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译者按: 本文原题为“Constructivist Institutionalism”,选自罗德斯(R. A. W. Rhodes)、宾德(Sarah A. Binder)与罗克曼(Bert A. Rockman)主编的《牛津政治制度手册》(The Oxford Handbook of Political Institutions, The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6)第四章。科林·海伊(Colin Hay)教授在英国伯明翰大学与美国麻省理工大学同时供职的学术经历,使他能够深入思考美国政治科学领域的新制度主义路径的优势和局限,以及该路径能否同英国及欧洲社会科学主流传统相适应的问题。早在1998年,针对霍尔(Peter Hall)与泰勒(Rosemary Taylor)以学科背景及研究领域为依据来划分新制度主义政治学三大流派的做法,海伊在英国《政治研究》(Political Studies)杂志上指出理性选择制度主义、社会学制度主义、历史制度主义在社会本体性基础上不仅无法共享相互兼容的理论假设,而且不同程度上均存在剥夺制度当中行动者的能动性并使制度分析移向结构主义一侧的倾向。2006年,海伊教授在为《牛津政治制度手册》撰写的本文中,较为全面地概括了理性选择制度主义、社会学制度主义、历史制度主义在关注制度生成而忽视其随后发展方面的共同偏好,指出建构制度主义由于本体性、分析性及方法性上的独特属性,其有能力向现有新制度主义各流派发起挑战。建构制度主义作为一种更富动态色彩并兼具历史性与建构论的制度主义路径,虽然尚处于初创阶段,却已经成为新制度主义政治学的第四个流派,在阐释复杂制度的演化、适应和创新方面展示了出色能力。
新制度主义研究的蓬勃发展不经意间导致了如下结果,这就是用来描述其不同流派的形容词也在不断增加。James March与Johan Olsen在1984年欣然自得地谈到新制度主义时,他们是在单数意义上使用这一术语。十几年后,Peter Hall与Rosemary Taylor在1996年把新制度主义流派敲定为三个,Guy Peters在1998年更是把各流派的数目增加到七个之多。可是这些研究者无一例外都没有提到建构论(constructivism),更不会关注建立在建构论基础上的具有独立身份的另外一种新制度主义流派。事实上,无论是观念制度主义(ideational institutionalism)、话语制度主义(discursive institutionalism),还是本文论及的建构制度主义(constructivist institutionalism),直到最近才多少被人留意。其原因或许主要有三点:建构制度主义是目前加入新制度主义大家庭的最新成员;建构制度主义针对其它流派的局限做出回应并让自己得以成长;建构制度主义同其它流派相比尚处于初创阶段。但无论如何,建构制度主义已展现出自身在本体性、分析性及方法性上的显著不同,而且对现有新制度主义各流派发起挑战。
本文旨在概括建构制度主义的独特性,辨别建构制度主义对其它新制度主义流派所作挑战的性质。本文包含三个部分:首先阐释建构制度主義的起源正是试图克服现有新制度主义研究的局限,通过掌握非均衡动力机制的原理,从而真正解答制度形成以后的制度变迁难题。其次探讨建构制度主义关注观念在本体性及分析性方面的独特性,以及观念对其它新制度主义流派分析视角的挑战。最后考察建构制度主义迄今为止在分析复杂制度变迁问题上的贡献。
一、从历史制度主义到建构制度主义
对新制度主义各流派研究而言,复杂制度如何变迁都是令人棘手的难题,而建构制度主义的起源可以追溯到它为破解这个难题所做的尝试。{1}在这方面,理性选择制度主义与规范性/社会学制度主义的局限显而易见(参见下表),建构制度主义则热衷于聚焦、描述、质询制度的非均衡性。理性选择制度主义与规范性/社会学制度主义虽然出于各自理由而依赖制度的均衡假设,但两者对解决复杂制度变迁这一难题却一筹莫展。所以大多数建构制度主义研究路径可以从历史制度主义身上寻根溯源。
建构制度主义的本体性差异
历史制度主义为建构制度主义赋予了最初灵感,但也让后者感受到越来越多的挫折,于是建构制度主义将历史制度主义作为自己征程的起点。具体而言,历史制度主义表面上关注“过程追踪”(process tracing)并进而探究制度如何随时间发生变迁,但它的长项是解释制度生成而不是对制度形成以后的变迁予以充分说明。即使历史制度主义注意到制度形成后的动力机制问题,也往往将其视为路径依赖所锁定的某种结果,或从制度断裂的角度将其视为受到制度外部的冲击(如战争或革命)而形成的产物。{2}正如不少建构制度主义者指出的,历史制度主义若坚持从自身角度(即制度内生性)来解释不可规避的“断续均衡”(punctuated equilibrium)及其决定因素,必然力不从心。{3}
人们若认可Hall与Taylor的看法,认为历史制度主义的活力源泉在于把行动者当作体现了“算计”(calculus)和“文化”(cultural)这两种逻辑的结合体,也就不难理解历史制度主义何以会遭受这般质疑。如前所述,算计逻辑的工具主义性格假定了某种均衡状态(至少初始条件为均衡),而文化逻辑的规范主义性格本身就是均衡化的。如果把行动者的自身动力看作制度化博弈背景下的效用最大化(如理性选择制度主义),或制度化的规范与文化习俗(如规范性/社会学制度主义),以及认为算计和文化两者兼而有之(如历史制度主义),可能无法合理说明制度形成之后的复杂变迁问题。历史制度主义把制度变迁假定为路径依赖(path-dependent)并能做出差强人意的说明,但对作为路径塑造(path-shaping)的制度变迁及其发生机理却束手无策。在这一点上,历史制度主义同理性选择制度主义、规范性/社会学制度主义堪称难兄难弟。历史制度主义表面上关注复杂的制度变迁问题,但实际作为不过是把另两个流派在非均衡动力机制方面的无可奈何加以折中调和。考虑到非均衡动力机制当初是由历史制度主义发现的,并大书特书于自身功劳簿上,这样的无可奈何和折中调和不得不说是历史制度主义的败笔。 虽然如此,上述分析能够为历史制度主义提供有力理由,使其转而迈向更具建构论色彩的路径。Hall与Taylor对历史制度主义设定的假设——它是理性选择制度主义与规范性/社会学制度主义的汇聚交融——也能够推动历史制度主义转向建构论。Hall与Taylor的假设饱受争议,有人指出历史制度主义实际上具有与众不同的本体性特点。我们一旦重新检视历史制度主义这一术语的内容,或查寻其它重要论著对历史制度主义的界定,就会发现人类主体并未在理性化或社会化问题上游移不定,真实情况与此大相径庭。
Kathleen Thelen与Sven Steinmo对此了然于心,所以让历史制度主义同算计途径所假定的理性行动者——具有既定(也是不变的)偏好集合,掌握大量(而且往往也是完全的)信息,能够做出准确预见,自私自利并力求效用最大化——保持距离。在他们看来,理性选择制度主义和历史制度主义“基于不同的前提假设,也代表了政治研究的不同路径”。{4}
但不应据此认为历史制度主义对规范性/社会学制度主义怀有更多亲近感。事实上,后者假定行为受到习俗及规范因素驱动,对能动性的重要作用也轻描淡写,这与历史制度主义界定的能动性大异其趣:
制度分析……允许人们检视作为客体的行动者与作为历史能动者的行动者的关系。历史制度主义主张制度……可以通过重要方式塑造并约束了政治策略,但其本身也是政治冲突及政治选择之中深思熟虑的政治策略(有意或无意)的后果。{5}
基于这一认识,历史制度主义的社会本体性虽然与众不同,但与建构制度主义一贯坚持的本体性却是相容的。面对历史制度主义,建构制度主义或许是其变异形式,或许是其发扬光大者,也可能与其毫不相干,但建构制度主义无论如何都要依赖于人们对历史制度主义本体性的认识。如果历史制度主义像Hall与Taylor所言那样,可以灵活运用文化途径和算计途径来分析内嵌于制度的主体,这同建构制度主义的观点相去甚远,而且无法解释复杂制度变迁的机制和影响因素。但如果历史制度主义像Thelen与Steinmo所言那样,是一种针对结构与能动性(制度环境与制度缔造者)、物质与观念动态互动关系的分析路径,则有望同建构制度主义达成共识。
既然两者共享近似的研究议程,是否有必要把建构制度主义当作新制度主义大家庭的新成员?下面将对这种必要性进行证明。由于近期历史制度主义“空心化”(hollowing-out)的倾向愈加明显,出现上述共同研究议程的前景会十分渺茫。不少人乐观地认为历史制度主义的活力是保持算计途径和文化途径的平衡,从而在新制度主义不同流派之间架设桥梁。但由于历史制度主义急不可耐地为制度分析纳入了微观基础,最终导致桥梁偏向理性选择制度主义一侧。历史制度主义不仅在文化途径和算计途径的罅隙里敲入了日渐扩大的楔子,实际上也封闭了通往更富动态色彩的兼具历史性与建构论的制度主义路径。
二、建构制度主义的分析性及本体性特点
在当代新制度主义研究发展的背景下,建构制度主义在分析性和本體性方面的假设十分与众不同。这反映了建构制度主义在理性选择制度主义和规范性/社会学制度主义研究基础上的大幅进展,它在阐释复杂制度演化、适应和创新方面的能力尤为出色。
建构制度主义认为行动者是策略性的,力图实现某些复杂、偶然和经常变化的目标。行动者身处的背景对一些策略有利,但对另一些不利,人们必须对背景加以认识,却无法形成完整而准确的看法。与此同时,承载这些看法的观念(ideas)极为重要,因为行动者在环境当中受到规范的引领(normative orientation)。行动者的欲求、偏好、动机在根本上是观念性的,而不是由物质背景和社会背景设定的,这意味着人们在道德规范、伦理规范、政治规范的引领下认识自身背景。因此政治生活并非仅仅追求纯粹物质利益,而是更多涉及利益的加工(fashioning)与识别(identification),从而提出可将这些看法付诸实施的行动方案,并在(假定的)实施手段和激动人心的动机之间做出平衡。由于无法从制度性环境中推导出行动者的偏好集合或行为逻辑,所以在分析的意义上行动者是不可替代的(这不同于理性选择制度主义或规范性/社会学制度主义)。利益也不仅仅代表着物质要素,它还是社会建构出来的,基于习俗来设定利益反倒比基于物质更轻而易举。
与理性选择制度主义一样,建构制度主义主要从制度角度看待背景。但后者很少把制度视为降低不确定性的手段,而是更多将其看作一种结构,其机理和功能受到现实及历史因素的影响。实际上,建构制度主义十分重视社会制度潜在意义上的低效性和无效性,关注那些作为政治斗争主体和焦点的制度,同时留意无法从现有制度背景推导出的偶发性政治斗争。
以上是建构制度主义用以分析制度革新、演化和转化的基本要素。从这个角度来看,变迁在行动者(制度缔造者)与背景(制度环境)的相互关系下得以发生。更确切地讲,制度变迁与策略行为和策略背景的交互作用息息相关,而且在其随后的有意后果或无意后果的展开中得以产生。就历史制度主义而论,可以把路径依赖简单描述为:(a)事件的发生顺序影响事件怎样发生;(b)变迁轨迹到达某点后该点对此后轨迹产生约束;(c)特定时刻做出的策略选择排除了今后策略选择的全部可能性。然而,在这里指出路径依赖的观点并不妨碍找到路径塑造的制度变迁的时刻,正是在这一点上制度的形态和体系结构发生了引人注目的重组。此外,建构制度主义不同于已有新制度主义研究观点,没有路径塑造的制度变迁在它看来只不过是对外部冲击做出的反应。
建构制度主义同新制度主义传统观点的差异还表现在,它不仅强调制度的路径依赖,还强调观念的路径依赖。换言之,除了制度,那些对制度做出断言并指导制度设计和发展的观念,同样向政治自主性(political autonomy)施加约束。制度建立在观念的基础上,观念对制度随后的发展产生了某种独立的路径依赖效果。 建构制度主义想要确认、探究、质询的问题是,在规范化和制度嵌入(institutional embedding)的过程中,既定观念多大程度上被编码(codified)为认知滤镜(cognitive filters),从而让行动者对环境当中的信号进行解释。不仅如此,建构制度主义还尤为留意这类认知滤镜及观念范式被质疑、挑战和替代的具体条件,并把范式转换视为发生重大制度变迁的先声。
这表明建构制度主义以动态方式来理解制度同个体之间的关系,重视制度革新、制度动力机制和制度转化的重要意义,关注重要时段中的变迁过程,从而具备某种潜力来扭转新制度主义过于强调制度惯性(institutional inertia)的倾向。建构制度主义承认结构化背景下的制度变迁是错综复杂的,变迁方式既有利于某些因素介入变迁过程,也妨碍着另一些因素发挥影响。此外,行动者的策略资源(strategic resources)以及对制度环境拥有的知识不是均衡分布的,这也影响到他们改造自身制度背景的能力。
最后,必须强调建构制度主义对观念的重视。拥有策略能力的行动者所占据的世界,遍布着各种制度以及同制度相关的观念。他们关于什么是可行的、正当的、合理的、合意的认识,不仅受制度环境的塑造,还受当下政策范式和世界观的塑造。正是在这类认知滤镜的作用下,策略行为从观念中浮现出来并经受评价。
三、建构制度主义的应用:危机、范式转换与不确定性
历史制度主义研究路径与建构制度主义处于发展中的研究纲领之间可能存在一些张力,但后者曾在早期发展阶段受惠于前者这一点却不容置疑。Hall对政策范式、社会学习(social learning)及制度变迁的研究,也是当前建构制度主义各支派的重要灵感源泉。对于建构制度主义来说,它从历史制度主义那里得到的泽惠也许远多于从国际关系理论的建构主义那里得到的。初看起来,建构制度主义与国际关系理论的建构主义似乎高度相似,但前者对解决现实难题更得心应手。这类现实难题涉及如何理解重要路径对制度变迁存在条件的塑造作用,这也推动制度主义者深入思考不确定条件特别是危机条件下,观念对制度发展轨迹的影响。历史制度主义者最早探究了这个问题,Hall则是其中的佼佼者。
Hall运用历史制度主义分析方法,自始至终且系统连贯地认为观念至为重要并可以决定制度后果。Hall观念研究的基础不是某种先入为主的根本假设,而是观察到的现实规律——观念变革必先于制度变迁。他在这一点上与大多数建构制度主义者志同道合,却截然不同于国际关系理论的建构主义。受到Thomas Kuhn启发,Hall主张政策是在相关范式(policy paradigm)背景下制定的。政策范式作为一种解释模式(interpretative schema),存在于政治家、行政官员、政策专家头脑当中,通过界定事关政策的技能、机制和工具的正当范围,从而摹画政策目标。简而言之,政策范式限定了政治生活可行性、实践性、合意性因素的领域。正如Hall阐释的:
政策制定者往往习惯在容纳诸多观念和准则的框架下开展工作,这一框架不仅规定了政策的目标以及用以实现政策目标的工具种类,还规定了他们所要处理问题的性质。……该框架嵌于某种修辞形式之中,政策制定者正是运用这种修辞就工作事项进行交流,而其发挥影响力的原因恰恰在于它被视为理所当然的,以及作为一个整体故而不会被严加审查。{6}
除了界定这种别具一格的政策范式,Hall还对下列对象加以区别:(a)“正常”政策制定(及政策变迁)时期,政策范式仍主要处于未受挑战的状态,但变迁正在酝酿集聚;(b)“异常”政策制定(及政策变迁)时期——通常和危机时期联系起来——那些先前限制政策选择的影响因素或被弃除或被替代,政治生活可行性、实践性、合意性因素的领域也相应发生重组。
Hall致力于提出一种具有时期演进特点(periodization)的政策过程,它同时具有抽象性、演绎性并基于理论指导的特征,可运用于不同的背景下。这一政策过程强调观念的重要性(因为观念呈现为政策制定范式,发挥认知滤镜作用),认为政策制定范式可以对制度发挥示例作用和反映作用(instantiate and reflect),因而观念将导致具有时期演进特点的制度变迁。然而,该研究以描述性分析为主,并未深入阐释作为分析模型基石的变迁过程。
无论如何,以上成果成为当前更具自觉色彩的建构制度主义的研究起点。前述尚处于萌发阶段的研究文献探讨了政策制定范式在何种条件下浮现出来、不断巩固、发生变异(accumulate anomalies)进而遭受挑战并被替代。这些文献特别关注危机来临的时刻,此前不少研究也曾涉足这一概念,但真正深入分析做出说明的却寥寥无几。
Mark Blyth对瑞典与美国的案例研究十分细致入微,展示了建构制度主义的旨趣不限于对制度进行过程追踪,还致力于对新政策范式的浮现以及随之而至的危机时刻下的制度逻辑予以阐释。实际上,他具有里程碑意义的研究揭示出观念在因果关系和要素构成方面的重要性,而且塑造了发达资本主义经济体的发展轨迹。这迅速成為相关研究的参照范例,也被确立为建构制度主义研究纲领的原点。
Blyth把危机时刻本身当作研究焦点,政策范式此时正在新陈更替。他认为危机时刻下行动者对自身利益的看法会陷入混乱,为了克服危机而引入更多“正常”条件,重新向行动者清楚解释他们的利益所系并使之显而易见。如同自然界厌恶真空状态,政治体系也反感不确定性。于是,危机时刻下能动者把莫衷一是的众多观念炉火纯青地用于斗争领域,无论那些困扰旧体制或政策范式的痼疾,还是那些有望克服危机的改革方案,能动者能进行引人注目并令人信服的诊断。此外,不确定性时刻下涌现的关于克服危机的各类见解,以真诚而建设性的态度为制度演化提供了新的轨迹。换言之,各类见解切实发挥了重要作用。 这充分说明,如果当前体制或政策范式的发展轨迹,并非源于旧体制或政策范式的显在或潜在矛盾,那么若想了解路径塑造的制度变迁,就必须承认观念独自发挥因果性及构成性作用。事实上,危机时刻下莫衷一是的观念才是关键所在。尽管Blyth从未提出如下推论,但可以合理认为,对危机解决方案做出科学预测的可能性微乎其微,无法在制度变迁路径以外克服危机问题,因为完整的因果链条只有在完全理解危机时刻之后才能呈现。
这一独到见解有助于人们深刻理解20世纪瑞典与美国资本主义的发展轨迹。建构制度主义关注企业转变或支持那些新颖的及替代性的经济理论,重视企业在设定话语参数(discursive parameters)方面的作用(有影响力的危机叙述方式正是在话语参数中建构起来的),以及企业、智库与职业经济学家之间的重要关联。建构制度主义不无裨益地提醒人们,观念无须同相关现实保持太多联系,便可证明自身影响。对建构制度主义的学理脉络而言,这意味着经济观念一旦被奉为圭臬,便倾向于成为自我实现的预言(self-fulfilling prophecies)。
然而,建构制度主义自身的局限清楚地表明它尚未臻于完善。Blyth论述中暴露出理论、方法论和经验方面的许多问题,其中不乏值得玩味并颇具典型性的张力、矛盾和暧昧之处。对致力于让自己更具内在一致性的建构制度主义来说,这些并非无法逾越的障碍。但这足以说明,如果建构论对传统制度研究路径发起太多挑战,那么建构制度主义本身以及它提出的重要见解还需获取更广泛的支持。
在当前新制度主义语境下,Blyth对观念与利益关系的阐释极有可能引发争议,而建构制度主义与众不同的特性实际上发端于这一阐释。Blyth的核心观点是,行动者的行为并不直接反映自身物质利益,而是反映他们对物质利益的某种特定看法。物质境况无法直接决定行为,但对物质境况(以及预期后果所蕴含的重大利益)的看法却能发挥这种作用。Blyth认为,观念让利益获得了“行动的可能性”。{7}
直观来看,上述观点似乎站得住脚,但当前几乎所有新制度主义研究都指出这里具有相当明显的张力。根据一般看法,行动者的物质利益不同于他们对利益的看法,前者构成了行为的关键影响因素,但建构制度主义认为这种看法违背事实。Blyth的见解虽富于洞察力,但现实里面总会发现模棱两可和不太一致的情况,反映出建构制度主义有限的自洽性。例如,Blyth彻底摈弃利益的物质属性,把利益视为“易被意识形态争论重新限定的社会建构物”,有时又认为利益是物质性的(“由结构派生出的利益”),不同于头脑中关于利益的看法(“能动者坚持的观念”)。在这一点上,Blyth同其他结构论者如出一辙,退缩到基于物质观点的利益概念。显然在这两种看法中,把利益当成社会构造物变得毫无意义。需要说明,这两种阐释方式虽然相互排斥(利益要么是社会构造物,要么是物质境况所给定的,两者不能兼具),但都无法同Blyth的核心观点(利益只有被清晰表达出来才具备行动的可能性)相容;它们不过是这一核心假设的两种不同的操作化方式,而且掩盖了潜在意义上更为基础的问题。
要想真正明了这个问题,还要接着关注Blyth第二个核心假设——危机是行动者的利益(此处指社会构造物而非物质给定物)变得模糊不清时的状态。这个假设在Blyth的全部论证中居于枢纽位置,但令人惊讶的是它竟然没有得到充分说明。人们不清楚危机状态下行动者的利益是否真的难以确定。事实上,可以把危机当作向行动者提供的一系列焦点,彼此竞争的政治叙述借助这些焦点,重新调整了行动者所感知的自身利益。身处激烈政治冲突当中的行动者,是否真的无法清晰表达自己对切身利益的看法?以1978年、1979年英国的“不满之冬”(Winter of Discontent)危机事件为例,公共部门所雇劳工为了抵制强制性适度工资政策而举行罢工,卡拉汉政府(Callaghan Government)积极致力于终结工会白热化斗争(industrial militancy),如果认为劳工和政府成员都不清楚自身利益,未免有违常情。
除此以外,Blyth的分析还存在另一个问题,这就是他所倚重的本体性基础相当参差不齐。这表现为,如果行动者能清楚认识自身利益而此时观念因素的作用并不突出,即便不运用建构论分析途径也足以展开分析;但在行动者利益悬而不决而此时观念“大显身手”的危机关头,唯有建构论才能胜任分析任务。正如Colin Hay指出的,把观念当作危机时刻下克服不确定及混乱状况的关键因素,这种看法虽不乏吸引力,但应坚决抵御这一诱惑。{9}事实上危机关头发挥更大作用的并非观念本身,而是新的观念扮演了影响深远的角色。危机一旦得到解决,新的范式随之确立,行动者此前的观念也由于内化于范式当中而不再饱受争议。
但这还不是建构制度主义所引发争议的关键所在。针对Blyth所说的“危机时刻下行动者对自身利益的既有看法变成了悬而不决的难题”,人们可以提出如下质疑:如果危机时刻意味着高度不确定性,此时行动者无法清晰表达其利益,因而也不能为其利益而诉诸行动,那么他们该如何摆脱这种处境?Blyth的解决之道是必须依靠那些对自身利益一清二楚的行动者,特别是那些提出极富感染力创见的行动者——他们掌握关键资源,拥有危机叙述(crisis narratives)能力。这类行动者提供的观念焦点(ideational focus),让大部分成员重构有关自身利益的看法。但问题在于,究竟哪些人的自身利益可以推动新的范式向前迈进?这类行动者身处奈特式不确定状态(Knightian uncertainty),他们又如何能为自身利益而诉諸行动?这种观念由何而来?哪些人在危急关头知晓这一观念将增进自身利益?如果像Blyth始终主张的那样,以企业为典型的运用关键资源的组织化利益者(organized interests)能够把握蕴含于危机中的机遇,那么观念对后果的决定作用必然大打折扣。如果拥有物质资源是危机叙述能力的有利条件,如果组织化的企业才拥有这类资源,如果新自由主义被拿来表达企业(实际的或感知的)自身利益,那么唯物论观点便可完全解释新自由主义在20世纪70年代的美国以及80年代的瑞典何以一路凯歌高奏了。Blyth与其他建构制度主义者若想避免滑入某种唯物论境地,还需进一步阐释物质与观念的决定因素、内在动力机制以及危机叙述能力。在这方面,把危机视为奈特式不确定状态无疑是一种相当粗糙的看法,它所遮掩的内容要多于揭示的内容。 正因如此,建构制度主义始终遭受各种挫折困顿,它一再退缩并转而乞灵于唯物论。前述例子表明,从建构制度主义的相关论据中往往能解读出与之背道而驰的结论,观念起到的作用即便没有达到荡然无存的地步,却也所剩无几了。
如何判定建构制度主义的理论地位,这一点同样值得思考。建构制度主义对自己的解释能力和因果分析能力自视甚高,但Blyth围绕作为原因的要素做出生动描述的时候,并未充分解释这些因素如何产生相应后果,而是经常把描述和解释混为一谈。这意味着Blyth把某种合乎经验证据的抽象的及程式化的序列,当成了他所考察的背景因素下特定后果的解释活动。事实上,导致危机的根源很可能正是国家,由于建构制度主义不擅长解释国家何以造成危机并形成后续影响,这也使建构制度主义得以回归唯物论的分析基础。
Blyth以美国和瑞典为案例,揭示了建构制度主义关于制度变迁的一般见解。针对该见解的认识论地位(epistemological status),Blyth认为同传统唯物论政治分析模式相比,自己精挑细选的例证有助于“更好理解政治变迁”。但怀疑论者不会轻易认同这一观点,因为他没有充分关切人们在竞争性的解释方式中是如何裁量不同偏好的。此外,建构论虽对自己所坚持的认识论立场满怀信心,却没有深入说明其分析视角的优越性。或许他所谓“更好”,是指更复杂、更细致入微以及更能捕捉社会、政治、经济互动中的丰富质感,其标准是同外部现实(external reality)是否一致。这本身没有问题,但正如多数建构论者早已认识到的,看待外部现实的方式以及选取的标准实际上千差万别。当人们采取某种标准裁定相互竞争的理论,并对复杂性与一致性问题进行辨析时,粗略叙述、深入分析以及做出预测,都可以成为上述标准。透过这些标准,可以轻易发现建构制度主义的大部分见解仍不够分量。
建构论对当代制度分析贡献颇多,那些不相信可对政治生活进行科学预测的人尤其受到它的吸引,但认为建构制度主义相对其它理论更具优越性还为时过早。在这方面,Blyth的结论表现出异乎寻常的不确定性。如他所言,建构制度主义旨在“展示大规模制度变迁无法通过阶级阵线(class alignments)、基于物质利益的联盟或其它结构性先决条件(structural prerequisites)来充分理解……只有考察不确定与危机时刻下引导能动者做出反应的那些观念,才能真正理解制度变迁”。{8}这一看法勇气可嘉,却不免夸大其词。建构制度主义的意义不在于它指出结构性先决条件无法合理解释制度变迁,而是表明可通过物质因素以外的其它方式解释制度变迁。另外,Blyth在分析观念与物质因素时,无异于在因果分析中敲入一个楔子,尽管他有时也主动承认主导性的危机叙述具有一定物质条件,危机本身具有物质和观念双方面的决定因素。观念因素确实需要受到更多关注,但不应以漠视其它影响因素作为代价。
四、结论
建构制度主义在分析和阐释复杂制度变迁问题上做出了举足轻重的贡献,但其发展却任重道远。建构制度主义的独特吸引力在于,它有能力质询并揭示那些经常被熟视无睹的非均衡条件下的制度动力机制问题,从而一定程度上减少了新制度主义遭遇的挫折——也就是无力充分处理制度形成以后的制度变迁问题,习惯于对路径依赖轻描淡写而非探究路径塑造的逻辑。但在此过程中,建构制度主义遭受不少磕磕绊绊,尤其当它质疑政治分析长期把利益和物质因素结合起来的做法时,人们不清楚它是否打算彻底摈弃其间关联。同样不清楚的是,建构制度主义在多大程度上把基于物质因素的闡释方式替换为基于观念因素的阐释方式,这种观念阐释方式究竟是消解了物质与观念的二元差异(dualistic distinction),抑或仅为物质阐释方式增添了观念变量。建构制度主义的自命不凡与理论逊色之间存在落差,宣称自身洞见优越性的同时,其本体性与认识性基础尚待巩固。然而,这并没有从根本上妨碍建构制度主义发展为新制度主义的第四个流派,通过倾听那些正言直谏的声音,建构制度主义的研究纲领必将在下一个十年里焕发出更多勃勃生机。
注释:
{1} C. Hay, M. Lister, and D. Marsh, ed., The State: Theories and Issues, Basingstoke: Palgrave, 2006.
{2}{9} Colin Hay and Daniel Wincott, "Structure, agency and historical institutionalism", Political Studies, Vol. 46, No. 5, 1998, pp. 951-957.
{3} John L. Campbell and O. K. Pederson, ed., The Second Movement in Institutional Analysis, Princeton: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2001, pp. 194- 195.
{4}{5} Sven Steinmo, Kathleen Thelen, and Frank Longstreth, ed., Structuring Politics: Historical Institutionalism in Comparative Analysis,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92, p. 7, p. 10.
{6} Peter A. Hall, "Policy paradigms, Social Learning and the State: The Case of Economic Policy-making in Britain", Comparative Politics, 1993,Vol. 25, No. 3, pp. 185-196.
{7}{8}Mark Blyth, The Great Transformations,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02, p. 39, p. 281.
新制度主义研究的蓬勃发展不经意间导致了如下结果,这就是用来描述其不同流派的形容词也在不断增加。James March与Johan Olsen在1984年欣然自得地谈到新制度主义时,他们是在单数意义上使用这一术语。十几年后,Peter Hall与Rosemary Taylor在1996年把新制度主义流派敲定为三个,Guy Peters在1998年更是把各流派的数目增加到七个之多。可是这些研究者无一例外都没有提到建构论(constructivism),更不会关注建立在建构论基础上的具有独立身份的另外一种新制度主义流派。事实上,无论是观念制度主义(ideational institutionalism)、话语制度主义(discursive institutionalism),还是本文论及的建构制度主义(constructivist institutionalism),直到最近才多少被人留意。其原因或许主要有三点:建构制度主义是目前加入新制度主义大家庭的最新成员;建构制度主义针对其它流派的局限做出回应并让自己得以成长;建构制度主义同其它流派相比尚处于初创阶段。但无论如何,建构制度主义已展现出自身在本体性、分析性及方法性上的显著不同,而且对现有新制度主义各流派发起挑战。
本文旨在概括建构制度主义的独特性,辨别建构制度主义对其它新制度主义流派所作挑战的性质。本文包含三个部分:首先阐释建构制度主義的起源正是试图克服现有新制度主义研究的局限,通过掌握非均衡动力机制的原理,从而真正解答制度形成以后的制度变迁难题。其次探讨建构制度主义关注观念在本体性及分析性方面的独特性,以及观念对其它新制度主义流派分析视角的挑战。最后考察建构制度主义迄今为止在分析复杂制度变迁问题上的贡献。
一、从历史制度主义到建构制度主义
对新制度主义各流派研究而言,复杂制度如何变迁都是令人棘手的难题,而建构制度主义的起源可以追溯到它为破解这个难题所做的尝试。{1}在这方面,理性选择制度主义与规范性/社会学制度主义的局限显而易见(参见下表),建构制度主义则热衷于聚焦、描述、质询制度的非均衡性。理性选择制度主义与规范性/社会学制度主义虽然出于各自理由而依赖制度的均衡假设,但两者对解决复杂制度变迁这一难题却一筹莫展。所以大多数建构制度主义研究路径可以从历史制度主义身上寻根溯源。
建构制度主义的本体性差异
历史制度主义为建构制度主义赋予了最初灵感,但也让后者感受到越来越多的挫折,于是建构制度主义将历史制度主义作为自己征程的起点。具体而言,历史制度主义表面上关注“过程追踪”(process tracing)并进而探究制度如何随时间发生变迁,但它的长项是解释制度生成而不是对制度形成以后的变迁予以充分说明。即使历史制度主义注意到制度形成后的动力机制问题,也往往将其视为路径依赖所锁定的某种结果,或从制度断裂的角度将其视为受到制度外部的冲击(如战争或革命)而形成的产物。{2}正如不少建构制度主义者指出的,历史制度主义若坚持从自身角度(即制度内生性)来解释不可规避的“断续均衡”(punctuated equilibrium)及其决定因素,必然力不从心。{3}
人们若认可Hall与Taylor的看法,认为历史制度主义的活力源泉在于把行动者当作体现了“算计”(calculus)和“文化”(cultural)这两种逻辑的结合体,也就不难理解历史制度主义何以会遭受这般质疑。如前所述,算计逻辑的工具主义性格假定了某种均衡状态(至少初始条件为均衡),而文化逻辑的规范主义性格本身就是均衡化的。如果把行动者的自身动力看作制度化博弈背景下的效用最大化(如理性选择制度主义),或制度化的规范与文化习俗(如规范性/社会学制度主义),以及认为算计和文化两者兼而有之(如历史制度主义),可能无法合理说明制度形成之后的复杂变迁问题。历史制度主义把制度变迁假定为路径依赖(path-dependent)并能做出差强人意的说明,但对作为路径塑造(path-shaping)的制度变迁及其发生机理却束手无策。在这一点上,历史制度主义同理性选择制度主义、规范性/社会学制度主义堪称难兄难弟。历史制度主义表面上关注复杂的制度变迁问题,但实际作为不过是把另两个流派在非均衡动力机制方面的无可奈何加以折中调和。考虑到非均衡动力机制当初是由历史制度主义发现的,并大书特书于自身功劳簿上,这样的无可奈何和折中调和不得不说是历史制度主义的败笔。 虽然如此,上述分析能够为历史制度主义提供有力理由,使其转而迈向更具建构论色彩的路径。Hall与Taylor对历史制度主义设定的假设——它是理性选择制度主义与规范性/社会学制度主义的汇聚交融——也能够推动历史制度主义转向建构论。Hall与Taylor的假设饱受争议,有人指出历史制度主义实际上具有与众不同的本体性特点。我们一旦重新检视历史制度主义这一术语的内容,或查寻其它重要论著对历史制度主义的界定,就会发现人类主体并未在理性化或社会化问题上游移不定,真实情况与此大相径庭。
Kathleen Thelen与Sven Steinmo对此了然于心,所以让历史制度主义同算计途径所假定的理性行动者——具有既定(也是不变的)偏好集合,掌握大量(而且往往也是完全的)信息,能够做出准确预见,自私自利并力求效用最大化——保持距离。在他们看来,理性选择制度主义和历史制度主义“基于不同的前提假设,也代表了政治研究的不同路径”。{4}
但不应据此认为历史制度主义对规范性/社会学制度主义怀有更多亲近感。事实上,后者假定行为受到习俗及规范因素驱动,对能动性的重要作用也轻描淡写,这与历史制度主义界定的能动性大异其趣:
制度分析……允许人们检视作为客体的行动者与作为历史能动者的行动者的关系。历史制度主义主张制度……可以通过重要方式塑造并约束了政治策略,但其本身也是政治冲突及政治选择之中深思熟虑的政治策略(有意或无意)的后果。{5}
基于这一认识,历史制度主义的社会本体性虽然与众不同,但与建构制度主义一贯坚持的本体性却是相容的。面对历史制度主义,建构制度主义或许是其变异形式,或许是其发扬光大者,也可能与其毫不相干,但建构制度主义无论如何都要依赖于人们对历史制度主义本体性的认识。如果历史制度主义像Hall与Taylor所言那样,可以灵活运用文化途径和算计途径来分析内嵌于制度的主体,这同建构制度主义的观点相去甚远,而且无法解释复杂制度变迁的机制和影响因素。但如果历史制度主义像Thelen与Steinmo所言那样,是一种针对结构与能动性(制度环境与制度缔造者)、物质与观念动态互动关系的分析路径,则有望同建构制度主义达成共识。
既然两者共享近似的研究议程,是否有必要把建构制度主义当作新制度主义大家庭的新成员?下面将对这种必要性进行证明。由于近期历史制度主义“空心化”(hollowing-out)的倾向愈加明显,出现上述共同研究议程的前景会十分渺茫。不少人乐观地认为历史制度主义的活力是保持算计途径和文化途径的平衡,从而在新制度主义不同流派之间架设桥梁。但由于历史制度主义急不可耐地为制度分析纳入了微观基础,最终导致桥梁偏向理性选择制度主义一侧。历史制度主义不仅在文化途径和算计途径的罅隙里敲入了日渐扩大的楔子,实际上也封闭了通往更富动态色彩的兼具历史性与建构论的制度主义路径。
二、建构制度主义的分析性及本体性特点
在当代新制度主义研究发展的背景下,建构制度主义在分析性和本體性方面的假设十分与众不同。这反映了建构制度主义在理性选择制度主义和规范性/社会学制度主义研究基础上的大幅进展,它在阐释复杂制度演化、适应和创新方面的能力尤为出色。
建构制度主义认为行动者是策略性的,力图实现某些复杂、偶然和经常变化的目标。行动者身处的背景对一些策略有利,但对另一些不利,人们必须对背景加以认识,却无法形成完整而准确的看法。与此同时,承载这些看法的观念(ideas)极为重要,因为行动者在环境当中受到规范的引领(normative orientation)。行动者的欲求、偏好、动机在根本上是观念性的,而不是由物质背景和社会背景设定的,这意味着人们在道德规范、伦理规范、政治规范的引领下认识自身背景。因此政治生活并非仅仅追求纯粹物质利益,而是更多涉及利益的加工(fashioning)与识别(identification),从而提出可将这些看法付诸实施的行动方案,并在(假定的)实施手段和激动人心的动机之间做出平衡。由于无法从制度性环境中推导出行动者的偏好集合或行为逻辑,所以在分析的意义上行动者是不可替代的(这不同于理性选择制度主义或规范性/社会学制度主义)。利益也不仅仅代表着物质要素,它还是社会建构出来的,基于习俗来设定利益反倒比基于物质更轻而易举。
与理性选择制度主义一样,建构制度主义主要从制度角度看待背景。但后者很少把制度视为降低不确定性的手段,而是更多将其看作一种结构,其机理和功能受到现实及历史因素的影响。实际上,建构制度主义十分重视社会制度潜在意义上的低效性和无效性,关注那些作为政治斗争主体和焦点的制度,同时留意无法从现有制度背景推导出的偶发性政治斗争。
以上是建构制度主义用以分析制度革新、演化和转化的基本要素。从这个角度来看,变迁在行动者(制度缔造者)与背景(制度环境)的相互关系下得以发生。更确切地讲,制度变迁与策略行为和策略背景的交互作用息息相关,而且在其随后的有意后果或无意后果的展开中得以产生。就历史制度主义而论,可以把路径依赖简单描述为:(a)事件的发生顺序影响事件怎样发生;(b)变迁轨迹到达某点后该点对此后轨迹产生约束;(c)特定时刻做出的策略选择排除了今后策略选择的全部可能性。然而,在这里指出路径依赖的观点并不妨碍找到路径塑造的制度变迁的时刻,正是在这一点上制度的形态和体系结构发生了引人注目的重组。此外,建构制度主义不同于已有新制度主义研究观点,没有路径塑造的制度变迁在它看来只不过是对外部冲击做出的反应。
建构制度主义同新制度主义传统观点的差异还表现在,它不仅强调制度的路径依赖,还强调观念的路径依赖。换言之,除了制度,那些对制度做出断言并指导制度设计和发展的观念,同样向政治自主性(political autonomy)施加约束。制度建立在观念的基础上,观念对制度随后的发展产生了某种独立的路径依赖效果。 建构制度主义想要确认、探究、质询的问题是,在规范化和制度嵌入(institutional embedding)的过程中,既定观念多大程度上被编码(codified)为认知滤镜(cognitive filters),从而让行动者对环境当中的信号进行解释。不仅如此,建构制度主义还尤为留意这类认知滤镜及观念范式被质疑、挑战和替代的具体条件,并把范式转换视为发生重大制度变迁的先声。
这表明建构制度主义以动态方式来理解制度同个体之间的关系,重视制度革新、制度动力机制和制度转化的重要意义,关注重要时段中的变迁过程,从而具备某种潜力来扭转新制度主义过于强调制度惯性(institutional inertia)的倾向。建构制度主义承认结构化背景下的制度变迁是错综复杂的,变迁方式既有利于某些因素介入变迁过程,也妨碍着另一些因素发挥影响。此外,行动者的策略资源(strategic resources)以及对制度环境拥有的知识不是均衡分布的,这也影响到他们改造自身制度背景的能力。
最后,必须强调建构制度主义对观念的重视。拥有策略能力的行动者所占据的世界,遍布着各种制度以及同制度相关的观念。他们关于什么是可行的、正当的、合理的、合意的认识,不仅受制度环境的塑造,还受当下政策范式和世界观的塑造。正是在这类认知滤镜的作用下,策略行为从观念中浮现出来并经受评价。
三、建构制度主义的应用:危机、范式转换与不确定性
历史制度主义研究路径与建构制度主义处于发展中的研究纲领之间可能存在一些张力,但后者曾在早期发展阶段受惠于前者这一点却不容置疑。Hall对政策范式、社会学习(social learning)及制度变迁的研究,也是当前建构制度主义各支派的重要灵感源泉。对于建构制度主义来说,它从历史制度主义那里得到的泽惠也许远多于从国际关系理论的建构主义那里得到的。初看起来,建构制度主义与国际关系理论的建构主义似乎高度相似,但前者对解决现实难题更得心应手。这类现实难题涉及如何理解重要路径对制度变迁存在条件的塑造作用,这也推动制度主义者深入思考不确定条件特别是危机条件下,观念对制度发展轨迹的影响。历史制度主义者最早探究了这个问题,Hall则是其中的佼佼者。
Hall运用历史制度主义分析方法,自始至终且系统连贯地认为观念至为重要并可以决定制度后果。Hall观念研究的基础不是某种先入为主的根本假设,而是观察到的现实规律——观念变革必先于制度变迁。他在这一点上与大多数建构制度主义者志同道合,却截然不同于国际关系理论的建构主义。受到Thomas Kuhn启发,Hall主张政策是在相关范式(policy paradigm)背景下制定的。政策范式作为一种解释模式(interpretative schema),存在于政治家、行政官员、政策专家头脑当中,通过界定事关政策的技能、机制和工具的正当范围,从而摹画政策目标。简而言之,政策范式限定了政治生活可行性、实践性、合意性因素的领域。正如Hall阐释的:
政策制定者往往习惯在容纳诸多观念和准则的框架下开展工作,这一框架不仅规定了政策的目标以及用以实现政策目标的工具种类,还规定了他们所要处理问题的性质。……该框架嵌于某种修辞形式之中,政策制定者正是运用这种修辞就工作事项进行交流,而其发挥影响力的原因恰恰在于它被视为理所当然的,以及作为一个整体故而不会被严加审查。{6}
除了界定这种别具一格的政策范式,Hall还对下列对象加以区别:(a)“正常”政策制定(及政策变迁)时期,政策范式仍主要处于未受挑战的状态,但变迁正在酝酿集聚;(b)“异常”政策制定(及政策变迁)时期——通常和危机时期联系起来——那些先前限制政策选择的影响因素或被弃除或被替代,政治生活可行性、实践性、合意性因素的领域也相应发生重组。
Hall致力于提出一种具有时期演进特点(periodization)的政策过程,它同时具有抽象性、演绎性并基于理论指导的特征,可运用于不同的背景下。这一政策过程强调观念的重要性(因为观念呈现为政策制定范式,发挥认知滤镜作用),认为政策制定范式可以对制度发挥示例作用和反映作用(instantiate and reflect),因而观念将导致具有时期演进特点的制度变迁。然而,该研究以描述性分析为主,并未深入阐释作为分析模型基石的变迁过程。
无论如何,以上成果成为当前更具自觉色彩的建构制度主义的研究起点。前述尚处于萌发阶段的研究文献探讨了政策制定范式在何种条件下浮现出来、不断巩固、发生变异(accumulate anomalies)进而遭受挑战并被替代。这些文献特别关注危机来临的时刻,此前不少研究也曾涉足这一概念,但真正深入分析做出说明的却寥寥无几。
Mark Blyth对瑞典与美国的案例研究十分细致入微,展示了建构制度主义的旨趣不限于对制度进行过程追踪,还致力于对新政策范式的浮现以及随之而至的危机时刻下的制度逻辑予以阐释。实际上,他具有里程碑意义的研究揭示出观念在因果关系和要素构成方面的重要性,而且塑造了发达资本主义经济体的发展轨迹。这迅速成為相关研究的参照范例,也被确立为建构制度主义研究纲领的原点。
Blyth把危机时刻本身当作研究焦点,政策范式此时正在新陈更替。他认为危机时刻下行动者对自身利益的看法会陷入混乱,为了克服危机而引入更多“正常”条件,重新向行动者清楚解释他们的利益所系并使之显而易见。如同自然界厌恶真空状态,政治体系也反感不确定性。于是,危机时刻下能动者把莫衷一是的众多观念炉火纯青地用于斗争领域,无论那些困扰旧体制或政策范式的痼疾,还是那些有望克服危机的改革方案,能动者能进行引人注目并令人信服的诊断。此外,不确定性时刻下涌现的关于克服危机的各类见解,以真诚而建设性的态度为制度演化提供了新的轨迹。换言之,各类见解切实发挥了重要作用。 这充分说明,如果当前体制或政策范式的发展轨迹,并非源于旧体制或政策范式的显在或潜在矛盾,那么若想了解路径塑造的制度变迁,就必须承认观念独自发挥因果性及构成性作用。事实上,危机时刻下莫衷一是的观念才是关键所在。尽管Blyth从未提出如下推论,但可以合理认为,对危机解决方案做出科学预测的可能性微乎其微,无法在制度变迁路径以外克服危机问题,因为完整的因果链条只有在完全理解危机时刻之后才能呈现。
这一独到见解有助于人们深刻理解20世纪瑞典与美国资本主义的发展轨迹。建构制度主义关注企业转变或支持那些新颖的及替代性的经济理论,重视企业在设定话语参数(discursive parameters)方面的作用(有影响力的危机叙述方式正是在话语参数中建构起来的),以及企业、智库与职业经济学家之间的重要关联。建构制度主义不无裨益地提醒人们,观念无须同相关现实保持太多联系,便可证明自身影响。对建构制度主义的学理脉络而言,这意味着经济观念一旦被奉为圭臬,便倾向于成为自我实现的预言(self-fulfilling prophecies)。
然而,建构制度主义自身的局限清楚地表明它尚未臻于完善。Blyth论述中暴露出理论、方法论和经验方面的许多问题,其中不乏值得玩味并颇具典型性的张力、矛盾和暧昧之处。对致力于让自己更具内在一致性的建构制度主义来说,这些并非无法逾越的障碍。但这足以说明,如果建构论对传统制度研究路径发起太多挑战,那么建构制度主义本身以及它提出的重要见解还需获取更广泛的支持。
在当前新制度主义语境下,Blyth对观念与利益关系的阐释极有可能引发争议,而建构制度主义与众不同的特性实际上发端于这一阐释。Blyth的核心观点是,行动者的行为并不直接反映自身物质利益,而是反映他们对物质利益的某种特定看法。物质境况无法直接决定行为,但对物质境况(以及预期后果所蕴含的重大利益)的看法却能发挥这种作用。Blyth认为,观念让利益获得了“行动的可能性”。{7}
直观来看,上述观点似乎站得住脚,但当前几乎所有新制度主义研究都指出这里具有相当明显的张力。根据一般看法,行动者的物质利益不同于他们对利益的看法,前者构成了行为的关键影响因素,但建构制度主义认为这种看法违背事实。Blyth的见解虽富于洞察力,但现实里面总会发现模棱两可和不太一致的情况,反映出建构制度主义有限的自洽性。例如,Blyth彻底摈弃利益的物质属性,把利益视为“易被意识形态争论重新限定的社会建构物”,有时又认为利益是物质性的(“由结构派生出的利益”),不同于头脑中关于利益的看法(“能动者坚持的观念”)。在这一点上,Blyth同其他结构论者如出一辙,退缩到基于物质观点的利益概念。显然在这两种看法中,把利益当成社会构造物变得毫无意义。需要说明,这两种阐释方式虽然相互排斥(利益要么是社会构造物,要么是物质境况所给定的,两者不能兼具),但都无法同Blyth的核心观点(利益只有被清晰表达出来才具备行动的可能性)相容;它们不过是这一核心假设的两种不同的操作化方式,而且掩盖了潜在意义上更为基础的问题。
要想真正明了这个问题,还要接着关注Blyth第二个核心假设——危机是行动者的利益(此处指社会构造物而非物质给定物)变得模糊不清时的状态。这个假设在Blyth的全部论证中居于枢纽位置,但令人惊讶的是它竟然没有得到充分说明。人们不清楚危机状态下行动者的利益是否真的难以确定。事实上,可以把危机当作向行动者提供的一系列焦点,彼此竞争的政治叙述借助这些焦点,重新调整了行动者所感知的自身利益。身处激烈政治冲突当中的行动者,是否真的无法清晰表达自己对切身利益的看法?以1978年、1979年英国的“不满之冬”(Winter of Discontent)危机事件为例,公共部门所雇劳工为了抵制强制性适度工资政策而举行罢工,卡拉汉政府(Callaghan Government)积极致力于终结工会白热化斗争(industrial militancy),如果认为劳工和政府成员都不清楚自身利益,未免有违常情。
除此以外,Blyth的分析还存在另一个问题,这就是他所倚重的本体性基础相当参差不齐。这表现为,如果行动者能清楚认识自身利益而此时观念因素的作用并不突出,即便不运用建构论分析途径也足以展开分析;但在行动者利益悬而不决而此时观念“大显身手”的危机关头,唯有建构论才能胜任分析任务。正如Colin Hay指出的,把观念当作危机时刻下克服不确定及混乱状况的关键因素,这种看法虽不乏吸引力,但应坚决抵御这一诱惑。{9}事实上危机关头发挥更大作用的并非观念本身,而是新的观念扮演了影响深远的角色。危机一旦得到解决,新的范式随之确立,行动者此前的观念也由于内化于范式当中而不再饱受争议。
但这还不是建构制度主义所引发争议的关键所在。针对Blyth所说的“危机时刻下行动者对自身利益的既有看法变成了悬而不决的难题”,人们可以提出如下质疑:如果危机时刻意味着高度不确定性,此时行动者无法清晰表达其利益,因而也不能为其利益而诉诸行动,那么他们该如何摆脱这种处境?Blyth的解决之道是必须依靠那些对自身利益一清二楚的行动者,特别是那些提出极富感染力创见的行动者——他们掌握关键资源,拥有危机叙述(crisis narratives)能力。这类行动者提供的观念焦点(ideational focus),让大部分成员重构有关自身利益的看法。但问题在于,究竟哪些人的自身利益可以推动新的范式向前迈进?这类行动者身处奈特式不确定状态(Knightian uncertainty),他们又如何能为自身利益而诉諸行动?这种观念由何而来?哪些人在危急关头知晓这一观念将增进自身利益?如果像Blyth始终主张的那样,以企业为典型的运用关键资源的组织化利益者(organized interests)能够把握蕴含于危机中的机遇,那么观念对后果的决定作用必然大打折扣。如果拥有物质资源是危机叙述能力的有利条件,如果组织化的企业才拥有这类资源,如果新自由主义被拿来表达企业(实际的或感知的)自身利益,那么唯物论观点便可完全解释新自由主义在20世纪70年代的美国以及80年代的瑞典何以一路凯歌高奏了。Blyth与其他建构制度主义者若想避免滑入某种唯物论境地,还需进一步阐释物质与观念的决定因素、内在动力机制以及危机叙述能力。在这方面,把危机视为奈特式不确定状态无疑是一种相当粗糙的看法,它所遮掩的内容要多于揭示的内容。 正因如此,建构制度主义始终遭受各种挫折困顿,它一再退缩并转而乞灵于唯物论。前述例子表明,从建构制度主义的相关论据中往往能解读出与之背道而驰的结论,观念起到的作用即便没有达到荡然无存的地步,却也所剩无几了。
如何判定建构制度主义的理论地位,这一点同样值得思考。建构制度主义对自己的解释能力和因果分析能力自视甚高,但Blyth围绕作为原因的要素做出生动描述的时候,并未充分解释这些因素如何产生相应后果,而是经常把描述和解释混为一谈。这意味着Blyth把某种合乎经验证据的抽象的及程式化的序列,当成了他所考察的背景因素下特定后果的解释活动。事实上,导致危机的根源很可能正是国家,由于建构制度主义不擅长解释国家何以造成危机并形成后续影响,这也使建构制度主义得以回归唯物论的分析基础。
Blyth以美国和瑞典为案例,揭示了建构制度主义关于制度变迁的一般见解。针对该见解的认识论地位(epistemological status),Blyth认为同传统唯物论政治分析模式相比,自己精挑细选的例证有助于“更好理解政治变迁”。但怀疑论者不会轻易认同这一观点,因为他没有充分关切人们在竞争性的解释方式中是如何裁量不同偏好的。此外,建构论虽对自己所坚持的认识论立场满怀信心,却没有深入说明其分析视角的优越性。或许他所谓“更好”,是指更复杂、更细致入微以及更能捕捉社会、政治、经济互动中的丰富质感,其标准是同外部现实(external reality)是否一致。这本身没有问题,但正如多数建构论者早已认识到的,看待外部现实的方式以及选取的标准实际上千差万别。当人们采取某种标准裁定相互竞争的理论,并对复杂性与一致性问题进行辨析时,粗略叙述、深入分析以及做出预测,都可以成为上述标准。透过这些标准,可以轻易发现建构制度主义的大部分见解仍不够分量。
建构论对当代制度分析贡献颇多,那些不相信可对政治生活进行科学预测的人尤其受到它的吸引,但认为建构制度主义相对其它理论更具优越性还为时过早。在这方面,Blyth的结论表现出异乎寻常的不确定性。如他所言,建构制度主义旨在“展示大规模制度变迁无法通过阶级阵线(class alignments)、基于物质利益的联盟或其它结构性先决条件(structural prerequisites)来充分理解……只有考察不确定与危机时刻下引导能动者做出反应的那些观念,才能真正理解制度变迁”。{8}这一看法勇气可嘉,却不免夸大其词。建构制度主义的意义不在于它指出结构性先决条件无法合理解释制度变迁,而是表明可通过物质因素以外的其它方式解释制度变迁。另外,Blyth在分析观念与物质因素时,无异于在因果分析中敲入一个楔子,尽管他有时也主动承认主导性的危机叙述具有一定物质条件,危机本身具有物质和观念双方面的决定因素。观念因素确实需要受到更多关注,但不应以漠视其它影响因素作为代价。
四、结论
建构制度主义在分析和阐释复杂制度变迁问题上做出了举足轻重的贡献,但其发展却任重道远。建构制度主义的独特吸引力在于,它有能力质询并揭示那些经常被熟视无睹的非均衡条件下的制度动力机制问题,从而一定程度上减少了新制度主义遭遇的挫折——也就是无力充分处理制度形成以后的制度变迁问题,习惯于对路径依赖轻描淡写而非探究路径塑造的逻辑。但在此过程中,建构制度主义遭受不少磕磕绊绊,尤其当它质疑政治分析长期把利益和物质因素结合起来的做法时,人们不清楚它是否打算彻底摈弃其间关联。同样不清楚的是,建构制度主义在多大程度上把基于物质因素的闡释方式替换为基于观念因素的阐释方式,这种观念阐释方式究竟是消解了物质与观念的二元差异(dualistic distinction),抑或仅为物质阐释方式增添了观念变量。建构制度主义的自命不凡与理论逊色之间存在落差,宣称自身洞见优越性的同时,其本体性与认识性基础尚待巩固。然而,这并没有从根本上妨碍建构制度主义发展为新制度主义的第四个流派,通过倾听那些正言直谏的声音,建构制度主义的研究纲领必将在下一个十年里焕发出更多勃勃生机。
注释:
{1} C. Hay, M. Lister, and D. Marsh, ed., The State: Theories and Issues, Basingstoke: Palgrave, 2006.
{2}{9} Colin Hay and Daniel Wincott, "Structure, agency and historical institutionalism", Political Studies, Vol. 46, No. 5, 1998, pp. 951-957.
{3} John L. Campbell and O. K. Pederson, ed., The Second Movement in Institutional Analysis, Princeton: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2001, pp. 194- 195.
{4}{5} Sven Steinmo, Kathleen Thelen, and Frank Longstreth, ed., Structuring Politics: Historical Institutionalism in Comparative Analysis,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92, p. 7, p. 10.
{6} Peter A. Hall, "Policy paradigms, Social Learning and the State: The Case of Economic Policy-making in Britain", Comparative Politics, 1993,Vol. 25, No. 3, pp. 185-196.
{7}{8}Mark Blyth, The Great Transformations,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02, p. 39, p. 2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