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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信贷体系越发完善,鼓励交易及大范围的资金流通为融资交易提供了良好的外部条件.为保障融资活动的正常进行,《民法典·物权编》规定了相应的法定担保物权,在民商事活动中发挥着规制作用.其中的共同担保由于承担担保责任的民事主体广泛、实务中存在争议的问题也较多,尤其是各个共同担保人内部追偿权上,在民法学界存在理论和实践上的差异.多种所有制经济下,公司企业等需要更加完善的制度解决融资担保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债权人出于对债权的实现更需要法律的保护,多个担保人之间的内部债权债务的实现亟待明确.本文从混合共同担保的法律规范切入,分析共同担保人的内部追偿权和司法实践中的运用,最后对《民法典》中内部追偿权具体法律规范进行反思.