是说若主合同无效,则从合同也无法发挥法律效应。但物权法和担保法对于特殊的情形规定则有所不同,《担保法》和《物权法》中,都有“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的相关性内容,两者均承认担保合同存在特殊的情形,由此来看,若主合同无效,则从合同无法发挥法律作用的规定也存在变动。
3结语
综上所述,我国现行《物权法》和《担保法》相较于以往而言,其适用范围有效扩展,但在一些法律规范和法律内容上,两者依旧存在一些冲突。在经济快速发展的今天,对各项法律进行透彻的分析和研究,能够发现不同法律体系之间的联系和区别,解决不同法律体系之间的矛盾和冲突,为法律制度完善建设提供理论依据,促进法律法规体系的不断完善,优化社会环境,规范社会秩序。
参考文献:
[1]邱文. 船舶抵押权制度的法律适用——海商法、物权法和担保法的冲突与协调[J]. 广东广播电视大学学报, 2017, 26(5)72-77.
[2]张成前. 物权法与担保法的冲突及适用范围研究[J]. 法制与社会, 2018(7).
[3]黄云发. 探讨物权法与担保法的冲突及适用范围[J]. 长江丛刊, 2016(21)170-170.
[4]徐銀波. 《物权法》留置权规则的解释适用与立法反思[J].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2017, 35(2)88-99.
作者简介:
唐浪(1975.5~ ),女,汉族,云南昭通人,硕士,副教授,研究方向:民商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