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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0一九年五月, 在意大利北方小城特伦托、阿迪杰河畔现代风格的大学图书馆,我一眼就在陈列满架的图书当中发现了这本AuthoritarianRule of Law: Legislation, Discourse and Legitimacy(下引此书只标页码),并当即请同去的意国友人帮我复制了一份电子文档。当时我并不知道,不过一个月后,这本书的中译本《威权式法治:新加坡的立法、话语与正当性》,就在中国与读者见面了。我之所以对此书深感兴味,与其说是因为书名中有“法治”二字,不如说是因为它以“威权”为限定词的这种表达式。因为,以流行的,也是不加任何限定语的法治概念来衡量,“威权法治”这种说法本身若非不可能,也是颇具反讽意味的。同样让我感兴趣的还有出现在副标题中的国名——新加坡。基于某种流行看法,这个地处东南亚的蕞尔小国具有一些令人困惑的特征:一方面,这个国家经济繁荣、社会有序、法制严明、政府廉洁而高效。但是另一方面,至少在自由主义人士眼中,它又是一个个人自由备受限制的威权国家。这意味着,惯常被视为自由保障和繁荣前提的法治也因此具有某种分裂特征。本书开篇描述的一个场景便很好地揭示出新加坡法治的这种特征。
那是二00七年十月,来自一百二十多个国家的数千名律师齐聚新加坡,参加国际律师协会当年的年会。在大会开幕式上,新加坡前总理李光耀做了主旨发言。在接下来的答问环节,针对若干对新加坡法治的质疑,李光耀示出一系列国际组织的调查数据和排名,以之证明新加坡法治的骄人成绩。据报道,在此过程中,听众席上突然爆出哄堂大笑。作者对此事的解释是,它指向了一个新加坡式悖论,即“一个系统地破坏‘法治’之自由的政权,却成功地被赞誉为‘法治’国家”(3 页)。这个解释并非没有根据。就在这次年会之后八个月,国际律师协会人权研究所发表了一份题为《繁荣对抗个人权利?新加坡的人权、民主与法治》的报告,对新加坡的人权和法治状况多有批评。对于这一批评,新加坡政府立即以新闻声明方式予以回应,并于数月之后发表了长达四十一页的“国家回应”,一面重申新加坡奉行的西式法治立场和宪政民主体制,一面就基于新加坡国情的民主制度和基本价值观加以说明(参见268—269页)。在本书作者看来,这一回应代表了新加坡政府在这一问题上的典型的自相矛盾立场,而作者撰写此书的目的,便是要“探究新加坡国家如何通过操纵法律和公共话语,将具有深刻自由主义内涵的‘法治’概念重塑为一种非自由主义的‘治法’”(267页)。
这里,作者使用了人们熟知的一对概念——“法治”(ruleoflaw)和“治法”(rulebylaw),并利用它们之间既微妙又重要的差异来讲述这个新加坡的故事。正像上面的引文所示,作者所谓“法治”是自由主义式的,据此,法治的首要功用是保障个人权利,为此,法律被用来防止专断的权力,排除宽泛的自由裁量权。相反,“治法”之下,法律容易受到权力影响,以至于法律上的权利以及对国家权力的限制和监督均遭破坏(4页)。而新加坡的情形,在作者看来便是,国家自诩实行自由主义的“法治”,但它的那种工具主义的严格守法毋宁说只是“治法”(3页)。但问题是,尽管存在争议,新加坡这种可疑的“法治”还是获得了相当广泛的承认,并成为这个国家政权正当性不可或缺的一部分。这究竟是怎样的一种情形?它又是如何形成的呢?
就如本书副标题所示,本书作者主要透过对新加坡立法和话语的分析来回答上面的问题。具体言之,作者重点讨论了新加坡的五部现行法律:《破坏性行为法》《新闻法》《法律职业法》《宗教和谐法》和《公共秩序法》。作者选择这几部法律,当然是因为它们都是所谓非自由主义的法律,被政府用来压制来自民间人士和社会组织的批评。但更重要的是,与诸如经常被用来打击政治对手的《 内部安全法》和诽谤性诉讼程序等不同,这几部法律的非自由主义性质更加隐蔽,因此也较少受到国内外人士的关注,这种隐蔽的“治法”似乎增强了新加坡国家的合法性。如此,立法便居于非自由主义统治运作的核心(参见13—20 页)。当然,在其运用过程中,这些法律也并非没有遇到质疑、批评和抵抗,其中有些还是国际性的,对此,新加坡政府通过说明、报告、宣传、听证会、政要演说、讲话等各种形式予以回应。这些政府的说辞自然都是以肯定和主张“法治”为前提展开的,只不过,这种“法治”是切合新加坡特定历史和社会条件的。比如在历史方面,通过对其(英国)殖民地遗产的强调,新加坡国家就把自己同英式民主和法治传统联系起来,而实际上,这段历史既不是民主的,也不是法治的,相反,后来包括《内部安全法》在内的许多所谓非自由主义的法律正是由殖民地时期的法律转变而来。而在社会方面,它强调新加坡被迫立国以来面临的种种艰难以及内外压力之下的新加坡国家的脆弱性,同样重要的还有具有东方特点的新加坡社会的道德和价值,以及经济繁荣、社会稳定对于新加坡人民的重要性。所有那些被作者批评为非自由主义的法律,以及基于这些法律的统治和治理,都因为政府强调的这些原因显得必要和具有正当性。对于这套有关统治及其正当性的法律和话语的分析,构成了本书的主干。
值得注意的是,就像作者没有对新加坡全部的非自由主义法律加以分析那样,她也没有对令新加坡国家享有法治美名的所有因素展开讨论。比如她提到的很大程度上建立在有效的法律治理基础上的经济繁荣。实际上,这既是新加坡政府展示其“法治”形象时最愿意突出的方面,也是这个国家能够在多种国际调查和排名中名列前茅的主要原因。对于新加坡法律的这个方面,作者并未加以否认,而是引用其他批评者的研究,归之于新加坡国家的二元特征,即在经贸领域实行西方标准的法治,在政治领域则压制个人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换成作者的话说,便是经济领域的“法治”與政治领域的“治法”并存。从一定意义上说,采用这样的二分法表明了批评者面对复杂现实的某种妥协,同时也暴露出他们所面对的某种理论性困难。我们如何去想象一整套复杂的法律制度以这种割裂甚至矛盾的方式顺利运作?又如何以恰当的方式为之命名?
那是二00七年十月,来自一百二十多个国家的数千名律师齐聚新加坡,参加国际律师协会当年的年会。在大会开幕式上,新加坡前总理李光耀做了主旨发言。在接下来的答问环节,针对若干对新加坡法治的质疑,李光耀示出一系列国际组织的调查数据和排名,以之证明新加坡法治的骄人成绩。据报道,在此过程中,听众席上突然爆出哄堂大笑。作者对此事的解释是,它指向了一个新加坡式悖论,即“一个系统地破坏‘法治’之自由的政权,却成功地被赞誉为‘法治’国家”(3 页)。这个解释并非没有根据。就在这次年会之后八个月,国际律师协会人权研究所发表了一份题为《繁荣对抗个人权利?新加坡的人权、民主与法治》的报告,对新加坡的人权和法治状况多有批评。对于这一批评,新加坡政府立即以新闻声明方式予以回应,并于数月之后发表了长达四十一页的“国家回应”,一面重申新加坡奉行的西式法治立场和宪政民主体制,一面就基于新加坡国情的民主制度和基本价值观加以说明(参见268—269页)。在本书作者看来,这一回应代表了新加坡政府在这一问题上的典型的自相矛盾立场,而作者撰写此书的目的,便是要“探究新加坡国家如何通过操纵法律和公共话语,将具有深刻自由主义内涵的‘法治’概念重塑为一种非自由主义的‘治法’”(267页)。
这里,作者使用了人们熟知的一对概念——“法治”(ruleoflaw)和“治法”(rulebylaw),并利用它们之间既微妙又重要的差异来讲述这个新加坡的故事。正像上面的引文所示,作者所谓“法治”是自由主义式的,据此,法治的首要功用是保障个人权利,为此,法律被用来防止专断的权力,排除宽泛的自由裁量权。相反,“治法”之下,法律容易受到权力影响,以至于法律上的权利以及对国家权力的限制和监督均遭破坏(4页)。而新加坡的情形,在作者看来便是,国家自诩实行自由主义的“法治”,但它的那种工具主义的严格守法毋宁说只是“治法”(3页)。但问题是,尽管存在争议,新加坡这种可疑的“法治”还是获得了相当广泛的承认,并成为这个国家政权正当性不可或缺的一部分。这究竟是怎样的一种情形?它又是如何形成的呢?
就如本书副标题所示,本书作者主要透过对新加坡立法和话语的分析来回答上面的问题。具体言之,作者重点讨论了新加坡的五部现行法律:《破坏性行为法》《新闻法》《法律职业法》《宗教和谐法》和《公共秩序法》。作者选择这几部法律,当然是因为它们都是所谓非自由主义的法律,被政府用来压制来自民间人士和社会组织的批评。但更重要的是,与诸如经常被用来打击政治对手的《 内部安全法》和诽谤性诉讼程序等不同,这几部法律的非自由主义性质更加隐蔽,因此也较少受到国内外人士的关注,这种隐蔽的“治法”似乎增强了新加坡国家的合法性。如此,立法便居于非自由主义统治运作的核心(参见13—20 页)。当然,在其运用过程中,这些法律也并非没有遇到质疑、批评和抵抗,其中有些还是国际性的,对此,新加坡政府通过说明、报告、宣传、听证会、政要演说、讲话等各种形式予以回应。这些政府的说辞自然都是以肯定和主张“法治”为前提展开的,只不过,这种“法治”是切合新加坡特定历史和社会条件的。比如在历史方面,通过对其(英国)殖民地遗产的强调,新加坡国家就把自己同英式民主和法治传统联系起来,而实际上,这段历史既不是民主的,也不是法治的,相反,后来包括《内部安全法》在内的许多所谓非自由主义的法律正是由殖民地时期的法律转变而来。而在社会方面,它强调新加坡被迫立国以来面临的种种艰难以及内外压力之下的新加坡国家的脆弱性,同样重要的还有具有东方特点的新加坡社会的道德和价值,以及经济繁荣、社会稳定对于新加坡人民的重要性。所有那些被作者批评为非自由主义的法律,以及基于这些法律的统治和治理,都因为政府强调的这些原因显得必要和具有正当性。对于这套有关统治及其正当性的法律和话语的分析,构成了本书的主干。
值得注意的是,就像作者没有对新加坡全部的非自由主义法律加以分析那样,她也没有对令新加坡国家享有法治美名的所有因素展开讨论。比如她提到的很大程度上建立在有效的法律治理基础上的经济繁荣。实际上,这既是新加坡政府展示其“法治”形象时最愿意突出的方面,也是这个国家能够在多种国际调查和排名中名列前茅的主要原因。对于新加坡法律的这个方面,作者并未加以否认,而是引用其他批评者的研究,归之于新加坡国家的二元特征,即在经贸领域实行西方标准的法治,在政治领域则压制个人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换成作者的话说,便是经济领域的“法治”與政治领域的“治法”并存。从一定意义上说,采用这样的二分法表明了批评者面对复杂现实的某种妥协,同时也暴露出他们所面对的某种理论性困难。我们如何去想象一整套复杂的法律制度以这种割裂甚至矛盾的方式顺利运作?又如何以恰当的方式为之命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