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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民族团结是民族向心力和凝聚力的重要基础,是国家长治久安、社会稳定和各民族发展的前提。民族团结是在社会生活和各族人民之间的相互交往过程中,各民族之间建立的和谐、友好、统一的关系状态。互帮互助是民族团结应有之义。本文通过对广西境内各民族在文化交融方面的调查,佐证民族团结对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性
关键词:民族团结;少数民族;互助传统;通婚+
自古以来,广西少数民族形成了互相帮助的优良传统。据明代林希元的《钦州志》记载,“吉凶有事邻里亲戚显著,契结情重,颇有中土之风矣”[1],民国《钟山县志》记载;“喜有庆,凶有事,出入相友,疾病相扶持,在平日,乡里往来关于敬老慈幼之节”。
20世纪50年代,全国人大民族委员会和中央民族事务委员会开展少数民族社会历史调查。他们调研发现,广西少数民族有互帮互助的优良传统。广西大瑶山“瑶族建造房屋,泥水工程多不请工匠,而是采用邻里互助的方式进行的谁建筑了房屋,到完成之后,只要杀个猪请帮过忙的邻里聚饮一次,作为酬劳,而不须支付任何工资[2]。这优良传统的习俗,至今仍然还保持着。” “瑶族有互相帮助习惯,你做我帮,我做你帮,只需招待膳食,不需开支分文工资。”又如,广西仫佬族“在劳动中互相帮助是传统的美德,每年春耕秋收,都互相帮助。同村有人建造新屋,各家便主动去帮助砌砖盖瓦。同村如有婚丧之事,各家也都主动前往帮忙砍柴割草、煮饭挑水等。这种互助,除同村外,别村的亲友也可前来帮忙。”京族地区的“低嗨”也是一种经济协作的生产方式。“低嗨”有互助和剥削两种类型分。互助型“低嗨”是轮流使用渔箔(一种捕鱼工具)。轮到者就在规定时间内使用渔箔,未轮到者就给轮到者帮工。帮工者可获取小部分产品作为报酬。据《广西京族社会历史调查》资料显示:20世纪50年代,轮流使用渔箔“在山心十分普遍,其户数约占山心京族总户数的80%以上。”《融水苗族自治县志》记载:“济困扶危,互帮互助是苗族又一社会风尚。某寨遇上火灾或水灾等重大灾难,临近村寨自动捐资献物,助其重建家园”。侗族的《村约》歌词:“那村那寨遭到灾难人受苦,大家送粮送钱去援助救护。互助互帮人无灾难个个称赞,村寨有德天也会降幅。”广西少数民族某些互助传统延续到至今。笔者2017年在龙州县进行壮族婚俗和节日习俗田野调研时深刻体会互助文化的这种传统。某村委主任小儿子结婚,亲戚、朋友及村民都来帮忙、贺喜,真是“一家办婚事,大家都来帮”。互助惯习彰显民族成员的凝聚力和无私奉献的精神,有利于形成相互依存、共同发展的人际关系和民族关系,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和推动社会经济发展。广西少数民族互助活动涉及社会生产生活方方面面,有生产互助、生活互助、建房互助、灾害互助等。互助对象有本民族的、跨民族的,有血缘关系的、没有血缘关系的。互助范围跨越了地域、民族、血缘等界限。
族际通婚而组成多民族联姻家庭,是民族融合、民族平等、民族团结、家庭和谐的具体体现。它是衡量族际关系融合度的重要测度指标。美国社会学家戈登认为“通婚是(族群间)社会组织方面融合的不可避免的伴生物”[3]。通婚率折射出各族相互关系的性质和强度。族际通婚的发生需要具备一定的客观条件和主观条件。主要有:一是族群间的文化整合达到较高程度,没有语言障碍,宗教上互不冲突或至少彼此容忍;二是各族群成员之间有很多交往机会使人们相识并相爱;三是族群彼此之间没有整体性偏见与歧视;四是个人所在家庭与族群社区对族际通婚不反对甚至比较积极。惟有在出现以上社会条件和文化氛围的社会里,才有可能发生较大规模的族际通婚现象。因此,族际通婚是各民族在文化、语言、习俗上相互交流交融交往的产物,是民族团结的象征。
广西少数民族对异族通婚的认识随着社会历史变迁而不断发展。览纵广西少数民族特别是世居民族婚姻家庭的历史变迁,我们发现异族通婚在解放前广西少数民族地区“时有发生”。族际之间通婚的情况在少数民族方志和50年代广西少数民族社会地位调查资料中都明显反映。广西融水苗族自治县寨怀乡的侗族社会历史调查中记录:在寨怀乡“侗族和其他民族都是互相通婚的”“解放前嫁出外地和苗族通婚的就有16人,解放后外嫁给苗族的就有11人。苗族嫁到本乡的,解放后前后共有12人。”[4]在环江县长北乡后山屯的瑶族“近半个世纪以来,族外通婚开始盛行起来。瑶族与附近的壮族互相通婚,彼此感情融洽,促进了民族间的友好往来。”随着我国改革开放人口流动加速,族际通婚已成为普遍现象,而且呈现上升趋势。2000年和2010年资料显示,两个及以上民族家庭户2000年的1008.62户上升为2010年的1101.96户,增加了93.34户[5](详见表1)。
在族际通婚的调研中,调研结果与2000年和2010年全国人口普查一致。“您家中有几种民族成分”问卷调查显示:在1567个少数民族家庭中,有47.1%家庭拥有多种少数民族成分,其中有2個少数民族的家庭比例达39.2%、3个少数民族的家庭比例7.1%(详见表2)。可见在多民族成分的家庭中,多民族融合的环境对化解民族矛盾与摩擦、消除影响民族关系不和谐因子、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营造各民族团结的良好社会氛围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积极作用。
参考文献:
[1]金炳镐:民族理论与民族政策[M],北京: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2012年,第5页。
[2]林希元: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灵山县委员会文史资料[M],1990年,第40页。
[3](美)戈登:美国生活中的同化[M],马戎译,译林出版社,2015年,第80页。
[4]广西壮族自治区编辑组:广西侗族社会历史调查[M],民族出版社,2017年,第156页。
[5]国务院人口普查办公室、国家统计局编:中国2000年人口普查资料、中国2010年人口普查资料2002a[M],中国统计出版社,第645页,2012年第375页。
关键词:民族团结;少数民族;互助传统;通婚+
自古以来,广西少数民族形成了互相帮助的优良传统。据明代林希元的《钦州志》记载,“吉凶有事邻里亲戚显著,契结情重,颇有中土之风矣”[1],民国《钟山县志》记载;“喜有庆,凶有事,出入相友,疾病相扶持,在平日,乡里往来关于敬老慈幼之节”。
20世纪50年代,全国人大民族委员会和中央民族事务委员会开展少数民族社会历史调查。他们调研发现,广西少数民族有互帮互助的优良传统。广西大瑶山“瑶族建造房屋,泥水工程多不请工匠,而是采用邻里互助的方式进行的谁建筑了房屋,到完成之后,只要杀个猪请帮过忙的邻里聚饮一次,作为酬劳,而不须支付任何工资[2]。这优良传统的习俗,至今仍然还保持着。” “瑶族有互相帮助习惯,你做我帮,我做你帮,只需招待膳食,不需开支分文工资。”又如,广西仫佬族“在劳动中互相帮助是传统的美德,每年春耕秋收,都互相帮助。同村有人建造新屋,各家便主动去帮助砌砖盖瓦。同村如有婚丧之事,各家也都主动前往帮忙砍柴割草、煮饭挑水等。这种互助,除同村外,别村的亲友也可前来帮忙。”京族地区的“低嗨”也是一种经济协作的生产方式。“低嗨”有互助和剥削两种类型分。互助型“低嗨”是轮流使用渔箔(一种捕鱼工具)。轮到者就在规定时间内使用渔箔,未轮到者就给轮到者帮工。帮工者可获取小部分产品作为报酬。据《广西京族社会历史调查》资料显示:20世纪50年代,轮流使用渔箔“在山心十分普遍,其户数约占山心京族总户数的80%以上。”《融水苗族自治县志》记载:“济困扶危,互帮互助是苗族又一社会风尚。某寨遇上火灾或水灾等重大灾难,临近村寨自动捐资献物,助其重建家园”。侗族的《村约》歌词:“那村那寨遭到灾难人受苦,大家送粮送钱去援助救护。互助互帮人无灾难个个称赞,村寨有德天也会降幅。”广西少数民族某些互助传统延续到至今。笔者2017年在龙州县进行壮族婚俗和节日习俗田野调研时深刻体会互助文化的这种传统。某村委主任小儿子结婚,亲戚、朋友及村民都来帮忙、贺喜,真是“一家办婚事,大家都来帮”。互助惯习彰显民族成员的凝聚力和无私奉献的精神,有利于形成相互依存、共同发展的人际关系和民族关系,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和推动社会经济发展。广西少数民族互助活动涉及社会生产生活方方面面,有生产互助、生活互助、建房互助、灾害互助等。互助对象有本民族的、跨民族的,有血缘关系的、没有血缘关系的。互助范围跨越了地域、民族、血缘等界限。
族际通婚而组成多民族联姻家庭,是民族融合、民族平等、民族团结、家庭和谐的具体体现。它是衡量族际关系融合度的重要测度指标。美国社会学家戈登认为“通婚是(族群间)社会组织方面融合的不可避免的伴生物”[3]。通婚率折射出各族相互关系的性质和强度。族际通婚的发生需要具备一定的客观条件和主观条件。主要有:一是族群间的文化整合达到较高程度,没有语言障碍,宗教上互不冲突或至少彼此容忍;二是各族群成员之间有很多交往机会使人们相识并相爱;三是族群彼此之间没有整体性偏见与歧视;四是个人所在家庭与族群社区对族际通婚不反对甚至比较积极。惟有在出现以上社会条件和文化氛围的社会里,才有可能发生较大规模的族际通婚现象。因此,族际通婚是各民族在文化、语言、习俗上相互交流交融交往的产物,是民族团结的象征。
广西少数民族对异族通婚的认识随着社会历史变迁而不断发展。览纵广西少数民族特别是世居民族婚姻家庭的历史变迁,我们发现异族通婚在解放前广西少数民族地区“时有发生”。族际之间通婚的情况在少数民族方志和50年代广西少数民族社会地位调查资料中都明显反映。广西融水苗族自治县寨怀乡的侗族社会历史调查中记录:在寨怀乡“侗族和其他民族都是互相通婚的”“解放前嫁出外地和苗族通婚的就有16人,解放后外嫁给苗族的就有11人。苗族嫁到本乡的,解放后前后共有12人。”[4]在环江县长北乡后山屯的瑶族“近半个世纪以来,族外通婚开始盛行起来。瑶族与附近的壮族互相通婚,彼此感情融洽,促进了民族间的友好往来。”随着我国改革开放人口流动加速,族际通婚已成为普遍现象,而且呈现上升趋势。2000年和2010年资料显示,两个及以上民族家庭户2000年的1008.62户上升为2010年的1101.96户,增加了93.34户[5](详见表1)。
在族际通婚的调研中,调研结果与2000年和2010年全国人口普查一致。“您家中有几种民族成分”问卷调查显示:在1567个少数民族家庭中,有47.1%家庭拥有多种少数民族成分,其中有2個少数民族的家庭比例达39.2%、3个少数民族的家庭比例7.1%(详见表2)。可见在多民族成分的家庭中,多民族融合的环境对化解民族矛盾与摩擦、消除影响民族关系不和谐因子、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营造各民族团结的良好社会氛围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积极作用。
参考文献:
[1]金炳镐:民族理论与民族政策[M],北京: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2012年,第5页。
[2]林希元: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灵山县委员会文史资料[M],1990年,第40页。
[3](美)戈登:美国生活中的同化[M],马戎译,译林出版社,2015年,第80页。
[4]广西壮族自治区编辑组:广西侗族社会历史调查[M],民族出版社,2017年,第156页。
[5]国务院人口普查办公室、国家统计局编:中国2000年人口普查资料、中国2010年人口普查资料2002a[M],中国统计出版社,第645页,2012年第37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