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建设项目竣工土地验收工作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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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2012年9月10日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以盘政办发[2012]31号文件下发《关于落实建设项目竣工用地验收制度的通知》,标志着盘锦市建设项目竣工用地验收制度正式建立和全面实施。本文对盘锦市建设项目竣工土地验收工作取得成效及存在问题进行阐述,并提出自己的建议,仅供参考。
  【关键詞】盘锦市;建设项目竣工土地验收;成效;问题;建议
  一、土地验收工作开展情况及取得的成效
  2012年9月10日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以盘政办发[2012]31号文件下发《关于落实建设项目竣工用地验收制度的通知》,标志着我市建设项目竣工用地验收制度正式建立和全面实施。该制度的下发实施,使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有了一个总抓手,促使批后监管工作落到实处,彻底解决在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土地证》发放后对土地使用者无制约手段的被动局面;对规范依法用地行为,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有力促进批后监管工作的顺利进行起到了积极地作用。具体表现在:
  1)可以有效防止建设单位越界移位建设而产生土地权属纠纷及违法占地问题;
  2)可以督促建设单位尽快开工,按时竣工,预防闲置土地的产生;
  3)可防止工业用地项目不按投资强度建设或变相进行房地产开发;
  4)可以防止建设单位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和容积率及建筑密度而造成国有土地资产流失;
  5)可以大大提高土地使用者履行合同的自觉性。现在,土地使用者不能按照合同约定时间开工、竣工的,大都能主动提出延期开工、延期竣工申请,报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
  6)办理转让、抵押、变更登记手续的用地单位,只要在土地验收时发现存在违规违约行为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再予以办理。因此,土地验收制度不但是开展批后监管工作的总抓手,还是提升国土资源管理水平的有力手段。
  二、存在的突出问题
  土地验收制度颁布实施以来,尽管各县区为能有效的贯彻执行这一制度做了大量工作,使得土地验收工作得以在全市范围内全面开展起来,也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但是仍然存在许多的不容忽视的困难和问题:
  1、重审批轻监管的思想普遍存在,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思想意识在部分地方领导和用地单位中,还没有真正的树立起来。由于现行建设用地审批方式和职能分工,各级各部门主要精力放在项目用地审批上,而且又一味的强调供地率,造成了土地批后监管难以有效开展。
  2、部门之间配合协调不够,造成了土地验收制度难以有效贯彻实施。例如:《土地验收制度》规定,“对已纳入用地验收范围的建设项目,未经国土资源部门用地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通过竣工验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但是,调查发现,有的地方的部分建设项目没有经过国土资源部门的土地验收,建设部门就直接办理了竣工验收,严重违反了《土地验收制度》中的有关规定,使得《土地验收制度》很难有效贯彻执行。
  3、分期验收难以进行。对于一次性出让面积较大、投资额较多的房地产项目,开发商采取了分期建设。同时,为了加快资金回笼,开发商申请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进行分期验收。对此,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很难像规划管理部门那样进行单体验收,因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进行土地检查验收的依据是土地出让合同,而合同只有一个,所以分期验收就缺乏了依据,难以准确有效的实施。
  4、工业项目竣工土地检查验收工作还没有全面开展起来。究其原因是因为工业项目在拿到土地证后,再也没有了制约它的措施和手段。而且有的工业项目开工建设,靠的是行政干预,项目竣工后才补办相关手续,因而土地检查核验工作很难开展起来。
  5、项目开工认定难。对如何算作开工,新颁布的《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作了明确规定,“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后,需挖深基坑的项目,基坑开挖完毕;使用桩基的项目,打入所有基础桩;其他项目,地基施工完成三分之一。”但是有的项目,为了规避或缓缴有关配套费用,未取得建设部门颁发的施工许可证,就开工建设;甚至有的没有进行开工申报,造成了开工认定难。
  6、部分出让合同约定开工时间不甚合理。调查发现,有的出让合同约定的开工时间是在签订出让合同之后的3个月,很不合理,造成了到期很难按时开工。
  三、对策及建议
  1、加强节约集约用地宣传,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关于进一步推进节约集约用地的有关文件规定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建立土地利用动态巡查制度加强建设用地供后开发利用全程监管的通知》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建设用地供后开发利用全程监管,促进各项建设依法依规用地,不断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
  2、进一步加大沟通协调的力度,建立和完善内外工作机制,促进建设项目竣工土地验收工作扎实有效推进。一是注重搞好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内部各科室的沟通协调。在办理供地手续时,将供地批文、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连同供后监管方案一并发放;同时,在用地单位进行变更登记或土地使用权抵押时,相关科室要征询监管部门(征地事务处)的意见,有违规违约行为的,不予办理;二是注重搞好外部协调,加强与发改、建设、规划等部门的沟通,共同执行好《土地验收制度》,确保土地验收工作有效推进。
  3、实行履约保证金制度,确保建设项目按时开竣工。对已成交的国有建设用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签订出让合同时,受让方需与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签订开竣工履约保证金协议,按照实际成交价款的5%缴纳履约保证金;保证金最高额不超过500万元,作为土地使用权人履行出让合同按期开工、竣工的保证。项目按期开工经现场核查后返还50%履约保证金及利息;项目按期竣工并验收合格后,返还剩余50%履约保证金及利息。非因政府原因,未按期开工、竣工的超过约定开竣工日期的,每超一日,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按照相当于土地出让价款1‰的违约金上缴国库,直到扣完为止;竣工核验不合格的,履约保证金作为出让合同违约金缴入财政,并按出让合同约定追究有关违约责任。
  4、实行分期供地制度。对符合城乡规划、用地面积较大的项目,国土资源、规划部门要认真研究对接,根据项目建设进度分期供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分期分地块签订出让合同,避免出现一个出让合同,分期建设却难以分期验收的问题。
  5、全面推进工业项目土地检查核验工作。对工业项目土地检查核验主要检查用地单位是否达到投资强度和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是否符合规定。如发现竣工时建设占地面积尚未达到总用地面积的三分之一以上,投资额未达到25%以上,视为投资强度不够,其未利用部分的土地视为闲置土地处理;如发现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超过部分面积视为改变土地用途,按规定补办有关用地手续,补交有关规费及出让金。如在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视为违法改变土地用途,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补办有关用地手续,补交有关规费及出让金。
  6、全面实行开竣工申报制度。用地单位应提前15日向国土资源部门书面报告项目开、竣工时间。未按合同约定或划拨决定书规定期限内开工、竣工的,由国土资源部门按约定和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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