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在校未成年人法制教育工作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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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经常地在学生中开展纪律法制教育,使其增强纪律法制观念,懂得遵纪守法的道理,既是加强未成年人保护之需要,也是遏制犯罪态势之要求。尽管现在社会各界对在校未成年人的法制教育日益重视,也基本形成了固定的教育模式,多样化的教育形式,但教育的效果却差强人意。对此,应当从进一步统一认识,转变理念,建立联动协作机制,形成立体式教育,不断规范教育内容入手,做到一方面维权、一方面保护,两者兼顾。
  关键词 在校未成年人 法制教育 检校共建
  中图分类号:D920.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11-294-02
  
  一、当前在校未成年人法制教育现状
  
  (一)法制教育,日益重视
  自1995年国家教委、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司法部联合印发《关于加强学校法制教育的意见》时首次强调了对未成年人进行法制教育重要性,对未成年人进行法制教育,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问题就愈来愈被强调。目前,对在校未成年人的法制教育已列入政府部门、司法机关、各类学校的工作日程。
  
  (二)教育机制,初步形成
  检察机关始终把在校未成年人列为重点普法对象,通过各种措施提高法制教育和预防犯罪的效果及范围,如担任法制副校长、定期组织各种法制教育活动等;各学校已把法制教育作为列入素质教育内容之一;综治委、团委、妇联、关工委等部门结合工作特点积极参与,形成了以学校教育为“第一阵地”、有关职能部门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三)教育形式,多姿多彩
  如今,中小学校均设置了法制教育课程,法制教育基本覆盖到全部在校生,根据中小学教育的特点,采取不同的方式:小学阶段穿插、渗透在思想品德课、社会课中进行;中学阶段主要结合政治课进行;有意识地聘请具有法律专业知识和具有实践经验的司法人员担任法制副校长;社区法律知识讲座、家长学校等,丰富了学生、家长的业余生活,提高了社区居民的法律素养。
  
  (四)教育成效,差强人意
  尽管采取了对在校生的法制教育覆盖面越来越广,内容、形式越来越丰富。但是,经对近年来发生的在校未成年人犯罪情况分析发现,未成年人法制教育的成效不容乐观。如,从2003至2008年,我院共办理了60名未成年学生犯罪案件中可以发现,青少年犯罪特点呈现“三化”:犯罪成员的低龄化,平均年龄仅16岁;犯罪类型的多元化,抢劫、盗窃、故意伤害等;犯罪方式的团伙化,共同犯罪人数占88%。
  
  二、在校未成年人法制教育缺乏成效的原因
  
  (一)工作理念,存在偏差
  一是指导思想,存在偏差。最初提出的对在校未成年人进行法制教育,目的是以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为主,强调的是法律的威慑力和惩罚性,对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关注较少。从笔者多年从事青少年维权工作的实践经验来看,为正确做好未成年学生的预防犯罪工作,塑造其良好的法律意识,培养其对法律正义性的忠诚与信仰,对法律强制性的尊重和信赖,至关重要。
  二是教育理念,存在偏差。中国的教育理念受千百年教育理念,科举考试的影响,传统的应试教育观念根深蒂固,加上目前教育资源的相对稀缺,升学率、高分成为了衡量学校好坏,学生优劣的唯一标尺,对此,教师、学生、家长几乎把全部时间和所有精力倾注在考高分或升学率,法制素质教育的理念还未真正确立。
  
  (二)法制教育,未整体化
  一是学校教育,未规范化。法制教育受重视程度不够,缺乏制度保障,课程、师资方面得不到充分保障;上与不上一个样,上好上坏一个样。二是家庭教育,未明显化。家庭在对学生法制教育中的作用弱化明显、成效甚微,或过于依赖学校教育,或父母法律素质不高,或片面重视对孩子的文化教育。三是社会教育,未体系化。司法机关、未成年人保护部门、新闻媒体等都承担了相应职责,结合实际做了大量工作。但沟通与配合尚显不够,社会化法制教育体系尚未形成。
  
  (三)教育内容,缺乏科学
  一是教学内容,不够规范。除在初中教材中一些法律基础知识外,小学和高中根本无有关法制教育的正式教材;“填鸭式”教学,“一讲众听”方法;存在载体单一,与法制实践严重脱节等问题。因此,空洞乏味的条款、苍白无力的说教,怎能起到预期的法制教育效果?二是知识凌乱,不成体系。教育标准不一、教学内容随意、教育课时不保障;授课准备的临时性,授课内容的自由性;从相关途径获取法律知识的随机零散和支离破碎等,必然导致在校未成年人法律知识构成凌乱而难成体系。
  
  (四)相关违法,处罚不严
  与法制教育的苍白无力相比,对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存在严重威胁的暴力信息、不良信息却无孔不入。对可能诱使未成年人犯罪的信息发布、渠道控制不严。对互联网、网吧的管理即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方面。近年来网吧内犯罪已成为刑事犯罪新动向,但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案中即明确规定了在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合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未保法对此做出规定,对违反者应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但我们甚少见到对此类情形进行过处罚,更未见对严重违反者追究刑事责任。
  
  三、转变法制教育理念、方式,实现维权、保护功能的统一
  
  (一)转变理念,统一认识
  一是强化学习,认识到位。熟悉掌握包括《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涉及未成年人的相关法律;统一思想,深化对在校未成年人的法制教育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认识。二是注重培养,法治精神。不仅使教育对象知道和懂得利用“本本上的法”,更应培养教育对象尊崇法律、维护法律的勇气和毅力,注重培养在校未成年人法治精神,使整个社会形成良好的法律文化和法治环境。
  
  (二)联动协作,立体教育
  一是三位一体,立体教育。学校教育,从素质教育高度出发,让学生真正理解为什么要守法,明白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家庭教育,应摈弃 “只讲智育,不讲德育”,从点滴行为习惯、从日常生活细节,贯穿“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法制思想。社会教育,各相关部门承担相应职责,“青少年维权岗”,通过检校共建,结合典型案例,有的放矢深入进行法制教育。二是相互配合,齐抓共管。有关职能部门之间形成最大合力,并通过联合制度予以固定,明确职责和具体任务,并确定未履行或未依规履行职责应承担的处罚措施,建立科学、成熟的互动架构。
  
  (三)教育内容,科学规范
  一是注重层次,因才施教。应针对不同年龄群体,采取不同法制教育:对小学生,根据年龄特点,讲解具体、浅显的法律知识进行法律启蒙教育;对初中生,根据其陈述性知识和抽象性思维能力,讲解法律基本知识、以案说法;对高中生,鉴于其较高的认知结构、理性思维,可讲法条,应讲法理。二是注重实用,方便可行。法制教育侧重指引在校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规范日常行为和预防受到非法侵害,要强调事后的依法追究,要有意识地宣传一些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以法制教育为主,辅以道德规范、生活常识、日常礼仪等;讲解对常见事项的法律操作方式,包括通过什么途径、解决什么问题,到什么机关、寻求什么帮助,如何书写相关简单法律文书等等。
  
  (四)依法保护,切实维权
  一是结合职能,检校共建。检察机关作为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司法机关,理应充分发挥“青少年维权岗”自身优势,通过检校共建形式,关爱在校未成年人,打造“阳光检察”。二是依法打击,宽严相济。依法快速办理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和涉及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对涉及未成年人、特别是在校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案件,充分体现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最大限度地为在校未成年人提供司法保护,切实体现检察工作与时代发展同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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