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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级机构收益从订购用户付费模式向发债公司付费模式的转变是资信评级合同产生的基础。资信评级合同有着涉及投资者利益和市场管理秩序的公共属性,“委托合同说”、“承揽合同说”等单纯私合同定性观点不能解决超出合同之外的其他问题。在研究合同定性基础上将资信评级合同定性为具有公共属性的非典型合同,参照承揽合同部分法律规定并做出修改,同时结合服务合同的相关法律规定,是最适宜解决资信评级合同纠纷的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