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关于修改〈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的决定(草案)》以及杭州、宁波两市六件报批法规修改情况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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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人大常委会本次会议对《关于修改<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的决定(草案修改稿)》,以及杭州、宁波两市人大常委会报请批准的《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杭州市档案管理条例》、《杭州市机动车维修业管理条例》、《宁波市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条例》、《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宁波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的决定》和《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宁波市受理民间纠纷投诉分工暂行规定)的决定》六件报批法规,进行了分组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关于修改(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的决定(草案)》经多次征求意见和修改,内容比较成熟,杭州、宁波两市报批的法规也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建议本次会议分别予以通过或批准。审议时,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对其他法规没有提出修改意见。12月26日下午,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对《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进行了研究,提出了修改建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法制委员会提出的修改建议已于12月27日上午向主任会议作了汇报,主任会议进行了研究。现将主要修改情况汇报如下:
  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应当增加规定电动自行车的年检制度。我们经研究后认为,根据行政许可法规定,年检制度只能法律和行政法规设定,地方性法规无权设定。但当前电动自行车安全问题确实较为突出,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很重要。会后,我们将把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转告杭州市人大常委会,请杭州市今后立法和执法中强化对电动自行车的生产、销售和行驶的监管。另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二款中分别加上“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这几个字,以明确处罚主体。
  我的说明完了,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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